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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3-06 03:33:58

1. 水文地質現行規范有哪些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gb/t
14538-1993
綜合水文地質圖圖例及色標
gb/t
12719-1991|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回地質勘探規范
cjj
16-1988
城市供水答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tb
10049-2004
鐵路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程
cjj/t
13-2013
供水水文地質鑽探與管井施工操作規程
cecs
241-2008
工程建設水文地質勘察標准

2.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 有效嗎

研究水文地質的復雜程度,目的在於為礦區的遠景儲量,勘探提供有利的線索和參考依據,為未來找礦提供比較有用的參考價值。

3. 在什麼地方可以下到《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煤、泥炭地質勘查的目的和任務、階段劃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則,煤、泥炭資源/儲量分類條件和估算原則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3908-2002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
GB/T 50215-94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
GB50197-94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規范
GB/T 12719-91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
3 煤炭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
煤炭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是為煤炭建設遠景規劃、礦區總體發展規劃、礦井初步設計提供地質資料。
4 煤炭地質勘查的基本原則
4.1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從勘查區的實際情況和煤礦生產建設實際需要出發,正確合理地選擇採用勘查技術手段,注重技術經濟效益。
4.2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以現代地質理論為指導,採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適應煤礦建設技術發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質勘查必須堅持「以煤為主、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原則,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護礦產資源,做好與煤共伴生礦的其他礦產的勘查評價工作。
5 煤炭地質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階段劃分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劃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
5.2 預查階段
5.2.1 預查應在煤田預測或區域地質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其任務是尋找煤炭資源。
5.2.2 預查工作程度要求
a) 初步確定工作地區地層層序,確定含煤地層時代
b) 大致了解工作地區構造形態
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層分布的范圍、煤層系數、煤層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類和煤質的一般特徵
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礦產情況
e) 估算煤炭預測的資源量
5.3 普查階段
5.3.1 普查是在預查的基礎上,或已知有煤炭賦存的地區進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確定勘查區的地層層序,詳細劃分含煤地層,研究其沉積環境特徵和聚煤特徵。
b) 初步查明勘查區構造形態,初步評價勘查區復雜程度。
c)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厚度和主要可採煤層的分布范圍,大致確定可採煤層煤類和煤質特徵,初步評價勘查區可採煤層的穩定程度。
d) 調查勘查區自然地理條件、第四紀地質和地貌特徵,大致了解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調查環境地質現狀。
e) 大致了解勘查區開發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煤的開采技術條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礦產賦存狀況。
g) 估算各可採煤層推斷的和預測的資源量。
5.3.3 在煤炭資源條件較差、地質條件較復雜只能提交普查報告的井田,在普查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構造形態和初期采區內的主要構造,詳細了解井田構造復雜程度。
b)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的層數、層位、厚度、結構及可采范圍,適當加密控制初期采區范圍內煤層的可采邊界。
c)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的煤質特徵,基本確定煤類及其分布,詳細了解其他有益礦產的工業價值。
d) 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參照5.2.2.1條並按實際情況調整後確定。
e) 估算可採煤層的推斷的和預測的資源量。
5.4 詳查階段
5.4.1 詳查的任務是為礦區總體發展規劃提供地質依據。
5.4.2 詳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區構造形態,控制勘查區的邊界和勘查區內可能影響井田劃分的構造,評價勘查區的構造復雜程度。
b)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層數、厚度和可采范圍,基本確定可採煤層的連續性,控制主要可採煤層露頭位置,了解對破壞煤層連續性和影響煤層厚度的岩漿侵入,古河流沖刷、古隆起等,並大致查明其范圍,評價可採煤層的穩定程度和可采性。
c)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煤質特徵和工藝性能,確定可採煤層煤類,評價煤的工業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採煤層風化帶界線,評價可採煤層煤質變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基本查明主要可採煤層頂底板工程地質特徵、煤層瓦斯、地溫等開采技術條件,對可能影響礦區開發建設的水文地質條件和其他開采技術做出評價,初步評價勘查區環境地質條件。
