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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礦庫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3-06 13:06:35

1.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主要確立了如下三項原則: 一是"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 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一是地質災害調查制度。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主管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二是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三是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是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五是與建設工程配套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時"制度。即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項防災措施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還就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採取的五項防災措施: 一是,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並公布實施。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公布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預案。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五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

2. 年度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

(2014年1月14日)

2013年,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三峽地質災害監測中心(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三峽中心」)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這一中心工作,堅持對上支撐、橫向指導,堅持長遠防治能力建設、日常監測應急指導兩手抓,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三峽中心全體同志齊心協力,認真履職,圓滿完成了項目管理、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重點工作,實施了能力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年三峽庫區未發生地質災害造成人員死亡失蹤,連續11年保持庫區地災無傷亡的良好局面。同時,對以往工作進行了梳理,初步確定了2014年重點工作。

一、強化業務支撐,指導落實防治措施

三峽中心認真履行庫區地災防治專門技術機構的支撐、指導職能,全面落實司、院的工作部署,加強調查研究、協調聯絡和監督檢查,確保防治目標科學合理、防治措施落到實處。

(一)組織開展防治趨勢預測,明確年度防治任務。在部組織下開展了庫區地災防治趨勢會商工作,會同兩省市國土部門對2013年三峽庫區滑坡、庫岸崩塌等災害發生趨勢進行了研判,指導庫區市縣對全年防治工作趨勢做了深入研判,進一步明確了防治重點。

(二)做好行政管理支撐保障,督促落實防治要求。協助地質環境司做好姜大明部長巡庫工作以及在此期間召開的庫區地災防治工作會商會,提前准備了豐富的技術資料。會後,與部應急中心、重慶市局和湖北省廳共同完成了巡庫檢查工作。

(三)多次組織全面巡查排查,指導強化防治措施。6月,組織開展了第二輪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檢查指導工作。7月,配合部派出的2個工作組分別赴兩省市開展第三輪檢查指導工作。派員參加了國務院三峽辦175米試驗性蓄水水位消落期巡庫工作和2013年三峽工程試驗性蓄水安全巡查。

(四)指導開展地災隱患排查,全面掌握隱患情況。指導兩省市按照部要求,在汛前開展全面排查,在重要時點巡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排查成果資料進行了整理,入庫26個區縣10821處(段)再排查數據1.6萬條。在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中使用了這些成果。

(五)積極承擔規范編制任務,推動提升工程質量。參加了地災防治行業標准規范框架體系、目錄和實施方案的起草工作,作為牽頭單位組織開展地質災害信息系統、監測、施工、監理、綜合管理等類型共24項標准規范的編制工作,並作為主編單位承擔其中21項的編制工作。

二、強化項目管理,全面完成工作任務

按照三峽後續工作總體規劃要求,如期完成了後續地災治理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組織編制、項目審核,完成了三期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一)順利完成三期地災治理工程質量國家級行政驗收。協助地質環境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了三期地災治理工程竣工國家級行政驗收,包括國家級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鑒定書等資料匯編整理,行政驗收意見起草,重大地災治理工程現場檢查組織等。

(二)完成二、三期治理工程檔案歸檔與信息化成果驗收。根據峽庫區二期三期治理工程檔案及信息化終驗成果意見,驗收通過重慶庫區22個區縣中18個。達到匯交標准並已辦理成果資料移交的區縣有6個。按照年度計劃推進治理工程信息化驗收,建立了工程資料庫。

(三)完成三峽庫區三期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成果驗收。組織專家完成了三峽庫區地災防治科學研究項目共七個專題20個課題和監測預警工程專業監測的「滑坡預報模型和預報判據建立項目」驗收。

(四)有序推進後續工作防治項目組織實施。一是完成地災防治項目初步設計。二是組織專家完成地災防治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三是編制完成地災防治2013年實施方案,配合部向國務院三峽辦報送方案。

