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級別如何確定
❶ 評估級別和范圍的確定
一、評估級別的確定
西氣東輸管道工程屬國家級的重要建設項目,沿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多樣。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9〕392號《關於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及其附件《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的規定,該工程全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皆為一級評估。
二、評估范圍的確定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參照鐵路、高速公路等其他線型工程的經驗,原則上為管線兩側各2km范圍內。但要針對不同的地質環境條件和地質災害類型及作用特點,確定合適的評估工作調查范圍。不同災種的評估調查范圍是:
圖1-1西氣東輸管道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圖
(1)潛在崩塌、滑坡區,沿線兩側各2km;
(2)泥石流溝應調查至形成區(物源區),需根據具體條件確定,原則上上游側不小於5km;
(3)地面沉降原則上沿線兩側各不小於2km;
(4)礦產地下采空區(含岩溶塌陷區)原則上應調查至移動盆地的邊緣,沿線兩側各不小於3km;
(5)風蝕沙埋區沿線迎風面2km;
(6)黃土分布區塬面及檯面上沿線兩側各1km,梁峁區應按潛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的范圍確定;
(7)膨脹土和鹽漬土分布區沿線兩側各0.5km。
以上確定的范圍,實際調查工作時可根據具體條件調整。為了編制環境地質圖和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圖成圖比例尺的要求,一般地段評估調查范圍沿線兩側最小范圍為0.5km。
❷ 如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一級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一級評估:
(1)滑坡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內地質環境條件、滑坡的構成要素及變形的空間組合特徵,確定其規模、類型、主要誘發因素、對工程的危害。對斜坡地區的工程建設必須評價工程施工誘發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對變形跡象明顯的,應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建議。
(2)泥石流評價必須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流條件、植被發育狀況、人類工程活動的影響,確定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預測泥石流的發展趨勢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評價應查明斜坡的岩性組合、坡體結構、高陡臨空面發育狀況、降雨情況、地震、植被發育情況及人類工程活動。確定崩塌的類型、規模、運動機制、危害等,預測崩塌的發展趨勢、危害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評價必須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質環境條件,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塌陷成因類型、分布、危害特徵,分析重力和荷載作用、地震與地震頻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類工程活動等對塌陷形成的影響,預測可能發生塌陷的范圍、危害。
(5)地裂縫的評價必須查明地質環境條件、地裂縫的分布、組合特徵、成因類型及動態變化。對多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誘發因素。評價地裂縫對工程建設的危害並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縫外,對其他誘發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分析過量開采地下水、地下采礦活動、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體地區農灌地表水入滲、鬆散土類分布區潛蝕、沖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響。
(6)地面沉降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所處區域地面沉降區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發展趨勢、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採掘固體礦產、開採石油、天然氣、抽汲鹵水、構造沉降等)、沉降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預防及防治措施。對評估區不均勻沉降應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❸ 評估范圍與評估級別的確定
1.評估范圍的確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不應小於規劃區、建設用地和礦山范圍,而應根據規劃、建設和礦山項目的特點及影響范圍、地質環境條件和地質災害種類予以確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響的評估項目,評估范圍應以第一斜坡帶為限;可能受泥石流影響的評估項目,評估范圍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積;可能受地面塌陷影響的評估項目,評估范圍應與初步推測的可能范圍一致;可能受地裂縫影響的評估項目,其評估范圍應包含地裂縫可能延展的范圍;可能受地面沉降影響的評估項目,其評估范圍應包含引發該區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圍;可能受建設工程或采礦活動影響的區域也應包括在評估范圍內。重要的線路工程建設項目,評估范圍一般應以相對線路兩側擴展500~1000m為限,區域性工程項目的評估范圍,應根據區域地質環境條件及工程類型確定。
評估范圍劃定以後,要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重點放在評估區內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段,而不能平均施力。
為科學合理地確定評估范圍,應向規劃、建設部門收集以下資料:規劃區范圍、規劃功能和布局;建設項目用地范圍、擬建物平面布置、功能、整平高程和項目投資;礦山項目的礦界范圍、開采礦層、規模、投資、服務年限和地面保護對象情況。
2.評估級別的確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進行,根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與建設項目重要性劃分(表10-1)。