e) 對勘查區內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資源作出初步評價。
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礦產賦存情況,做出有無工業價值的初步評價。
g) 估算各可採煤層的控制的、推斷的、預測的資源/儲量,其中控制的資源/儲量分布應符合礦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
5.4.3 在煤炭資源條件較差、地質條件較復雜只能提交詳查報告的井田,其詳細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構造形態和初期采區內的主要構造,對井田邊界構造應作適當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採煤層的層數、層位、厚度、結構和可采范圍,在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適當加密控制可採煤層的可采邊界,控制主要可採煤層的露頭位置。
c)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的煤質特徵,確定煤類及其分布。
d) 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參照5.5.2.1條並按實際情況調整後確定。
e) 估算可採煤層的控制的、推斷的和預測的資源/儲量。
5.5 勘探階段
5.5.1 勘探的任務是為礦井建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提供地質資料。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對於擬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機械化程度較高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控制井田邊界構造、其中與礦井的先期開采地段有關的邊界構造線的平面位置,應控制在150米以內。
b) 詳細查明先期開采地段內落差等於和大於30米的斷層,詳細查明初期采區內落差等於和大於20米的斷層,對小構造的發育程度、分布范圍及對開採的影響作出評述。
c) 控制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的底板等高線,煤層傾角小於10度時,應控制初期采區內登高距為10米~20米的煤層底板等高線。
d) 詳細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及厚度變化,確定可採煤層的連續性,控制先期開采地段內各可採煤層的可采范圍,對厚度變化較大的主要可採煤層、應控制煤層等厚線。
e) 嚴密控制與先期開采地段或初期采區有關的主要可採煤層露頭為止,在掩蓋區,隱蔽煤層露頭線在勘查線上的平面位置應控制在75米以內,控制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的風氧化帶界線。
f) 詳細查明可採煤層的煤類、煤質特徵及其在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的變化,著重研究與煤的開采、洗選、加工、運輸、銷售以及環境保護等有關的煤質特徵和工藝性能,並做出相應的評價。
g) 詳細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評價礦井充水因素,預算先期開采地段涌水量,預測開采過程中發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評述開采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條件的可能變化,評價礦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徑。
h) 詳細研究先期開采地段和初期采區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頂底板的工程地質特徵,煤層瓦斯、煤的自燃趨勢、煤塵爆炸危險性及地溫變化等開采技術條件,並做出相應的評價。
i) 詳細調查老窯、小煤礦和生產礦井的分布和開采情況,劃出其采空范圍,對老窯的采空區應盡可能地控制、並評述其積水情況,詳細調查生產礦井和小煤礦的涌水量、水質及其動態變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礦產賦存狀況。
k) 估算各種可採煤層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資源量/儲量。
5.5.2.2 對於擬建小型礦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據礦井建設的實際需要加以調整。
5.5.2.3 現有生產礦井為了擴大井田范圍,超出原已批準的地質報告的部分,其工作程度應視擴大區所處的井田部位,依據礦井改擴建設對擴大范圍的要求,由探礦權人與地質單位商定。
5.5.2.4 對於擬建中型以上機械化程度較高的露天礦,其勘查工作程度根據露天開採的特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復煤層按分煤層基本對比清楚。
b) 嚴格控制先期開采地段煤層露頭的頂底界面及煤層露頭被剝蝕後的形態,露天開採的最下一個煤層的露頭,其底板深度的誤差應控制在5米以內。
c) 詳細查明先期開采地段內落差達於10米的斷層,控制褶曲的產狀,褶曲軸部的標高應控制在10米以內。
d) 詳細查明各煤層的夾矸層數、厚度、岩性,對不能分層剝離的夾矸和在開采時可能混入煤中的頂底板岩石,均應了解其灰分、硫分、發熱量和真密度等質量特徵。
e) 基本查明剝離岩層中賦存的其他有益礦產,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其他礦產,應提出必要的地質資料。
f) 詳細查明露天開採的最下一個可採煤層頂板以上各含水層,以及煤層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質特徵,計算露天開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評價露天疏幹得難易程度。
g) 基本查明露天邊坡各岩層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學性質,詳細了解軟弱夾層的層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學特徵,評價影響邊坡穩定性的主要地質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剝離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學性質。
h) 先期開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資源/儲量比例,應比附錄E的要求提高10%。
6 煤炭地質勘查的控製程度
6.1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根據地形、地址及物性條件,合理選擇和使用地質填圖、物探、鑽探、采樣測試等勘查手段。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區,均應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和配合下進行地質填圖。地質填圖的比例尺一般為:
a) 預查階段 (1:50000)~(1:25000)
b) 普查階段 (1:50000)~(1:25000),也可採用1:10000
c) 詳查階段(1:25000)~(1:10000),也可採用1:5000

