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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工程地質勘鑽孔深度

發布時間: 2021-03-05 23:42:01

㈠ 建築工程中,地勘定點以及間距和鑽孔深度如何確定

一、每一單體的一級高層建築,勘探點數量不應少於6個,二級高層建築不應少於專4個;

二、屬當建築物平面為矩形時宜按雙排布設,為不規則形時,宜按突出部位角點和中心點布設;

三、在層數、荷載和建築體型變異較大處,宜布置適量勘探點;

四、勘探點間距一般為15~25M,一級高層建築可取較小值,二級高層建築可取較大值,為准確查明暗溝、塘、浜等異常帶,勘探點間距還可適當加密;

五、在岩溶發育地區,勘探點應適當加密,必要時可按每個柱基下布置勘探點;在花崗岩殘積土地區,勘探點間距可取本條四款中的較小值;

六、為降水設計需要,必要時應布置查明地下水流速、流向和進行水文地質參數測試的專門勘探點;

七、控制性勘探點的數量宜為全部勘探點總數的1/2以上。

㈡ 地質岩心鑽探中,鑽探孔深分哪幾種以及劃分標準是什麼

不同的應用領域鑽孔深度的劃分標准不同,地質岩心鑽探鑽孔深度劃分如下:
淺孔專:屬<300m;中深孔:300-1000m;深孔:1000-3000m;特深孔:>3000m。
該標准僅適用於地表地質鑽孔深度劃分,不適用於坑道內鑽孔、工程地質鑽孔、油氣鑽孔、水文地質及地熱鑽孔等的深度劃分。

㈢ 植筋的施工中,鑽孔 的深度 是多少

植筋的施工中,鑽孔來的深度是鋼自筋直徑的15倍。

植筋的施工方法如下:

  1. 對照施工圖,在填充牆與柱或牆相連接的結構表面,按設計或構造要求在設置拉結筋的位置,沿高度方向進行彈線。

  2. 鑽孔時要使沖擊鑽垂直於結構表面均勻鑽入,以便控制鑽孔的垂直。孔深用沖擊鑽上頂桿控制。鋼筋工程施工時,綁扎鋼筋前,如箍筋(牆體水平筋)位置與拉接筋鑽孔位置有可能重合,則需根據砌塊模數適當調整箍筋(牆體水平筋)間距,盡可能避開;鑽孔時如碰上箍筋或混凝土牆體水平筋,根據灰縫大小適當調整鑽孔位置,廢孔仍採用前面所述方法進行處理。

  3. 鑽孔完成一個結構面後,可進行清孔操作。清孔的目的是要吹清孔內粉塵,採用電動吹風機配合進行。

  4. 配膠前要進行植筋准備工作的檢查,保證鑽孔、清孔工作已完成一個施工段,並已組織驗收,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同時拉結鋼筋已准備就緒,達到植筋操作準備工作要求。

  5. 植筋應在注膠完成後立即進行。為保證膠體飽滿,注膠完成後,將加工好的拉結筋植入緩緩旋轉插入植筋孔,並調整到規定位置。操作時要邊插入邊沿一定方向轉動多次,以使植筋膠與拉結筋和混凝土孔壁表面粘結密實。

㈣ 地質勘查鑽孔深度根據什麼確定

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專重壓力20%的深度;對於高壓縮性土屬層取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數量規定
一、每一單體的一級高層建築,勘探點數量不應少於6個,二級高層建築不應少於4個;
二、當建築物平面為矩形時宜按雙排布設,為不規則形時,宜按突出部位角點和中心點布設;
三、在層數、荷載和建築體型變異較大處,宜布置適量勘探點;
四、勘探點間距一般為15~25M,一級高層建築可取較小值,二級高層建築可取較大值,為准確查明暗溝、塘、浜等異常帶,勘探點間距還可適當加密;
五、在岩溶發育地區,勘探點應適當加密,必要時可按每個柱基下布置勘探點;在花崗岩殘積土地區,勘探點間距可取本條四款中的較小值;
六、為降水設計需要,必要時應布置查明地下水流速、流向和進行水文地質參數測試的專門勘探點;
七、控制性勘探點的數量宜為全部勘探點總數的1/2以上。

