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用地報批會簽
⑴ 邊坡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料需要哪些表格
邊坡地質災抄害治理工程施工資料需要的襲表格:
1、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
2、工程測量成果報審單
3、工程測量記錄
4、進場設備報審表
5、進場材料檢驗報審單
6、工程主材報審匯總表
7、單位工程開工申請書
8分部(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書
9、工程復工申請書
10、工程事故報告單
11、工程變更申請報告
12、合同工程項目延長工期申報表
13、工程索賠申報表
14、施工現場會簽單
15、施工影響簽證表
16、工程測量交樁簽證單
17、監理通知書回復單
⑵ 每年年底都要土地報卷。。。這報卷是什麼意思報卷是幹嘛用的為什麼報卷。。。
報卷如同報表,就是土地在現實中所使用的情況,報卷的用途就是備案,對土地規劃有幫助
⑶ 辦理征地手續要准備什麼材料
辦理征地手續所需資料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報批須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用地申請表》(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有關資質、資信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六)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七)建設項目選址沒有壓覆重要礦床的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
(八)項目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選址批文;
(九)征地協議書;
縣國土資源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填寫的《一書四方案》;
(十一)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十二)申請用地單位提供的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材料(涉及林業、環保、水利等相關問題的);
(十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
(十四)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的說明;
(十五)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供地方式說明;
(十六)補充耕地必須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農牧部門的驗收文件(不允許先佔後用),以及在國土資源部網站確認補充??
2、圖件材料
(一)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涉及報國務院審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明擬佔地范圍圖;
(三)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五)批次用地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六套、圖件材料五套(其中國務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圖件材料一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各二套)。
二、佔用國有未利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劃撥性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
3、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
4、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
5、資金來源正式文件、用地單位人員編制文件;
6、環保、水利、地災等有關部門審批批准文件;
7、用地單位的資質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件);
8、國土、住建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現場選址意見;
9、住建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初審或預申報告;
三、協議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用地申請、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項目資金來源正式文件;
4、立項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6、環保部門批復;
7、屬大型項目的,應提供可行性研究評審報告;
8、住建規劃部門手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國土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以上資料齊全後,國土部門商住建規劃部門到實地踏勘。
四、使用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臨時用地申請;
2、用地單位法人資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國土部門對臨時用地權屬上午認定(宗地定位、拐點坐標);
4、涉及環保、水保、市政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5、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臨時使用地時須提供住建規劃部門的意見;
6、簽訂草場補償協議;
7、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復墾保證協議後作出批准臨時用地的決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和采礦許可證。
(3)地質災害用地報批會簽擴展閱讀
審查報批應當遵循的原則
1、土地用途管制原則;
2、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原則;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則;
4、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原則;
5、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6、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供地政策原則。
審查報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2、規劃科進行必要審查後,將申報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協辦科室審查;
3、規劃科對各協辦科室意見進行匯總,提請會審會批。
4、會審合格的,進行會簽,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請示文件,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發後,辦公室出紅頭文件上報行署;
5、審查後需修補資料的,由規劃科出具《補正材料書面通知》,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6、審查不合格的,說明理由、講明情況連同申報材料向申請人退件。
參考資料來源: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⑷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三證的區別是什麼
用途、作用不同,法律依據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交通、規劃、用地、村建、環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門的許可,個人執行建設活動,在接受執法檢查時的施工依據。沒有此證的擬建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房,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徵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
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3、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法律依據方面: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3、施工許可證:《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地質災害用地報批會簽擴展閱讀: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1、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的申請,組織建築設計方案技術審查,當日向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2、各並聯審批部門收到《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簽署《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
3、中心規劃窗口收到並聯審批部門《建設規劃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查和施工圖紙審核。如方案需要修改,應提出修改意見,明確修改理由,項目申請人修改後重新報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項目業主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中心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申請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審查」、「氣象防雷設計審核」、「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審批」、「白蟻防治手續」等並聯審批事項的申報條件。
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告知項目業主一次性填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當天向消防、人防、氣象、市容、房管等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並轉交有關申報材料。
5、各並聯審批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簽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抄告項目業主。
6、規劃窗口根據並聯審批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4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項目立項
2、規劃選址。
3、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5、環境影響評價。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8、供應建設用地。
9、辦理土地登記。
三、施工許可證:
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⑸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一、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批准書的作用: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3、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5)地質災害用地報批會簽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批准書應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如下:
一、A類:劃撥用地(增量)
1.建設用地批准書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僅限於單獨項目選址)、《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屬政府資金項目,提交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經批準的投資計劃文件;屬於非政府資金的,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僅限於單獨項目選址);
5.有勘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以及位置示意圖;
6.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安置補償協議;
7.外環線以內項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區外)現勢地形圖2份(其中一份用鉛筆標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及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標注位置);
8.新增費和耕地佔用稅繳納憑證;
9.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0.規劃設計成果或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二、B類:出讓用地(增量)
1.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3.提供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費憑證、耕地佔用稅或減免稅憑證;
4.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C類:出讓用地(存量)
1.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036、037號窗口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步:國土房管局駐中心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步:國土房管局駐中心036、037號窗口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⑹ 如何寫建設用地申請報告
xx城鄉規劃局:
我公司(個人)於 年 月 日在武寧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舉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中,競得 ×××位置 土地一塊,用地面積×× m2,容積率 ×× ,建築密度 ×× ,總建築面積×× m2,現將進行建設,要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特此申請
年 月 日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6)地質災害用地報批會簽擴展閱讀
⑴、申請: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報送下列附件:
① 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②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③ 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
④ 佔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規劃區和鄉(鎮)規劃區內的用地,必須由規劃部門出具《建設許可證》;
⑵、審查:
①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並進行項目用地預審,負責項目預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預審機關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預審意見,特大項目預審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②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由有資質的機關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⑶、審批:
①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設項目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供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需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報件30內審查完畢批准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批件5日內將批復發出。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收取7元),並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佔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佔用稅2.50元、佔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開墾費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開墾費2元。