6.3 凡地形、地質和物性條件適宜的地區,應以地面物探結合鑽探為主要手段,配合地質填圖、測井、采樣測試及其他手段,進行各階段的地質工作。
6.4 凡不適於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區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區,應在槽探、井探、淺鑽、地面物探和地質填圖的基礎上開展鑽探工作。
6.5 所有鑽孔都必須進行測井工作
6.6 預查、普查階段鑽孔中達到規定厚度的煤層應全部採取煤心煤樣,各種煤樣的采區及其測試項目,參考附錄F確定。
6.7 露天勘查的工作控製程度,根據露天開發建設的需要,一般應在露天初期采區范圍內採用平行等距剖面進行加密,其剖面間距可為同類型井田勘探階段先期開采地段基本線距的1/2。
7 煤炭資源/儲量分類及其類型條件
7.1 資源/儲量分類依據
7.1.1 可行性評價程度
可行性評價程度分為概略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種。
7.1.2 經濟意義
7.1.2.1 經濟的
其數量和質量是依據符合市場價格的生產指標計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的市場條件下開采,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等其他條件允許,即每年開採煤炭的平均價只能滿足投資回報的要求。
7.1.2.2 邊際經濟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其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於盈虧邊界,只有在將來由於技術經濟、環境等條件的改善或政府給予其它扶持的條件下才可變成經濟的。
7.1.2.3 此邊際經濟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或技術上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技術進步使成本降低後,方能變成經濟的。
7.1.2.4 內蘊經濟的
僅通過概略研究,作了相應的投資機會評價,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
7.1.3 地質可靠程度
7.2 煤炭資源/儲量分類及類型條件
7.2.1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在地質可靠程度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煤層的厚度、結構已經查明,煤層對比可靠,可採煤層的連續性已經確定,煤類、煤質特徵及煤的工藝性能已經查明,岩漿岩對煤層、煤質的影響已經查明。
b) 煤層底板等高線以嚴密控制,落差等於和大於30米的斷層已經詳細查明
c)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勘探階段的控制要求
7.2.2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分類
7.2.2.1 可采儲量(111):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可采部分。勘查工作程度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證實其在計算當時開采是經濟的、計算的可采儲量及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高。
7.2.2.2 探明的(可研)經濟基礎儲量(111b):同(1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
7.2.2.3 預可采儲量(121):同(1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只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儲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 探明的(預可研)經濟基礎儲量(121b):同(12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
7.2.2.5 探明的(可研)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11):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只有當技術、經濟等條件改善後才可變成經濟的。
7.2.2.6 探明的(預可研)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1):同(2M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只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礎儲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 探明的(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11):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必須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
7.2.2.8 探明的(預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1):同(2S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只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資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 探明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3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址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煤層的厚度、結構已基本查明,煤層對比可靠,可採煤層的連續性已基本確定,煤類、煤質特徵及煤的工藝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漿岩對煤層、煤質的影響已基本查明。
