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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基金本子

發布時間: 2021-03-05 01:18:52

A. 地質災害專項基金的用途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每年包括:縣級財政預算安排20萬元;縣級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入庫數的10%;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數的5%。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專項資金具體使用主要包括、勘查設計、勘查治理工程、地質災害巡查、應急調查及應急治理工程、監測預警工程、治理規劃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監督依照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縣財政設立縣級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用於歸集、核算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設立地質災害治理資金專戶,並列如本級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保證效益的原則。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上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立項。上報項目未獲准立項的,其經費或補助經費的不足部分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二)大型地質災害治理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批准後,經費由省、地、縣三級財政按35%:35%:30%比例分擔;

(三)中型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地、縣財政出資解決;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及經費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各市(州、地)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各市(州、地)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縣設立的專項資金賬戶;項目承擔縣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賬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八條 凡經批准立項的省級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各級政府要及時解決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保證金按項目總經費的10%確定,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條 省級地質災害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各級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主管部門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與項目無關的支出列入本項目開支,不得虛增項目成本。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項目治理情況實行跟蹤檢查,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由縣組織實施的項目,縣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進展等情況,在次年二月底以書面形式報告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物價局。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在項目完工後,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物價局組織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檢查審計。凡經檢查審計不符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B. 國家一般對地質災害的農戶補助資金多少

這個沒有具體答案。

現在的國家政府對於這類情況一般都是給於搬遷的做法比較多,很少補助錢的,有補助的項目名稱叫「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程」,受災戶自己拆除舊房還耕,異地重建房屋,經驗收合格後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金額按當地政策文件執行。

C.  地質災害研究新進展

我國地質災害研究工作一直是圍繞著重大工程和重大建設需要而展開的,並且直到解放後才得以迅速發展。50~60年代,重點開展了西南及西北交通干線和三峽等水利樞紐的地質災害調查(重點崩滑流),以及上海地面沉降的勘察工作。70年代,上海地面沉降研究在預測和防治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樹立了我國地面沉降控制規范。進入80年代以來,我國地質災害研究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並逐步開展了重點地區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編制了一系列地區性和全國性專門圖件;對海城地震、新灘滑坡、元陽滑坡等進行了成功的預報、對東川和寧南泥石流和天津市區地面沉降實施了有效控制。特別是9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積極響應「國際減災十年計劃」,地質災害研究得到進一步重視,開展了如「地震、地質災害及城市減災重大技術方法研究」等一批國家及省部級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研究工作。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地質災害研究工作的進一步開展。使得我國的地質災害研究在勘察技術、預測預報水平、減災防災手段等方面逐步接近或達到了世界發達國家水平。總結近20年來我國地質災害研究的成果,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編制了一系列大型地質災害圖件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求,由原地礦部組織編制了一些全國性大比例尺的地質災害調查圖件,如1991出版的《中國地質災害類型圖》(1:500萬)(葛中遠主編),1992年出版的《中國地質環境圖系》(中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主持編制),1996年出版的《中國分省地質災害圖集》(1∶60萬~1∶500萬)(段永侯主編)。這些圖件從宏觀上反映了我國地質災害類型、區域分布特點及發生規律。是我國目前部署地質災害勘察研究及制定防災、減災、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的主要科學依據。作為重要成果,在國內外也得到了廣泛交流,在學術界有著重要的影響。

2.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進入80年代後,我國的地面沉降研究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其中以上海、天津的地面沉降研究卓見成效。在動態監測、沉降機理研究、預報模型以及降低地下水開采量和人工回灌等技術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特別是在預測預報技術方面,地礦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岩溶地質研究所、上海地礦局和天津地礦局等單位,通過建立擬三維水流和一維地層壓密的耦合模型,模擬地下水的水平垂直運動、含水層內外水量交換、弱透水層中水的壓力變化以及動態過程中的一維固結壓縮。計算評價在最優環境影響狀態下,最大安全可采水資源及優化控制調度方案。對含水層在各種采灌條件下的變化規律及地面沉降幅度進行中長期預報。這些技術的研究與應用使我國地面沉降防治水平跨上了一個新的台階,擠身於世界先進水平之列。