⑷、登記發證
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用地者登記申請後,進行地籍調查,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每平方米收取調查測繪費0.36元、每宗地登記工本費20元。
⑺ 化州市國土資源局概況
來源:http://hzgt.xicp.net/News_View.asp?NewsID=511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粵府〔2004〕128號)和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國土資源綜合執法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4〕29號)和《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茂機編〔2005〕35號)的精神,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市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 有關行政事項的聽證。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三)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對土地、礦產兩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價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四)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開發耕地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六)組織制訂地籍管理政策、技術標准,負責土地調查、權屬確認、登記、發證、查驗、統計和定級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協助民政部門調處行政界線爭議和勘定行政界線;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七)擬訂土地市場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用,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憑、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審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呈報本級及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采礦權的呈批和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提出審查意見,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從事探礦權、采礦權的機構的資格提出審查意見,協助有關部門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跡保護區有關工作。
(十)制定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標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歸口管理本市地質勘查單位。管理局屬下事業單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和內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會議、文秘、檔案、接待、保衛、車輛、保密以及上傳下達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老乾、人事、工資、共青團、計生工作,負責各基層國土資源所正副所長任免的人事工作。
(二)宣教法制股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調研、宣傳、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專業培訓;組織協調有關股室起草和整理匯編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范性文件;辦理上級有關部門送發的會簽文件;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聽證以及本系統的訴訟、法律文書及重大行為的審查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
(三)計財股
負責本局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劃、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檢查、監督、落實;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和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及省、市規定國土資源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及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四)建設用地股
指導土地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擬訂徵用土地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理農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本市建設用地的征地公告,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城市規劃區內農(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臨時用地的報批。
(五)地籍測繪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租憑、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和地產信息。負責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及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確權及指導各鎮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和土地權屬證書年檢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產品質量確認、備案和監督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質、仲裁測繪糾紛,負責地圖編制出版的版權管理和測繪標志保護工作,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
(六)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呈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專項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擬訂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和農地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用途管制。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指導和審核鎮級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依法進行采礦登記審核和對采礦權轉讓提出審查意見,協助調處采礦爭議、糾紛;對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依法許可采礦的礦山企業年檢審核;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工作。編制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跡規劃、計劃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轄區內的勘察成果;協調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糾紛;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跡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性評估報告提出有關審查意見;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對轄區內地質遺跡認定保護的報審工作。
(八)國土資源糾紛調處辦公室(掛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三、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事業編制8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長(主任)8名,副股長(副主任)4名。
派駐紀檢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仍按化州市紀委規定執行。
四、直屬行政單位
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隊,正股級,隊長可由副科級幹部擔任。主要職責任務是:負責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土地、礦產、測繪違法問題的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執法監察隊執法專項編制7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執法監察隊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
五、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基層國土資源所為行政機構,核發事業編制125名(含局直屬國土資源管理所,另附表),其中:所長25名,副所長27名。人員工資及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中列支。
⑻ 土地整治的項目綜合審批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的實施,促進美好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需經省批準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
第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是指在一個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區內,審批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時,同時審批以下1項或者若幹事項: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或者農用地轉用;
(二)礦山地質環境(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方案;
(三)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
(四)其他適合同時審批的事項。
第四條 納入農村土地整治綜合審批的事項,實行統一申請、統一受理,統一批准、統一驗收。
第五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由耕地保護處牽頭組織,規劃處、征地管理處、地質環境處、資源恢復整治處及其他相關處室,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審批工作。 第六條 經省國土資源廳確定開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當包括需要同時審批的其他事項方案。每一個獨立的審批事項方案應當分章節單獨編寫。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內容,應當符合所涉及的各審批事項的管理規定、技術規程以及報批要求。
第七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所涉及的審批事項,依法需以政府名義申請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報批。不需以政府名義申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縣(市、區)編制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報批前,應當經設區的市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 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以下簡稱廳政務服務窗口)統一受理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政務服務窗口提交項目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明確所涉具體審批事項的種類)、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廳政務服務窗口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向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受理後,廳政務服務窗口將受理材料交耕地保護處辦理。
第十一條 耕地保護處應當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審批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分別交相關處室,由相關處室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耕地保護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政務服務窗口並說明理由。通過補正材料可以解決的,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和時間要求。
第十二條 需要現場勘查的,由耕地保護處組織有關處室進行聯合勘查。縣(市、區)項目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
委託設區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報批前進行,並將勘查材料作為報批材料一並提供。
第十三條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的,由耕地保護處組織綜合評審,有關處室參加。
第十四條 參與審批的處室對其負責的審批事項,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處室負責人簽字後,交耕地保護處。
第十五條 經審查,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審批事項符合批准條件的,由耕地保護處報廳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其中,屬於省政府批準的事項,報省政府審批;需要省財政廳會簽的事項,送省財政廳會簽。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經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製作統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確批準的事項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財政廳共同批准文件作為附件。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過政務服務審批窗口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經批准後,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補正材料、現場勘查、專家評審、報省政府審批以及送省財政廳會簽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辦理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方案,經省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審查通過後下達項目計劃與投資預算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農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項目規劃設計,依法實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實施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二十二條 耕地保護處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組織有關處室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後,由耕地保護處組織相關處室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單項工程先行完成的,經有關市、縣(市、區)申請,可以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所需要的報件材料、具體審批流程等,由耕地保護處會同有關處室制定。
第二十五條 單一的土地整理、復墾或者開發項目審批,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