高層建築工程地質的勘察
❶ 工程地質勘察中,高層建築,基礎挖深8米,需要做回彈試驗,取土樣應幾米到幾米
回彈試驗主要是考慮基坑開挖後,基礎持力層的土層回彈對上部結構的影響,因此取樣最好是基礎下持力層5m范圍內的土層
❷ 高層建築工程地質勘察要點有哪些
高層建築工程地質勘察要點為:
1、勘探孔布置見附圖,勘探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調整,但應滿足:控制性孔占勘察孔總數約1/3,取土樣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察孔在平面上均勻分布,其數量占勘探孔總數為1/3~1/2。
2、鑽孔深度:因沒有提供初勘報告,一般勘察孔的深度,由勘察單位根據當地土層情況按《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和《高層建築岩石工程勘察規程JGJ 72—2004》定,控制孔深度宜到滿足沉降計算要求。如預定的孔深未見良好持力層時,鑽孔應加深,直至進入良好持力層。查明基岩面起伏狀況,鑽孔進入持力層深度不小於5m。
3、應判定各土層的成因時代,對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作出評價;提供場地土類別及場地地震效應評價。
4、查明各土層的類別、厚度、坡度、土性參數。並對地基土的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作出評價。提供各土層的一般物理力學指標、抗剪(固結快剪、快剪)強度指標等設計要素。提供樁基設計所需的岩土參數,要求提供樁側極限摩阻力標准值、樁端極限阻力標准值並推薦指標,建議樁的類型、長度及施工方法,提供樁的垂直極限承載力設計推薦值。
5、提供地基土的變形參數,建議基礎的合理形式並估算相應的沉降值。
6、提供基坑開挖所需岩土技術參數。
7、鑽孔取樣間距一般為1.0m,當土層變化大時,應加取土樣或連續取樣。
8、查明淺層地質的小螺孔間距及孔深根據當地土層情況,由勘察單位自定,若遇地質不良(軟土及液化砂土、溶洞等)或場地土層復雜(岩層起伏)時應適當增加布孔數量或孔深。
❸ 建築地質勘察需要哪些規范
如下:
1、《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2、《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
4、《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5、《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1999)。
6、《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試驗時需要)
7、《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
8、《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9、《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❹ 請問下有關工程地質勘察的前輩們
工程地質勘察的細分類別比較多,有鐵路、公路、港口、城市建築、專橋梁等等建屬設工程地質勘察,其中,最重要的專業課有:高等物理、地球物理、地質學、勘探學、化學、數學、幾何作圖、生物學、英語等,深入專業科目主要應學習以下知識:
1、工程地質學基礎
2、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岩土測試
4、特殊土勘察
5、特殊地質條件勘察
6、工程地質評價
7、行業標准與規范
8、建築工程地質勘察與評價
9、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地質勘察與評價
10、高層建築工程勘察與評價
11、動力機器基礎工程勘察與評價
12、地下建築工程地質勘察
13、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
14、道路工程總體地質勘察與評價
15、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與評價
16、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與評價
17、機場工程地質勘察
18、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
19、水文地質勘察與評價
20、地下水研究與地下水資源評價
21、地下工程
22、港口、碼頭工程
23、核電廠工程
24、建築物的加層(載入)與加固工程
25、罐、倉、塔等構築物工程
26、工程地質勘察相關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
❺ 多少 層的建築適用高層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根據《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基本規定如下:
3.0.1高層建築(包括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場地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建築規模和特徵以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勘察時根據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築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築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築且建築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並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對於一級(復雜)場地或一級(復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或已出現的岩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了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託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築紅線范圍及坐標;初步規劃主體建築與裙房的大致布設情況;建築群的幢數及大致布設情況;
2)建築的層數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築紅線、建築坐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築總平面圖;
2)建築結構類型、特點、層數、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類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布設)應由注冊岩土工程師根據委託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制定,並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濟合理性負責。
3.0.5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築總圖布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岩溶、土洞及其發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定性;調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對場地、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應初步評價建築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參數;
3、初步杳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一、二級建築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區;
4、初步查明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置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規定布設,並應布設判明場地、地基穩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F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善穩定性作出站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參數。
3.0.7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築場地各岩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布,以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於岩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石堅硬程度、岩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查明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泄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定水位;提供季節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系數;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採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採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對地基岩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岩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論證採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預測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徵,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參數。
5、對復合地基或樁基類型、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參數;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並提供所需計算參數。
8、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築經勘察後,當條件特別復雜時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參數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岩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岩土工程咨詢報告。
3.0.9 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進行沉降觀測;當地下水水位較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地下室埋置較深,且採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築、管線的變形觀測。
❻ 高層建築在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中需要哪些問題進行分析評價
首先要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進行評價,然後還要對是否液化進行分析,當然還要對專場地各地基屬土的岩土工程性質評價包括基礎持力層的分析評價,天然地基和樁基礎分析與評價等等。其它現場遇到的工程地質問題也要進行評價比如溶洞、滑坡等
❼ 高層建築出地質勘查報告要多久
3天
❽ 工程地質勘察一般使用哪些標准
看是什來么工程地質勘察,不同的源地質勘察規范不一樣,如公路、鐵路等,一般的公民建勘察最主要的就是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其餘的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建築樁基技術規范、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土工試驗方法標准,還有很多。
❾ 建築工程地質勘察的稅率是多少
分發票稅和企業所得稅2種。
地方稅收3.76
國家稅收2.5,屬於核定徵收,還有查賬徵收。
大概是內6-8點得容稅率。
有些地方國稅、地稅是分開交的。
有些是在地稅全部交,特別是2006年後的企業大部分在國稅繳納。
❿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見幾個問題的分析
根據《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 3.0.1 高層建築(包括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場地和地基的復雜程度、建築規模和特徵以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勘察時根據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 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3.0.3 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了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託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 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築紅線范圍及坐標;初步規劃主體建築與裙房的大致布設情況;建築群的幢數及大致布設情況; 2 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築紅線、建築坐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築總平面圖; 3.0.4 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布設)應由注冊岩土工程師根據委託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制定,並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濟合理性負責。 3.0.5 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築總圖布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 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岩溶、土洞及其發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定性;調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對場地、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應初步評價建築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參數; 3 初步查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一、二級建築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區; 4 初步查明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置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 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范》CB 50021 3.0.6 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基穩定性作出結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參數。 3.0.7 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建築場地各岩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布,以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於岩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石堅硬程度、岩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泄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定水位;提供季節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系數;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採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採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 對地基岩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岩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論證採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 預測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徵,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參數。 5 對復合地基或樁基類型、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參數;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 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 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並提供所需計算參數。 8 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築經勘察後,當條件特別復雜時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參數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岩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岩土工程咨詢報告。 3.0.9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進行沉降觀測;當地下水水位較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地下室埋置較深,且採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築、管線的變形觀測。
2 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築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築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 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築且建築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並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 對於一級(復雜)場地或一級(復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或已出現的岩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2)建築的層數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建築結構類型、特點、層數、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類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的規定布設,並應布設判明場地、地基穩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