b) 煤層底板等高線已基本控制,落差等於和大於50米的斷層已經基本查明。
c)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詳查階段的控制要求。
7.2.4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分類
7.2.4.1 預可采儲量(122):勘查工作程度已達詳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預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開采是經濟的,估算的可采儲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2 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同(122)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的。
7.2.4.3 控制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2):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詳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預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待將來技術經濟條件改善後可變成經濟的。
7.2.4.4 控制的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2):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詳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預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生產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
7.2.4.5 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
推斷的煤炭資源量在地質可靠程度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煤層的厚度、結構與初步查明,煤層對比基本可靠,煤類和煤質特徵已大致確定
b) 煤層產狀已初步查明,煤層底板等高線已大致控制
c)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普查階段的控制要求
7.2.6 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分類
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普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7 預測的資源量(334)?
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預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8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
8.1 煤炭資源量計算指標
8.2 各類型資源量計算塊段劃分的基本要求
8.2.1 劃分各類型塊段,原則上以達到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
8.2.2 跨越斷層劃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塊段時,均應在斷層的兩側各劃出30米~50米的范圍作為推斷的塊段。
8.2.3 小構造和陷落柱發育的地段,不應劃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地段。
8.2.4 露天勘查各級別塊段的劃分,不受初期采區內平行等距剖面加密的影響。
8.3 資源/儲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3.1 預查、普查階段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米,最大不超過1200米,只適於建小型井的地區一般為600米,最大不超過1000米。
8.3.2 煤類或煤的工業用途不同時應分別估算。
8.3.3 資源/儲量估算中所利用的各項勘查工程成果和基礎資料的質量應當可靠。
8.3.4 煤層傾角小雨60度時,在平面投影圖上估算資源/儲量,當傾角等於或大於60度時,則應在立面投影圖或立面展開圖上進行估算。
8.3.5 煤層傾角小於15度時,可以利用煤層的偽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積估算資源/儲量,傾角等於或大於15度時,則必須以煤層的真厚度和斜面積進行估算。
8.3.6 對煤層厚度的特厚點、變薄點或不可采點,均應分析其原因,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處理。
8.3.7 資源/儲量的估算方法和各項估算參數,都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8.4 有夾矸的煤層採用厚度的確定方法
8.4.1 煤層中單層厚度小於0.05米的夾矸,可與煤分層合並計算採用厚度,但並入夾矸以後全層的灰分、硫分應符合估算指標的規定。
8.4.2 煤層中夾矸厚度等於或大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時,煤分層應分別視為獨立煤層,分別估算資源/儲量,夾矸厚度小於煤層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層厚度均等於或大於夾矸厚度時,可將上下煤分層厚度相加,作為採用厚度。