表10-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
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主要考慮地質災害發育程度、地形與地貌類型的復雜程度、地質構造及岩土體性質、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人類活動等,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復雜三類(表10-2)。
表10-2 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分類
注:1.每類條件中,有一條符合復雜條件者即劃為復雜類型。
2.現狀工程: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區段大於(或等於)全線50%為復雜類型;簡單區段大於(或等於)50%為簡單類型;其他為中等類型。
丘陵山區規劃區或礦山面積大於等於1km2而小於5km2、平原規劃區或礦山面積大於等於5km2而小於10km2時,按表10-1劃分的評估級別應提高一級;規劃區或礦山面積大於等於5km2時,評估級別應定為一級。
當擬建線狀工程長度小於50km大於等於25km或非線狀工程山區用地面積小於0.5km2大於等於0.1km2、平原區用地面積小於1km2大於等於0.5km2時,按表101劃分的評估級別應提高一級;當擬定線狀工程長度大於等於50km或非線狀工程山區用地面積大於等於0.5km2、平原區用地面積大於等於0.5km2時評估級別應定為一級。
規劃和建設項目重要性按表10-3確定。表10-3中未列出項目重要性的,應根據相應行業建設工程設計規模劃分來確定,其中的「大型」為重要,「中型」為較重要,「小型」為一般;未列入相應行業建設工程設計規模劃分表的建設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據其破壞後果的嚴重性確定,「嚴重」為重要,「較嚴重」為較重要,「不嚴重」為一般。
礦山項目重要性由礦山規模和地面保護對象重要性確定,取兩者中的較高者。礦山規模大小按表10-4劃分;地面保護對象中的建(構)築物的重要性按表10-3劃分,其他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按《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樁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國家煤炭工業局,2000)確定,Ⅰ級保護等級為重要,Ⅱ級保護等級為較重要,Ⅲ、Ⅳ級保護等級為一般。
表10-3 規劃、建設和礦山項目重要性分類
注:學校的教學樓和監獄的監舍,其重要性當按本表劃分為較重要或一般時應提高一級。建設工程中各單位工程重要性不在同一級別時其重要性應取其中的最高級。礦山項目重要性由礦山規模和保護對象重要性確定,取兩者中的較高者。
表10-4 礦山生產規模劃分
續表
❹ 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它與地質災害風險性的關系
①中國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危險性等級劃分標准進行危險性評判。
②風險性是概率。地質災害風險性是指地質災害發生不同危險等級的概率。
❺ 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源危險區范圍及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回
地質災害危險答性評估包括三個方面:
①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
對建設場地評估區范圍內的已有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現狀評估。
②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對擬建工程建設活動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預測評估。
③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
危險性綜合評估=危險性現狀評估+危險性預測評估。
編制評估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區圖。
❻ 有申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分級分類標准嗎
你說了那麼多沒有說到點子上,看來你是一個外行,你所說的是專申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資屬質,只有資質的才能進行評估這項業務。
至於你所說的那些技術人員的問題,你可以具體了解一下,沒有按照要求的那麼多的技術人員,可以採用外聘的方法來補充。但是,你最起碼的要有人員能夠做這些事情,當然也可以承包後請人做。最關鍵的不是填寫那些數字的問題,最關鍵的在於你的申請會不會被批准,需要做一些工作的。我只能告訴你這么多,努力吧,希望你能夠申辦成功。
❼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1)接受評估委託。
(2)建設項目初步分析及現場踏勘。
(3)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版分析和建設權項目工程分析。
(4)劃分評價級別,確定評價范圍。
(5)地質災害調查。
(6)地質災害類型確定及評價要素選取。
(7)現狀評估、預測評估。
(8)綜合評估。
(9)防治措施。
(10)結論與建議。
(11)提交評估報告或者說明書。
❽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二級 什麼意思
二級評估抄應將地襲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項目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應基本查明評估區內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規模、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影響,預測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類型及危險性。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價要求進行評價。
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就是地質災害情況向上級報告的一個文檔。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主要任務為:
1、查明工程建設場地地質環境條件、自然地理及工程概況;
2、查明建設場地地質災害發育類型、現狀、分布及影響因素,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
3、調查、分析評估區內潛在的地質災害、工程建設可能引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及其危險性,以及工程建設和建成後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及其危險性,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4、對評估區內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綜合評估,劃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區,評估場地適宜性,並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和建議。