三、強化監測預警,有效避免人員傷亡

堅持群專結合的工作格局,在幫助指導地方落實群測群防措施的基礎上,對重要隱患進行專業監測,輔以地災氣象預警預報信息服務,使近庫區隱患周邊60萬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2013年庫區地災繼續保持零傷亡。

(一)加強專業監測網路建設。完成了200多處專業監測的復測與驗收,收集分析225處滑坡監測資料,預警滑坡14次。開展了122個滑坡預報模型研究。召開了專業監測工作會,建立數據採集和傳輸系統,採集入庫信息約12萬條。

(二)指導群專結合的監測工作。在汛前下發了關於加強庫區地災監測預警工作的通知,召開庫區地災防治工作會議,指導兩省市構建和完善監測預警體系。匯總分析每月群測群防監測資料,製作科普宣傳片1部,出版宣傳畫冊一本。

(三)加強氣象預警預報。充分利用氣象等部門資源,實現了庫區降雨誘發地災精細化預報,形成系列預報產品,有效服務於庫區。在2013年底地災氣象預警預報現場會,匯報展示了庫區地災氣象預警預報平台,效果良好。

(四)完成地質環境公報。完成了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監測公報——《三峽工程生態與環境監測系統藍皮書》(2012年)涉及的地質環境專項報告,宣傳了庫區地災防治成效,為有關方面提供了可靠的地質環境信息。

四、強化應急處置,提高應急工作效率

三峽中心高度認識應急工作的重要性,緊密聯系環境司、地調局、監測院,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政治敏感性,認真謹慎做好突發災情險情和輿情的處置工作。

(一)加強應急值守,及時報送防治信息。嚴格執行全年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和應急調查處置制度,與兩省市、26個縣區建立了通暢的信息傳送渠道。全年上報信息50多次,中辦國辦採用6篇次,部採用19次,及時報告了防治工作成效、防治工作進展等。

(二)完善指揮系統,確保應急工作效率。完成了應急會商視頻會議系統維修升級及其與應急指揮系統的集成。完善應急監測指揮車和應急通信平台,升級了視頻會議系統,實施15次應急演練和野外訓練,編寫10期應急演練報告,時刻為應急提供穩定可靠的設備保障和熟練的技術支撐。

(三)及時啟動響應,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共組織開展了重慶武隆巷口鎮木林危岩、鴨江鎮白果樹滑坡、白馬鎮二台坪泥石流、羊角場鎮慶口危岩,雲陽縣外郎小學滑坡等近10起地災應急調查,提出了險情應急處置建議。3名專業技術人員被聘為部地災應急專家,按要求報送專家工作情況。

五、強化能力建設,努力提升防治水平

從基地建設、科學研究、科普宣教、信息化建設等著手,軟硬結合,全面提升三峽中心的防治技術能力,樹立三峽庫區地災防治技術排頭兵的良好形象。

(一)地災防治科學研究成績突出,防災認識不斷深入。一是建立了地災預報模型判據。二是全面展開三峽工程環保驗收的地質環境影響專題調查工作。三是啟動三峽水庫日降幅對防治工程影響調查評價研究。四是編制完成滑坡泥石流監測技術標准,提交了初步研究成果。

(二)全面建成地災防治信息系統,信息服務顯著提升。完成了年度中心計算機網路系統和兩省市、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計算機廣域網系統維護等工作,保證了網路系統、視頻會議系統、衛星傳輸系統和專線網路的正常工作,為防治工作正常開展提供了穩定的網路服務。

(三)推進監測試驗示範基地建設,示範作用逐步增強。基本完成了基地大樓改造工程施工,構建了氣象監測網、地災氣象預報預警平台建設,完成了滑坡預報模型與判據試用驗證評估,監測預警示範作用進一步增強,試驗基地的硬體設施條件將得到進一步改善。

(四)系統整理地質災害成果資料,規范檔案資料管理。整理地災工作成果資料5000餘冊,完成檔案立卷1000盒,電子文檔上傳伺服器,實現辦公資料共享查閱,並建立了成果資料收交、借閱、發送程序,建立了檔案台帳,進一步規范了檔案資料管理。