8.4.3 結構復雜煤層和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當夾矸的總厚度不大於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以各煤分層的總厚度作為煤層的採用厚度,當夾矸的總厚度大於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按8.4.1條和8.4.2的規定處理
8.5 露天勘查煤層的夾矸和剝離物的估算
8.5.1 煤層夾矸的估算要求:
a) 各可採煤層應分別估算含矸率
b) 對煤層中厚度等於或大於1米的夾矸和小於1米的夾矸,應分別估算其含矸率
8.5.2 剝離物的估算要求
a) 按確定的露天邊界,分別估算第四系、煤層上覆岩層的剝離量。
b) 開采多煤層的露天礦,對煤層之間的剝離物,應單獨估算剝離量。
c) 按估算的剝離量與開採煤層的資源/儲量,估算出最大、最小及平均的剝采比。
9 煤層氣和其他有益礦產勘查工作
9.1 煤層氣和其他有益礦產的勘查,一般利用各種探煤工程進行,確有必要時也可布置部分專門勘查工程和測試研究工作。
9.2 各階段對煤層氣和其他有益礦產的勘查工作要求參照規定執行,評價指標應按有關礦中規定執行。
10 泥炭地質勘查
10.1 泥炭預查
依據區域地質資料和預測資料,進行初步野外觀測和極少量工程驗證,提出可供普查的地區。有足夠依據時可估算預測的資源量。
10.2 泥炭普查
10.2.1 目的
初步查明泥炭資源的分布、資源量和質量,為進一步詳細提供依據。
10.2.2 任務
10.2.2.1 初步查明區內泥炭的分布面積、礦層層數計其厚度、質量等情況。
10.2.2.2 初步了解泥炭賦存的地質、地貌及水文地質條件和泥炭的成因類型。
10.2.2.3 鈷酸腿短的和預測的資源量。
10.2.2.4 初步評價泥炭的開采利用技術經濟條件。
10.2.3 工作方法
10.2.3.1 收集資料:查閱前人有關工作成果,研究區域地質、水文地質等有關資料確定成礦遠景區。
10.2.3.2 訪問、踏勘、了解泥炭資源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情況。編制普查工作設計。
10.2.3.3 野外工作底圖。
10.2.4 勘查手段和施工要求
必須從地質目的和經濟效果出發,根據地質、地形及泥炭埋藏條件,礦層厚度選擇探礦工具和手段。
10.2.5 取樣和樣品分析
10.2.5.1 含礦面積小於0.5平方公里的礦點取一至三個,大於0.5平方公里的礦點不應少於3個,以確定泥炭質量及進行綜合利用初步評價為原則。
10.2.5.2 取樣方法:據具體情況可採用探坑刻槽或鑽孔取樣,並要做詳細的取樣紀錄。
10.2.5.3 樣品質量:現在沼澤中的裸露泥炭,濕樣質量不應少於2公斤,埋藏泥炭樣質量不應少於1公斤。
10.2.5.4 包裝與送樣:樣品包裝一般用塑料袋或其他不易污染的材料,樣品標簽放於兩層塑料袋之間並在外面貼上編號膠布。
10.2.5.5 泥炭樣品的采樣數量和一般分析項目:主要根據綜合利用評價的需要而定。
10.3 泥炭詳查
對普查圈定的詳查區通過大比例尺地質填圖及多種勘查方法和手段,比普查階段密的系統取樣,對詳查區泥炭資源作出是否具有工業價值的評價。
10.4 泥炭勘探
10.4.1 目的:在泥炭詳查圈出的范圍內詳細查明礦體的規模、儲量和質量,做出綜合評價。
10.4.2 任務:
a) 詳細查明泥炭分布范圍、面積和礦層厚度、層數及泥炭質量變化規律
b) 詳細查明泥炭賦存的地質、地貌及水文地質特徵,確定泥炭的成因類型和形成時代
c) 准確圈定礦體邊界,控制礦層變化,估算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資源/儲量。
d) 評價泥炭開采利用技術經濟條件
10.4.3 工作要求:
a) 地形地質測量選用地形底圖比例尺一般為(1:5000)~(1:10000)為宜,通過地質填圖基本查明礦區地層層序、言性組合、層位時代,觀察點密度以能基本控制地質體為原則。
b) 進行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補給,排泄條件,計算涌水量。
c) 工程網度一般要求按達到探明的資源/儲量標準的工程網度進行施工。
10.4.4 取樣方法和樣品分析,按自然分層或等距方式取樣,樣長一般不大於1米。
10.5 泥炭資源/儲量估算
10.5.1 泥炭品級和資源/儲量
10.5.1.1 泥炭品級取決於有機質的含量,分為有機質含量30%~50%的准泥炭和大於50%的泥炭兩個品級。
10.5.1.2 根據泥炭礦產資源本身的特殊性,其資源/儲量分類如下:
a) 探明的:是礦區開采設計依據的資源/儲量,其條件為:
1) 控制的礦體形狀、產狀及厚度變化,能准確圈定邊界
2) 劃分泥炭品級、掌握泥炭質量變化規律
3) 查明影響礦體儲量的夾層
4) 查明覆蓋層厚度,岩性和岩相變化
b) 控制的:是確定進一步部署勘探和制定泥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依據,其條件為:
1) 基本控制礦體形狀、產狀及礦層厚度變化、主礦體邊界必須由工程式控制制
2) 基本確定品級和質量變化
3) 對影響礦體較大的泥沙、腐木等夾層已查明
4) 初步了解覆蓋層厚度、岩性和岩相變化
c) 推斷的:為進一步布置地質詳查和礦山建設所探求的遠景規劃量,要求對礦體范圍、礦層厚度、產狀和質量有初步了解
d) 預測的:對具有賦存泥炭資源的地區經過預查,有足夠的資料、數據估算出的資源量
10.5.2 資源/儲量估算的一般規定
10.5.2.1 估算指標:泥炭有機質含量大於等於30%。
10.5.2.2 復雜結構礦體資源/儲量的估算,當夾層大於等於0.1米,應當剔除,並分層估算資源/儲量。
10.5.2.3 泥炭資源/儲量是按實際探得的資源估算的,估算不包括采空區。
10.5.2.4 估算單位以干噸(萬噸)計。
11 資料編錄、綜合研究和報告編制
11.1 對原始資料編錄工作的基本要求為如下四點:
a) 按勘查設計的要求和有關規程的規定,各種勘查工程的原始記錄和數據資料必須齊全、准確、真實、可靠
b) 對自然露頭和各種勘查工程所揭露的地質、水文地質現象,都必須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觀測、鑒定和描述、各種觀測、測量記錄資料,都應及時進行處理,解釋和整理
c) 原始資料編錄的工作程序、格式、內容、表達形式、術語等均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d) 各種原始記錄、原始編錄資料以及岩心、樣品、標本等實物資料,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原始資料檔案。
11.2 按照邊勘查施工,邊分析研究資料,邊調整修改設計的原則,對各種勘查技術手段所取得的資料均應進行及時且充分的分析研究和利用。
11.3 各階段地質報告的編制,原則上應按有關地質報告編寫規范規定的要求進行。