❾ 不同等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是什麼
一級評估必須對評估區內分布的地質災害是否應危害建設項目安全、建設項目是否誘發地質災害、因治理地質災害增大的項目建設成本等進行全面的評估。其具體技術要求如下:
(1)滑坡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內地質環境條件、滑坡的構成要素及變形的空間組合特徵,確定其規模、類型、主要誘發因素、對工程的危害。對斜坡地區的工程建設必須評價工程施工誘發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對變形跡象明顯的,應提出進一步工作的建議。
(2)泥石流評價必須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水流條件、植被發育狀況、人類工程活動的影響,確定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規模、活動特徵、侵蝕方式、破壞方式,預測泥石流的發展趨勢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評價應查明斜坡的岩性組合、坡體結構、高陡臨空面發育狀況、降雨情況、地震、植被發育情況及人類工程活動。確定崩塌的類型、規模、運動機制、危害等,預測崩塌的發展趨勢、危害及擬採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評價必須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質環境條件,地下水動力條件,確定塌陷成因類型、分布、危害特徵,分析重力和荷載作用、地震與地震頻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類工程活動等對塌陷形成的影響,預測可能發生塌陷的范圍、危害。
(5)地裂縫的評價必須查明地質環境條件、地裂縫的分布、組合特徵、成因類型及動態變化。對多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誘發因素。評價地裂縫對工程建設的危害並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縫外,對其他誘發因素產生的地裂縫應分析過量開采地下水、地下采礦活動、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體地區農灌地表水入滲、鬆散土類分布區潛蝕、沖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響。
(6)地面沉降的評價必須查明評估區所處區域地面沉降區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發展趨勢、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採掘固體礦產、開採石油、天然氣、抽汲鹵水、構造沉降等)、沉降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預防及防治措施。對評估區不均勻沉降應作為重點進行評價。
二級評估應將地質災害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或危害,以及建設項目是否會誘發地質災害進行分析或專項分析。應基本查明評估區內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規模、對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危害及影響,預測評價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災害類型及危險性。對評估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應參照一級評價要求進行評價。
三級評估可以從簡,對建設用地范圍內是否存在地質災害及其潛在危險性進行定性分析確定。初步查明評估區地質災害的類型、分布,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危害及對評價區地質環境的影響。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對於受自然因素影響的地質災害,評估時應考慮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響。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分級見表15。
表15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表
確定要素 危險性分級穩定狀態危害對象損失情況危險性大差城鎮及主體建築物大危險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體建築物中危險性小好無居民及主體建築物小 現狀評估是指對已有地制裁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分布、穩定狀態、危害對象進行危險性評價;對穩定性或危險性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作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質、變化、危害對象和損失情況。
預測評估是指對工程建設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任務是依據工程項目類型、規模,預測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建成後,對地質環境的改變及影響,評價是否會誘發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以及災害的范圍、危害。
綜合評估的任務是根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情況,採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程度,對土地的適宜性作出評估,並提出防治誘發地質災害或另選場地的建議。
❿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的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評估是指未來時期將在什麼地方可能發生什麼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點,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後,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後其活動並沒有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方法主要有:發生概率及發展速率的確定方法,危害范圍及危害強度分區,區域危險性區劃等。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