(五)積極申報國土資源科普基地,拓寬科普宣傳渠道。成功申報第三批國土資源科普基地,獲部命名科研實驗類國土資源科普基地。按要求編制了科普工作規劃計劃,加強科普能力建設。編制了《百年圓夢——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史詩畫冊》,彰顯防治工作成就。

六、強化隊伍建設,積極提升管理能力

三峽中心著力打造一支思想過硬、業務精通、作風扎實的高素質人才隊伍,著力建設一個制度完善、責任明確、獎懲分明的高效率管理體系。

(一)加強隊伍建設,規范技術管理。引進技術人員3名,通過實施「給壓力,挑擔子」工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安排12人次參加部、院培訓。加強了技術質量管理,基本實現了技術業務管理制度化。

(二)推行目標管理,完成防治任務。按照院要求,圍繞三峽庫區地災防治中心工作,推行了目標管理,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完成了年度防治任務。

(三)強化安全生產,嚴防事故發生。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年車輛安全行駛,安全生產實現零事故的目標。加強保密工作監督和檢查,整改隱患,沒有發生泄密事件。

(四)規范經濟管理,強化資產管理。以預算管理為核心,逐步規范預算管理和經濟活動等,使經濟管理與業務管理協調推進。

(五)加強黨建和文明創建,促進中心工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落實院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被院黨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編制了2013年工會工作計劃和活動安排,大力推進文明創建活動,促進了中心工作上新台階。

七、把握工作要點,為三峽做出新貢獻

2014年,三峽中心將緊密結合部關於全國地災防治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庫區防治工作的具體要求,繼續保持高度警惕,戒驕戒躁,兢兢業業做好庫區地災防治工作。

(一)工作思路。一是不斷加強三峽庫區地災防治後續規劃項目實施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認真履行職能,支撐部、局、院工作。二是進一步推進三峽庫區地災監測預警實驗基地建設,繼續推進三峽庫區地災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培養人才,改善基地條件,系統總結三峽庫區地災防治技術,在試驗研究、技術培訓和推廣應用等方面建成全國地災防治試驗示範創新基地。三是建立和完善三峽庫區地災防治信息中心,支持防治管理和決策。

(二)工作重點。一是年初開展趨勢分析,形勢研判,確定防範重點地區,明確主要防治措施,配合部做好工作部署。二是配合部開展巡庫指導工作,在汛期、大范圍強降雨、175米蓄水等期間,組織專家開展巡查指導,督促地方加強防治措施。三是督促指導兩省市提前完成2014年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做好年度防治實施方案的編制報送。四是指導地方實施好防治工程,保持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體系高效運行。五是加強應急值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指導地方政府做好突發災情險情的應急處置。六是完成三峽工程竣工驗收涉及地災的各項工作,按時提交防治工程驗收報告。

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三峽地質災害監測中心(指揮部)

2014年1月14日

3.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措施

(一)地面沉降及塌陷的防治措施

西南地區礦山地面沉降和塌陷的治理措施,主要是採用避讓和填埋。

1)居民點搬遷;

2)房屋、建築物加固;

3)對重要建築群、道路及不適合搬遷的居民點、城鎮、工業區預留安全礦柱,劃定禁采邊界;

4)對已形成的沉陷區、裂縫進行綜合治理,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因地制宜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二)泥石流的防治措施

西南地區礦山泥石流主要分布在礦業開發程度較高的能源、金屬、非金屬礦山。如貴州務川汞礦區、汪家寨煤礦區、開陽磷礦區、四川瀘沽鐵礦區、石棉礦區、大樹硫鐵礦區、重慶獅子山煤礦區、雲南東川銅礦區、易門銅礦區、石缸河錫礦區等,主要措施是:

1.合理堆放廢渣,減少泥石流的發生幾率

礦山廢石廢渣排放,採取合理勘察選址、集中有序堆放;現有廢石、渣堆進行覆土,並植樹種草綠化,坡腳砌築擋土牆壩,防止廢石、渣滾落,坡面修築漿砌石護坡或進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雨水沖刷;對佔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溝谷的廢石廢渣,進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證洪水的順利通過,截斷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條件。

2.新建尾礦庫嚴格設計程序,防止新的泥石流產生

新建尾礦庫必須由國內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嚴禁無勘測、無設計、無監理進行施工。尾礦庫上游必須保證匯水面積小,下游無重要建築交通線、工礦企業、居民點等設施。壩體內各項設施齊全,並達到國家規定相應的防洪、抗震標准。正在使用的尾礦庫必須按照設計使用要求,進行壩體、庫內設施的監測維護、加固。壩面應隨壩體的逐步升高進行漿砌塊石固化或綠化,防止雨水沖刷。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設計庫容的尾礦庫,應立即停用,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能力使用。同時,對已閉庫的尾礦庫和正在使用的尾礦庫,設專職人員對其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應急防災措施,防止尾礦庫潰決事故而引發泥石流地質災害。

3.禁止亂挖濫采,隨意堆放棄渣,從源頭上防止泥石流的產生

在各礦區內禁止大礦小開、亂采濫挖、隨意棄置廢石、尾礦等現象,對地質環境造成極大破壞的個體私營礦點進行清理、關閉整頓,恢復礦業秩序,保護地質環境。

(三)崩塌、滑坡的防治措施

崩塌、滑坡是采礦工程活動易引發的地質災害。主要表現在煤礦、鋁土礦、磷礦、汞礦等能源、金屬、非金屬礦山。近年來,西南地區針對礦山開采引發的崩塌、滑坡地質災害採取的防治措施主要如下:

1)加強監測;

2)採用科學合理的開采布局,如:露采礦山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進行台階式開采,放緩采面、坡面,限制采面、坡面高度等;

3)對危險地段修建防護面,並採取削方減載、減少振動、坡腳堆載、抗滑樁支擋措施等。

防治對象主要針對威脅礦山企業自身工作面、采場的災害隱患點以及部分對周圍居民點存在較大威脅的隱患點。如重慶市天府礦務局一井矸石山治理工程位於天府鎮南1km東山腳下,20世紀50~80年代開採煤礦,傾倒棄渣厚5~30m,順坡向堆積,由於長年累月沖刷侵蝕,在岩面附近地下水富集、飽和形成滑帶,給坡下廠房、民舍帶來安全隱患。為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治理工程內容如下:矸石山西側坡腳布9根1m×1m抗滑樁;在西側、西南側布設條石護坡擋牆、片石擋牆,支擋鬆散棄渣下滑;鋼筋格構砼,位於斜坡中上部,2.5m×2.5m格距,呈菱形展布護坡地梁;格構內植樹綠化;條石擋牆外側修排水溝,溝底寬600mm,高900mm,1∶0.25梯形放坡,抗滑樁外側溝底修底寬400mm,高900mm的截水溝;為方便群眾,治理環境,在條石擋牆外側修便道,以及運輸材料的通行便道。治理後,原有的矸石山邊坡得到穩定,潛在滑坡安全隱患得以消除,保證了坡下廠房和民舍的安全。

貴州省務川汞礦由於30多年的礦山開采,致使礦區發生了地面塌陷、地裂縫、滑坡、泥石流、尾礦庫壩坡失穩、滲漏、翻壩等環境地質問題,使礦區生態環境破壞、水環境惡化。務川汞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有針對性地採取了下述治理措施:尾礦庫壩坡失穩的治理措施是設有反濾層的塊石壓坡工程、排滲井系統工程、排洪區工程及監測工程;地面塌陷、地裂縫的治理措施是塌陷坑填埋工程、監測系統及警示系統工程;同時對塌陷區、尾礦庫庫區及礦區的房前屋後進行了植樹種草綠化。