4. 礦床水文地質類型的劃分

開采礦床必須與地下水作斗爭。因此,就必須研究礦坑(井)的充水條件、涌水規律和防治水措施。在總結研究各類礦床的水文地質特徵基礎上,根據相似的水文地質條件和礦床開采時所產生的共同問題,人們將礦床(主要指固體礦床)劃分為若干個礦床水文地質類型進行研究,即對礦床進行水文地質分類。換句話說,根據充水條件和礦床開采時所產生的水文地質問題劃分的礦床類型,稱礦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礦床水文地質類型的目的是為指導礦床水文地質勘查和礦區水源的綜合調控及防治。

分類時應遵循以下原則:①理論聯系實際,便於應用;②必須突出控制礦坑充水條件的主導因素,以便揭示主要問題;③概念明確,簡單實用。

1991年原國家地質礦產部、國家技術統計局聯合頒發的國家標准《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GB12719-91)中對礦床水文地質類型的劃分見表12-3。

該分類首先以「礦床充水的主要含水層類型」將固體礦床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孔隙含水層充水為主的礦床,簡稱孔隙充水礦床;第二類是以裂隙充水含水層為主的礦床,簡稱裂隙充水礦床;第三類是以岩溶含水層充水為主的礦床,簡稱岩溶充水礦床,本類型又劃分出三個亞類:第一亞類:以溶蝕裂隙為主的岩溶充水礦床,第二亞類:以溶洞為主的岩溶充水礦床,第三亞類:以暗河為主的岩溶充水礦床。

表12-3 固體礦床水文地質分類

(據《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GB12719-91)

其次,將各類充水礦床,按礦體(或礦層)與主要含水層的接觸關系及進水方式分為直接進水礦床、頂板間接進水的礦床、底板間接進水的礦床。

最後,將各類充水礦床,根據與當地侵蝕基準面及地表水位的關系,地表水體的影響程度,主要含水層和構造破碎帶的富水性、補給條件、礦層直接頂底板隔水層的穩定性等影響因素,劃分為三型,第一型: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的礦床,第二型:水文地質條件中等的礦床,第三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床。

礦床水文地質類型按類(或亞類)-進水方式-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來命名。例如,廣東凡口鉛鋅礦區屬於以溶洞為主、頂板間接進水、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岩溶充水礦床類型。

上述規范中還規定了富水性的界線,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礦床的正常排水量小於5000m3/d,中等者介於5000~20000m3/d,復雜者大於20000m3/d。

5.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與《煤礦防治水規定》有沖突嗎

《煤礦防治水復規定》
第三章 水文地質制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採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6. 水文地質現行規范有哪些所有的,越詳細越好啊!!急要~

DL/T 5034-2006 火力發電廠供水水文地質勘測技術規范 電力行業標准
SL 373-2007 水利水電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水利行業標准(SL)
《鐵路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CJJ 16-1988 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城鎮建設工程行業標准
EJ/T 1194-2005 地浸砂岩型鈾礦水文地質勘查規范
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GB50027-2001
GB 12719-1991|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
其中GB標准更新了好幾次。另外還有關於地質鑽孔的規范:
DZ-T0047-1993_水文水井鑽機技術條件
DZ/T0181—1997 水文測井工作規范