㈤ 城市橋涵勘察勘探孔深度定多少怎麼計算

一、特大橋和大、中橋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地基類別、地層情況、基礎類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載大小,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1)對需要進行變形驗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下式確定:H=d+Zn式中H――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
d――預計基礎埋置深度(m);
Zn――地基壓縮層計算厚度(m),當地基土為粘性土時,自基礎底面起算至附加壓力等於自重壓力的20%處;當地基土為軟土時,自基礎底面起算至附加壓力等於自重壓力的10%處.
(2)對不需進行變形驗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應達到基礎埋置深度以下8~10m,當地基土主要為軟土時,應適當加深;覆蓋層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應鑽(挖)入中至微風化帶適當深度;當可床有漂(塊)石分布時,鑽(挖)入基岩的深度,應超過當地漂(塊)石的最大直徑,以免把漂(塊)石誤判為基岩;
(3)當採用端承樁樁基時,勘探孔深度宜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2~3m;大口徑樁的勘探孔深度應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3倍樁徑的深度,當在預計的勘探深度范圍內,遇有軟弱下卧層時,應予以鑽穿,並達到厚度大於3m且分布均勻的密實土層;當持力層為基岩時,應鑽(挖)至嵌固深度以下1~2m;
(4)當採用摩擦樁樁基時,勘探孔深度宜超過預計樁長1~2m;
(5)當採用群樁樁基,需進行變形驗算時,可按與群樁相當的實體基礎考慮,勘探孔深度宜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相當於0.5b1~1.5b1(b1――與群樁基礎相當的實體基礎寬度,單位m);
(6)當持力層埋藏較淺,且採用排架樁樁基時,勘探孔深度不應小於按下式計算求得的勘探孔深度;
H1=K1(h+h1)
式中H1――河底面算起的勘探孔深度(m);
K1――系數,根據持力層以上土層的軟硬程度而定,取1.5~1.0;
h――河底至梁底的距離(m);
h1――沖刷深度(m).
(7)沉井基礎的勘探孔深度根據沉井刃腳埋深和地質條件確定,一般應鑽至沉井刃腳以下5m;大型沉井應達到沉井刃腳以下1倍沉井寬度,或達到沉井刃腳下的堅實土層.
二、城市小型橋涵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可按下表採用.

㈥ 城市橋涵勘察勘探孔深度定多少怎麼計算

一、特大橋和大、中橋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地基類別、地層情況、基礎類型、尺寸、埋置深度及荷載大小,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1)對需要進行變形驗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按下式確定:H=d+Zn式中H――勘探孔深度(m),按整平地面高程算起; d――預計基礎埋置深度(m); Zn――地基壓縮層計算厚度(m),當地基土為粘性土時,自基礎底面起算至附加壓力等於自重壓力的20%處;當地基土為軟土時,自基礎底面起算至附加壓力等於自重壓力的10%處。 (2)對不需進行變形驗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應達到基礎埋置深度以下8~10m,當地基土主要為軟土時,應適當加深;覆蓋層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應鑽(挖)入中至微風化帶適當深度;當可床有漂(塊)石分布時,鑽(挖)入基岩的深度,應超過當地漂(塊)石的最大直徑,以免把漂(塊)石誤判為基岩; (3)當採用端承樁樁基時,勘探孔深度宜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2~3m;大口徑樁的勘探孔深度應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3倍樁徑的深度,當在預計的勘探深度范圍內,遇有軟弱下卧層時,應予以鑽穿,並達到厚度大於3m且分布均勻的密實土層;當持力層為基岩時,應鑽(挖)至嵌固深度以下1~2m; (4)當採用摩擦樁樁基時,勘探孔深度宜超過預計樁長1~2m; (5)當採用群樁樁基,需進行變形驗算時,可按與群樁相當的實體基礎考慮,勘探孔深度宜達到預計的樁底深度以下相當於0.5b1~1.5b1(b1――與群樁基礎相當的實體基礎寬度,單位m); (6)當持力層埋藏較淺,且採用排架樁樁基時,勘探孔深度不應小於按下式計算求得的勘探孔深度; H1=K1(h+h1) 式中H1――河底面算起的勘探孔深度(m); K1――系數,根據持力層以上土層的軟硬程度而定,取1.5~1.0; h――河底至梁底的距離(m); h1――沖刷深度(m)。 (7)沉井基礎的勘探孔深度根據沉井刃腳埋深和地質條件確定,一般應鑽至沉井刃腳以下5m;大型沉井應達到沉井刃腳以下1倍沉井寬度,或達到沉井刃腳下的堅實土層。 二、城市小型橋涵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可按下表採用。

㈦ 地質勘查或者說鑽孔數據中:測點深度、層底標高、層底深度、鑽孔深度分別是什麼怎麼區分清楚

鑽孔數據中的來測點深度、層底標高、自層底深度、鑽孔深度表示的意義不同,所以各自表示的數據也不同,具體如下。

測點深度是指在做剪切波速度時檢波器下入深度,測點深度與剪切波速度一一對應,但與層底深度和分層厚度不對應。

層底標高是指岩層最底部距離圖紙水平標高的距離。層底深度是指某一岩性分層距地表的深度。

鑽孔深度就是目標孔鑽成之後的最終深度。

(7)橋梁工程地質勘鑽孔深度擴展閱讀

地質工程領域覆蓋的范圍包括:地質調查技術和方法與礦產資源勘查與評價,區域礦產基地及礦產遠景區預測與評價,礦區與礦床的勘探、開發與評價,地質工程領域建設、勘查評價項目可行性研究與決策。