經過對務川汞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使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得到改善,居民的生存質量得到提高。

4.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與監控

一、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避讓措施

就目前人們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的能力而言,對於某些地質災害的產生(如新構造運動、地震、岩崩等)是無力抗拒的,對這類能量巨大的惡性地質災害通常只能是避讓,即對已有建築物、居民及交通線路予以拆遷和繞道,在國民經濟宏觀規劃布局時盡量予以迴避,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二)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主要指植樹造林、種草護坡及合理的耕作,通過這種種植結構的調整和森林覆蓋率的提高,可以減少雨水入滲、保持水土,使坡面得以保護,免遭侵蝕,從而達到穩固坡體的目的,是一種既經濟又有成效的治理措施,可以達到防治地質災害和提高經濟效益的雙重目的。但其發揮效益需較長時間,可作為改善、保護自然環境和抑制地質災害發生的長期措施。

(三)工程措施

在預防無效或不能避讓的情況下,對已有險情的地質災害體,宜採用工程措施防止災害的發生或擴展。

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可行性論證

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首先是對地質災害體的綜合勘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對災害治理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及災度預測等進行綜合分析,便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立項,同時也為工程治理提供技術資料。

1)災害治理的必要性分析:根據災害所處位置、災害程度、災害的經濟損失預測與受威脅人數多少,論證災害治理的必要性。

2)災害治理的經濟合理性分析:對比分析地質災害體經濟損失概算和治理工程投資估算,確定災害治理的經濟合理性,一般治理費用應小於總經濟損失概算的50%為宜。

3)災害治理的技術可行性分析:對災害治理的多項防治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和試驗,選用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又能達到治理目標的設計方案。這是一項十分重要、必不可少的工作,決不能圖省事忽略技術可行性分析,而為災害的治理留下隱患。

4)災害治理的風險性分析:任何技術和社會問題的整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尤其是地質災害的治理,由於其客觀存在的地質環境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目前對地質災害的治理尚處於探索階段,而每一處地質災害區(點)的條件各異,因此災害治理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2.地質災害工程治理

地質災害治理的基本原則是要針對致災主控因素施治,治理措施需強調環境適應性,治理方案要考慮全局,滿足切實有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施工簡便的要求。目前,對地質災害的治理通常採用的方法有:削(削坡、清方、減載)、排(截、排水溝、地面防滲)、護(護牆、護坡、拋石反壓)、擋(擋土牆、抗滑樁、錨桿、錨索)、灌漿及限制工程經濟活動(如礦山停采)。這些工程治理方法可酌情一種或多種同時使用,只要應用得當,即可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見表2-4-46:

表2-4-46 地質災害主要防治措施

二、地質災害群策群防體系的建設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突出「以人為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群策群防體系即是靠當地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完善的群策群防地質災害的防災預警系統。一方面,當地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管理和地質災害知識有關法制、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合理控制和規范人類工程活動,採取綜合措施防止地質環境的惡化和破壞,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各類地質災害的產生;另一方面,對一般性地質災害危險點,應落實監測責任人,並由專業人員布設監測點,傳授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知識;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則要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群策群防、防災預警網路。

三、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06年3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務、建設、氣象、民政、公安、醫療等相關部門加緊組成應急系統,成立應急分隊。每年汛前對應急預案中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險情巡查,汛中加強監查,汛後進行復查;發現險情或接到險情報告要在最短的時間趕到現場,進行險情鑒定,提出應急處理對策、措施;發生地質災害後,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應急預案中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工作。

四、地質災害監測與氣象聯合預報機制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每年汛前,會同交通、水利、建設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每年訊前,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現場踏勘檢查,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對那些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災害體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作出分析評價,落實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專人專職,定時全天候監測,隨時匯報,發現問題及時發出臨災警告,並指明災害發生時所採取的對策、撤離轉移路線和安置地點等。根據已有地質災害數據,結合氣象台(站)的氣象資料,在對降水量預報的同時,對由降水誘發的地質災害易發等級作出科學預報,實現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概率的預報預警。