突然找到一個之前下載的表格,也給你吧
標准編號 標准名稱
HG/T 20578-1995 真空預壓法加固軟土地基施工技術規程
HG/T 21587-1995 岩土工程勘察資料整理標准
CJJ 16-1988 城市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CJJ16-88
CJJ 56-1994 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56-94
CJJ 57-1994 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CJJ57-94
CJJ 61-1994 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94
CJJ/T 76-1998 城市地下水動態觀測規程CJJ/T76-98
GB 50021-1994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94
GB 50218-1994 工程岩體分級標准
GB 50307-1999 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GB/T 50266-1999 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
GBJ 27-1988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J27-88
GBJ 112-1987 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
GBJ 123-1988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J123-88
GBJ 145-1990 土的分類標准
JGJ 69-1990 PY型預鑽式旁壓試驗規程JGJ69-90
JGJ 72-1990 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72-90
JGJ 83-1991 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GJ83-91
JGJ 84-1992 建築岩土工程勘察基本術語標准JGJ84-92
JGJ 87-1992 建築工程地質鑽探技術標准JGJ87-92
JGJ 89-1992 原狀土取樣技術標准JGJ89-92
JGJ/T 8-1997 建築變形測量規程JGJ/T8-97
GB/T 18507-2001 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
GB/T 18508-2001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GB 50324-2001 凍土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SL 299-2004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測繪規程 SL 299-2004
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區評價導則 SL 286-2003
SL 245-1999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觀測規程 SL 245-1999
SD 128-1987 土工試驗規程(第三冊)
DL/T 5034-1994 火力發電廠供水水文地質勘測技術規范
DL/T 5074-1997 火力發電廠岩土工程勘測技術規程
DL/T 5096-1999 電力工程地質鑽探技術規定
DL/T 5102-1999 土工離心模型試驗規程
DL/T 5104-1999 火力發電廠工程地質測繪技術規定
DL/T 5109-1999 水電水利工程施工地質規程
DL/T 5125-2001 水電水利岩土工程施工及岩體測試造孔規程
SL 326-2005 水利水電工程物探規程
DZ/T 0223-2002 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程
DZ/T 0227-2002 滑坡、崩塌監測測量規范
DGJ 08-37-2002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附條文說明)(附圖A、B、C、D)
CJJ 61-2003 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附條文說明)
CECS 34-1991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遙感技術規程
CECS 99-1998 岩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標准(附條文說明)
DBJ 08-37-1994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
DBJ 08-72-1998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附條文說明)
DLJ 206-1982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物探規程 (電法勘探部分、地震勘測部分、測井部分)
DZ 44-1986 城鎮及工廠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DZ/T 0017-1991 工程地質鑽探規程
JG/T 5061.7-1995 黃土取土器
JTJ 269-1996 水運工程混凝土質量控制標准(附條文說明)
JTJ/T 320-1996 疏浚岩土分類標准(附條文說明)
SDJ 24-1988 火力發電廠工程地質勘測技術規程
SL 237-20001-1999 土的工程分類(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2-1999 土樣和試樣制備(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3-1999 含水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4-1999 密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5-1999 比重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6-1999 顆粒分析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7-1999 界限含水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8-1999 濕化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09-1999 毛管水上升高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0-1999 相對密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1-1999 擊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2-1999 承載比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3-1999 回彈模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4-1999 滲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5-1999 固結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6-1999 黃土濕陷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7-1999 三軸壓縮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8-1999 一個試樣多級加荷三軸壓縮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19-1999 孔隙水壓力消散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0-1999 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1-1999 直接剪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2-1999 排水反復直接剪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3-1999 無粘性土休止角試驗
SL 237-20024-1999 自由膨脹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5-1999 膨脹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6-1999 收縮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7-1999 膨脹力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8-1999 靜止側壓力系數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29-1999 彈性模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0-1999 土的變形參數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1-1999 單軸抗拉強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2-1999 振動三軸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3-1999 共振柱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4-1999 凍土含水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5-1999 凍土密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6-1999 凍結溫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7-1999 凍土導熱系數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8-1999 未凍含水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39-1999 凍脹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0-1999 凍土融化壓縮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1-1999 原位密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2-1999 原位滲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043-1999 原位直剪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4-1999 十字板剪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5-1999 標准貫入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6-1999 靜力觸探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7-1999 動力觸探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8-1999 旁壓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49-1999 載荷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0-1999 波速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1-1999 原位凍脹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2-1999 原位凍土融化壓縮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3-1999 粗顆粒土的試樣制備(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4-1999 粗顆粒土相對密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5-1999 粗顆粒土擊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6-1999 粗顆粒土的滲透及滲透變形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7-1999 反濾料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8-1999 粗顆粒土固結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59-1999 粗顆粒土直接剪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0-1999 粗顆粒土三軸壓縮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1-1999 化學分析試樣風干含水率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2-1999 酸鹼度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3-1999 易溶鹽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4-1999 中溶鹽石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5-1999 難溶鹽碳酸鈣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6-1999 有機質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7-1999 游離氧化鐵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8-1999 陽離子交換量試驗(附條文說明)
SL 237-20069-1999 土的礦物組成試驗(附條文說明)
SLJ 7-1982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物探規程 (電法勘探部分、地震勘測部分、測井部分)
SYJ 58-1989 靜力觸探技術規定(含條文說明)
TB 10014-1998 鐵路工程地質鑽探規程
TB 10017-1999 鐵路工程水文勘測設計規范
TB 10042-1995 鐵路工程地質膨脹土勘測規則
TB 10055-1998 鐵路工程地質黃土地區勘測規則
YBJ 31-1986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YBJ 42-1992 土工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TBJ 37-1993 靜力觸探技術規則
TD/T 1004-2003 農用地分等規程
YB/T 9009-1998 岩土工程勘察結果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標准
YB/T 9033-1998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和供水管井工程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標准(附條文說明)
YS 5205-2000 岩土工程現場描述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06-2000 工程地質測繪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07-2000 天然建築材料勘探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08-2000 鑽探、井、槽探操作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13-2000 標准貫入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14-2000 注水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15-2000 抽水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16-2000 壓水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18-2000 岩土靜力載荷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19-2000 圓錐動力觸探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20-2000 十字板剪切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21-2000 現場直剪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22-2000 動力機器基礎地基動力特性測試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23-2000 靜力觸探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24-2000 旁壓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SJ 225-1992 土工試驗規程(附條文說明)
YB 9010-1998 岩土工程驗收和質量評定標准(附條文說明)
YS 5227-1995 濕陷性土起始壓力測試規程(附條文說明)
JGJ/T 143-2004 多道瞬態面波勘察技術規程(附條文說明)
YS 5229-1996 岩土工程監測規范
YS 5230-1996 邊坡工程勘察規范(附條文說明)
DL/T 5074-2006 火力發電廠岩土工程勘測技術規程
DL/T 5034-2006 電力工程水文地質勘測技術規程
SY/T 0049-2006 油田地面工程建設規劃設計規范
HG/T 20691-2006 高壓噴射注漿施工操作技術規程
HG/T 20693-2006 岩土體現場直剪試驗規程設計規定
HG/T 20694-2006 振動沉管灌注低強度混凝土樁施工技術規程
CECS 55-1993 孔隙水壓力測試規程
DBJ 08-1972-1998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附條文說明)
DL/T 5385-2007 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施工監理規范
TD/T 1009-2007 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技術規范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范
DZ/T 0222-2006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規范
JGJ 8-2007 建築變形測量規范(附條文說明)