地質勘探的新技術與新方法,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的預測、評價、監測與保護,地質結構、地質環境、地質過程及地質災害研究中的計算機應用,地質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檢測及新方法、新技術的設計、開發、應用,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行業的工程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地質勘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鑽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勘察

㈧ 建築地質勘探規范中的勘探孔數量及深度要求

你看看規范啊,這上面怎麼登

㈨ 植筋的施工中,鑽孔的深度是多少

  • 植筋的施工中,鑽孔的深度是鋼筋直徑的15倍。

㈩ 工程地質詳勘中孔深設計原則

這是我從《岩土工程勘察規范》摘抄的。系統的你可以看這個規范。我這里也有。qq發給你也行。
4.1.11 詳細勘察應按單體建築物或建築群提出詳細
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招的岩土參數;對建
築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評價,並對地基類型、墓礎形
式、地基處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
的防治等提出建議。主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 搜 集 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築總平面圖,場區
的地面盆平標高,建築物的性質、規模、荷載、結構
特點,基礎形式、埋f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 查 明 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
發展趨勢和危容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 查 明 建築范圍內岩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
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
力;
4 對 扮 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築物,提供地基變形
計算參數.預瀏建築物的變形特徵;
5 查 明 埋藏的河道、溝派、慈穴、防空洞、孤
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 明 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
變化幅度;
7 在 季 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標准凍結
深度;
8 判 定 水和土對建築材料的腐蝕性。
4.1.12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6度的場地,勘
察工_作應按本規范第5.7節執行;當建築物採用樁基
礎時,應按本規范第4.9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
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4.8節執行〕
4.1.13 工程需要時,詳細勘察應論證地基上和地下
水在建築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
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
設計水位的建議
4.1.14 詳細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
建築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條件確定。對岩質地基,應根
據地質構造、岩體特性、風化情況等,結合建築物對
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標准或當地經驗確定;對土質地
基,應符合本節第4.1.15條一第4.1.19條的規

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4.1.15確

表4.1.15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m)
地基復雜
程度等級
m1" A一
『川wt 一
地基復雜
程度等級
勘探點
陽」距
一 級(復雜)
二二級(中等復雜)
10一15
巧一30 一
級 (簡 單 )
{
30一50
4.1.16 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 探 點宜按建築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
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可按建築物或建築群的范圍布
置:
2 同 建築范圍內的主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
卧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 重 大 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
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築物,勘探點不宜少於3個;
4 勘 探 手段宜採用鑽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
地質條件、濕陷性卜、膨脹岩土、風化岩和殘積土地
區,宜布置適量探井。
4.1.17 詳細勘典的單棟商層建築勘探點的布t,應
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要求。且不應少於4個;對
密集的商層盆築群,勘探點可適當減少,但每棟建築
物至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
4.1.18 詳細勘察的勘探澡度自甚礎底面算起,應符
合下列規定:
1 勘 探 孔深度應能控制地甚主要受力層,當蒼
礎底面寬度不大於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
不應小於甚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小於
1.5倍.且不應小於5m;
2 對 高 層玻築和.作變形計X的地盪,控創性
勘探孔的深度應超過地蒼變形計算深度:離層跪築的
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甚底下0.5-1.0倍的基礎寬度.
並深入稼定分布的地層;
3 對 僅 有地下童的度築或高層建築的裙房,當
不能浦足抗浮設計要求,招設t抗浮樁或錨桿時。勘
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
4 當 有 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卧層時,應適
當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 上 述規定深度內當遇甚岩或厚層碎石土等
祖定地層時,勘探孔澡度應根據情況進行調盛。
4.1.19 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4.1.18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I 地 基 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
附加壓力等於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
對於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幹上覆土層有效自
重壓力10%的深度;
2 建 築 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
當基底附加壓力P.<。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
適當減小,但應深人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
質條件不宜少於基底下0.5一1.0倍基礎寬度;
3 當 需 進竹地基整體穩足性驗算時,控制性勘
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要求;
4 當 需 確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
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確
定覆蓋層厚度的要求;
5 大 型 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宜小於基礎底面
寬度的2倍;
6 當 需 進行地基處理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
地基處理設計與施工要求;當採用樁基時,勘探孔的
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4.9節的要求
4.1.20 詳細勘案採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側試應符合
下列要求:
1 采 取 土試樣和進行原位側試的勘探點數f.
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
對地甚蒼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跪築物每棟不應少於3
個;
2 每 個 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
測試橄據不應少於『件(組】;
3 在 地 甚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的
夾層或通鏡體.應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側試;
4 當 土 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教,或原
位側試工作.。
4.1.21 基坑或基槽開挖後,岩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
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
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當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
等發生未曾估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並對工程
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1.22 室內土工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規定,
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應滿足本
規范第4.8.4條的規定。
4.1.23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
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或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
執行
4.1.24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標准綜合
確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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