5. 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徵求意見怎麼寫

應以規劃和年來度防治方案為指導源,進一步加大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度,嚴格落實地質災害汛期巡查、值班和應急處置等制度,完善群測群防網路,抓緊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和搬遷避險工作,重點防範期內應注意防範因降雨導致的群發性地質災害,人類經濟工程活動密集區,特別是礦業活動強烈區、大中型水利電力工程、新建項目等在建設、生產過程中應高度注意防止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

6. 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中重點防禦區域有哪些重點

地質災害防範措施
一、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
我礦地質災害表現形式主要是雨季型,主要發生在主汛期5月至9月,以突發性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為主,集中強降雨是主要誘發因素。為提前做好防範工作,並充分考慮地質災害發生的滯後性,全礦地質災害防治以汛期5月至9月作為重點防範期。要求有關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及早進入重點防範工作狀態,認真落實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制度,確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和目標
(一)防治原則
1.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管理、科學防治的原則。
2.堅持以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
3.堅持防治結合、群專結合、單項治理與綜合治理結合、重點建設規劃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的原則。
(二)防治目標
認真貫徹政府「以預防滑坡泥石流為主、以預測預報
為主、以災前避讓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加強基礎性調查,以減少、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標。
三、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一)群眾居住區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根據20xx年全礦地質災害普查情況和2011年地質災害發生的情況分析,地質災害活動區域主要在山區以及近期人類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擾動較大的區域。
我礦防治重點:由於受地質環境的影響,在單點暴雨條件下的雨季常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
(二)主要交通干線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我礦鄉村交通公路的地質災害主要是道路兩側的邊坡,由於切坡過陡導致穩定性差,汛期明顯加劇邊坡的失穩,導致崩塌、滑坡。相關責任單位要加強監管,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重點礦區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礦區、工業區均受不同程度的地質災害威脅,主要表現為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災害。礦區地質災害的防治顯得十分重要。鎮安監辦和縣煤管站要切實加強對各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各礦山企業開展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范不合理工程行為,及時組織各礦點及有關人員對礦區周圍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要督促企業特別重視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監測,防止暴雨引發礦渣滑坡或泥石流災害。
(四)河流及水利設施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對庫區范圍要加強防範因強降雨影響可能發生不同程度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等災害。各村、各單位要加強預測防範,落實責任,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進行合理避讓,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碾焉煤礦雨季三防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各分管副礦長擔任,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電話:8011),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擔任。發生地質災害後的指揮機構為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編制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好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成立或調整充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機構,擬訂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帶班領導、值班人員、值班電話。要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日常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一是要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做到機構建全、人員落實;二是要組織編制和及時發布轄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三是落實領導責任制,做到層層負責,分級管理;四是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用於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防治;五是制定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六是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件的要組織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事件應急演練;七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的檢查,督促責任部門採取措施,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單位、項目業主編制隱患點防災預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各有關部門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建築物、設施、場地等落實防災措施,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三)落實預防措施。一是建立群測群防網路。建立群測群防網路體系,落實點上防災預案,每處災害點必須逐級落實具體責任人及監測人,按規定要求做好監測預報工作。對存在險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發放防災避險牌,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演練,提高對地質災害的實戰、協調、配合應急反應能力。二是加強監測預報。要密切關注氣象台發布的強降水天氣過程預報和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認真分析本礦區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加強監測預報,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三是落實防災措施。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在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地質災害危險區,相關村組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予以公告,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工程建設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並採取工程應急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四是開展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從源頭上遏制地質災害發生的重要舉措。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對我礦礦山開采等必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按規定實行備案登記。
(四)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力度。制定地質災害防治宣傳計劃,充分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地質災害的性質、危害以及防禦的基本措施向公眾宣傳到位,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突出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點。汛期是我礦地質災害的高發期,也是全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點防範期。各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要認真做到「三落實」,即落實災害監測點,落實防災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六項制度」,即層層負責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兩卡」發放制度、險情巡查制度、應急調查制度、災情速報制度;抓實「三項措施」,即簡易觀測措施、災前報警措施、緊急避讓措施。
(六)認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一旦發生險情,要及時組織力量、籌集資金,採取有力措施,排除險情。一方面要按照地質災害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將災情險情向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另一方面要迅速組織群眾撤離到安全地帶,並進行妥善安置。有必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應按照《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礦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工作。對於險情發生區域,要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科學分析災、險情的發展變化,為搶險救災工作提供可靠依據,確保救災防災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7.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地質災害點情況、地質災害威脅的主要對象和威脅范圍、地質災害發展趨勢、地質災害的重點防範期、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內容。編制方法如下:

(1)編制依據

說明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的法律依據,簡要概括本行政區內的地理特徵、地質構造特徵和氣象水文特徵。本部分可單獨立章,也可作為前言。

(2)主要地質災害點情況

說明上年度本行政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情況、採取的主要防災措施和取得的防災效果,以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的發展趨勢預測。

(3)地質災害威脅的主要對象和威脅范圍

結合本行政區地質災害調查(普查)的結果、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規律以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發生發展趨勢預測結果等情況,確定本年度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威脅對象和范圍,並按照不同層級隱患點(預案點)的防災要求,編制隱患點防災預案。

(4)地質災害發展趨勢與重點防範期

地質條件改變、氣候變化、人為活動強度和方式的變化等因素影響地質災害發展變化趨勢。結合本年度行政區內的引發地質災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特徵,敘述不同區段的重點防範期。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分別敘述地方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交通、建設、水利、鐵道、旅遊、氣象、廣播電視、通信等相關部門的責任范圍。另外,應明確本行政區的主要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及組織實施單位。

(6)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具體確定進入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每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責任人和防災責任人,列出其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如本級方案不能確定,應註明由下一級防治方案確定。

8. 附錄一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9. 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是一回事嗎

這個應該是不一定會一樣的吧,因為地質災害有的時候是物理性的污染,而礦山的污染就是一些版重金屬或者權硫等的污染,不過地質災害中的火山噴發應該和礦山的差不多了。
而恢復治理的方案也有可能是一樣的,都是可以馴化耐受某種環境的微生物去修復環境污染,或者是某種耐受的植物來修復液是一樣的意思了~~~

10. 銅陵地區常見的地質災害及預防和治理措施

銅陵市2010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市國土資源局

(二○一○年五月)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地質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安徽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銅陵市地質災害現狀及發展趨勢,特製定本方案。

一、2009年降水及地質災害發生概況

2009年銅陵地區降水量正常,其中6月30日至7月3日發生連續強降雨,期間降雨量過大,引發多起地質災害。據統計,全年共發生14起地質災害,其中11起為滑坡災害,3起為岩溶塌陷災害,分別是:銅官山區鷂山社區鷂山新村40棟5號後側山體滑坡、鷂山散戶18號私建房後山體滑坡、露采105棟車棚後擋土牆滑坡、金口嶺新村23棟擋土牆滑坡、解西37棟護坡擋土牆滑坡、銅官山綠雲山莊2號別墅後側山體滑坡、郊區古聖鐵礦滑坡、銅陵縣五松鎮氣象局後坡滑坡、五松十五組區域居民宅後山體滑坡、中富強5、6棟護坡部分坍塌、郊區神仙山管理處塌陷、橋南辦銅山社區4組岩溶塌陷、強生集團廠區護坡部分坍塌、長江西村33棟樓房側面坍塌,均未造成人員傷亡。

二、2010年地質災害預防監測重點

(一)氣象預測。根據市氣象台預測,2010年汛期(5—9月)銅陵地區降水總量900mm,較往年平均偏多,6月中旬初入梅,7月上旬後期出梅,入梅偏早,出梅正常,梅雨量350mm左右(均值300mm),偏多,梅雨期內有一段降水集中期,局地有短時內澇,梅雨期內出現過程性強降水的可能性仍然較大。今年夏季高溫日數(大於或等於35度)較常年偏多,可能出現伏旱。