7.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勘探與分析

由於注漿截流防治礦井水害技術有其特定的應用條件,所以在確定是否採用注漿技術之前必須進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程地質條件的勘探與分析。勘探與分析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水害形成的地質構造因素和人為工程活動因素、水害形成的層位、含水層岩性、突水水源、礦井充水補給通道的性質及其分布范圍、最大突水量、穩定突水量、過水通道內或突水口處的地下水流速、靜水壓力等。只有弄清這些問題,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注漿堵水技術與工程方案。

(1)查明礦井所在地區造成礦床充水的充水水源及其賦存條件、控制礦井水害的主要因素及其變化規律,用以進行綜合防治水技術路線的分析比較,以決策總體治水方案。

(2)查明礦井局部地區水文地質結構與礦井充水條件,用以決策防治水工程的具體布設和工程的經濟可行性分析,避免工程宏觀規劃布設不當,影響防治水效果或造成工程浪費。該階段應重點查明礦區和采區主要構造單元的特徵,陷落柱和斷層顯現規律及其斷距、產狀要素,小構造特徵等;查明施工地段岩層的岩石成分,岩石可鑽性等級,岩石的裂隙性特徵、孔隙度或者裂隙張開性與切穿性;查明含水層特徵、厚度和賦存深度,地下水的靜水壓力水頭,含水層的滲透系數等。查明地下水的礦化類型和程度,硬度、酸度指標,對水泥和金屬侵蝕的類型和程度,地下水化學成分隨深度的變化規律等化學特性。

(3)查明工程施工條件,包括查明施工地段的工程地質條件、運輸施工條件、材料供應條件、採掘工程條件等,確定防治水工程要求達到的精度,以便進行施工程序與施工工藝方法的設計。查明礦區和采區的地理位置和行政位置、地表地形、區域水文網、當地的氣候條件;查明區域的經濟狀況,運輸、電站、供水和供熱源,以及當地現有的適於制備止水漿液的建築材料。

8. 我國現行水文地質行業標准和規范有哪些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GB/T 14538-1993 綜合水文地質圖圖例及色標
GB/T 12719-1991|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專
CJJ 16-1988 城市供屬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TB 10049-2004 鐵路工程水文地質勘察規程
CJJ/T 13-2013 供水水文地質鑽探與管井施工操作規程
CECS 241-2008 工程建設水文地質勘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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