(二)地質災害預測。結合我市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及地質災害發生發展趨勢,我市2010年地質災害類型仍將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和地面塌陷(岩溶塌陷、采空塌陷)為主。與強降水有關的崩、滑、流等地質災害發生頻率可能將相應增加,特別要關注突發性暴雨災害引發的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對因采礦和不合理的工程施工可能引發的相關地質災害,也要引起高度關注。

(三)重點防範期。針對我市各類地質災害的發生及危害在時間與空間上的特點,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為汛期(5—9月),岩溶塌陷及采空塌陷需全年預防。

(四)預防監測重點地段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根據近年來全市地質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及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分析,重申下列預防監測重點地段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

1.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質災害預防監測重點地段。包括銅官山礦排土場,市建成區鷂山,華金礦業公司主井、配電房、選廠滑坡,新橋礦業公司露采場、排土場滑坡,鳳凰山銅礦排土場滑坡,銅山銅礦前山露采場,安慶銅礦辦事處馬鞍村滑坡,安慶銅礦辦事處龍王廟滑坡,新華山銅礦排土場,葉湖鐵礦排土場,鍾鳴硫鐵礦排土場、銅陵縣董店堆浸公司等。

2.岩溶塌陷預防監測重點地段。市建成區小街地區,市神仙山公墓,郊區銅山社區第四村民組,安慶銅礦辦事處旗星馬山村(安慶銅礦區),銅山鎮南泉村,西湖鎮獅子山村包村,獅子山街道先鋒西村59棟,新橋礦區(盛沖河、朱沖河河谷分布區),順安鎮葉湖—大明村(葉家湖水源地),順安鎮大明村寺沖村民組,天門鎮新民村。

3.采空塌陷預防監測重點地段。獅子山銅礦東、西獅子山、老鴉嶺采空區;原銅官山銅礦采空區;立新煤礦區采空區;鍾鳴鎮院沖村田傍張采空區。

三、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切實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縣、區人民政府要依據本方案,結合本地區地質災害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銅陵有色控股公司、銅化集團公司、銅陵海螺公司、新華山礦業公司等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各自礦區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並依據本方案制定年度防治方案。要深入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所有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都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凡是有條件將危險區內受災對象撤出或進行治理的,應立即實施搬遷或落實治理措施;暫時無法搬遷或沒有條件治理的,應針對可能的誘發因素採取簡易應急工程和預防措施,以遏制和減緩險情。要切實保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質災害(重大級以下)的防治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二)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市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市建成區、規劃區與工程設施直接有關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監管工作,建設單位負責日常監測和防治工作;市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公路修路切坡誘發產生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治監管工作;市水務部門負責長江沿線、河道及水庫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監管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尾礦庫及生產礦山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監管工作;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小學校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監管工作;市氣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地質災害氣象預報等級在三級及以上的,通過銅陵天氣預報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責任單位要加強台風、強降雨等災害天氣期間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因工程建設引發以及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由建設單位進行監測和治理。

(三)完善制度,依法治理。嚴格執行地質災害監測、警示和公告制度。建立全市聯動、布局合理、群測群防、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縣、區政府負責本區域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建設。市住房城建、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各自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鄉(鎮)、村以及有關單位、礦山,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以及群專結合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轄區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轄區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重要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治措施,項目單位要認真採納並組織實施。

嚴格執行汛期地質災害值班、巡查制度。國土資源部門應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工作,保證有關地質災害防治信息能及時上傳下達;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重要防禦區段的巡查工作。汛期巡查一般不得少於2—3次,重要時段(如特大暴雨)要加密巡查。

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速報和月報制度。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和有色公司、銅化集團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區域內的隱患點、各類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成功預報情況如實上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設、水務、交通等有關部門應與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相互通報地質災害隱患點、災情及防治情況,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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