3.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建設空前繁榮

隨著「3S」技術(地理信息系統、遙感技術和全球定位系統)的發展與成熟,以此為支撐技術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和防災決策支持系統建設取得長足進展。一大批各具特色的系統軟體相繼開發出來,使地質災害的研究上升到一個新的水平。其中以由原地礦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開發研製的「地質災害預測防治智能決策系統」最具代表性,該系統以地質災害預測防治為目標,將相關的資料庫、圖型庫、模型庫和知識庫融為一個「四庫一體」的耦聯整體,實現了四者技術的有機集成,使系統具有空間數據管理、分析處理、空間建模與知識推理的分析功能。可對地質災害進行時空演化預測、危險性區劃、災害經濟評價以及減災防災對策選擇的任務。在理論和技術上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開創了建設大型地質災害決策支持系統的先例。

4.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領域得到飛速發展

從1994年以來,國家每年投入了5000萬元專項基金用於地質災害治理,從而掀起了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的熱潮,相繼實施了對鏈子崖危岩體、黃臘石滑坡、豆芽棚滑坡、雞冠嶺崩塌等專項治理工程,形成了一支集勘察、設計、施工為一體的地質工程隊伍,同時也使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作為專門的工程技術領域逐漸發展起來,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技術方法,尤其是由中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開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支持系統」成功地應用於鏈子崖滑坡治理中,切實起到了災害治理的示範作用。

5.一些新理論新方法的發展與應用

隨著地質災害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涌現,並逐步得到了學術界的認可,比較有代表性的有:

(1)滑坡過程模擬與過程式控制制理論技術。成都理工學院的黃潤秋教授在岩土應力分析的基礎上,對滑坡從其孕育、發展演化、激發成災或防治控制進行全過程的計算機動態模擬。通過將現代數學-力學、非線性科學和計算機圖形圖像技術結合起來,對滑坡系統的全過程模擬模擬,直觀地理性的分析災害發生影響因素及其強度,再現災害發生的全過程。從而將滑坡災害定量化研究向前推進一步。

(2)地質災害風險性評價理論與方法。在我國將風險性評價引入地質災害研究工作中是從90年代開始的。到目前為止,地質災害風險性評價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不斷地發展和深化。其基本思想是在評價災害自然危險性的同時,還考慮地區人口經濟密度和抗災性能等,即災害區易損性分析,將地質災害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結合起來,綜合評價災區地質災害發展狀況。經研院張梁等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岩溶塌陷為典型災種進行了研究,建立了一套評價指標體系和模型方法,為該領域研究的深入開展提供了範例。

D. 哪些情款可以申請中央,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

可以申請中抄央,省級地質災害襲防治專項資金的范圍: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建設以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
2、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防治;
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應急處置、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

E. 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資金投入

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投入資金8.19億元(圖9,圖10),同比增長108%。

圖10 2007年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資金投入方向結構圖(單位:億元)

F. 國土資源部新構造運動與地質災害重點實驗室

國土資源部新構造運動與地質災害重點實驗室掛靠地質力學研究所,主要開展以下5個方向的研究:①地應力測量與現今地殼應力場研究,②地表形變監測與地質災害風險評估與管理研究,③活動斷裂與地殼結構演化研究,④構造地貌與第四紀地質環境,⑤新構造與地殼穩定性與國家重大工程地質安全研究。

2009年實驗室主要成果

2009年度實驗室共承擔科研項目30餘項,其中包括「973」項目2項、自然科學基金項目8項、科技支撐計劃5項、深部探測專項7項。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73篇,其中SCI檢索13篇。地應力監測儀器研製獲取專利2項,正在申請專利5項。實驗室開展了廣泛的學術交流和國際交流活動,2009年實驗室參與籌辦李四光星命名儀式暨紀念李四光誕辰120周年、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成立20周年學術研討會。參與IAEG 2009成都年會,並組織IAEG新構造運動與地質災害專委會(C24)工作會議,同來訪的美國康奈爾大學Larry Brown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吳宏偉教授等商討科研合作意向。

四川寶興地應力監測台站外觀及室內數據採集和通訊設備

龍門山地震工程地質野外調查人員在彭州小魚洞大橋遺址前合影

北京地區主要活動斷裂微地震監測台網部署圖

G. 國土資源局對荒山地質災害有什麼補償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製定本條例。
征地補償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准,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准事項。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每戶2萬元。
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
幼齡林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低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壓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
4、高壓線路加高: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
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採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乾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准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准;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後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每公里補償4萬元
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准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每公里補償12萬元。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於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佔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苗圃地面積補償倍數
註:補償系數=臨時佔地為每年2.5--5倍;永久佔用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佔用期一年為1.5-3倍,
佔用期二年為5倍)
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於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准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對於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徵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H. 地震災害的補貼辦法

二、主要政策
(一)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分三年安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46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310億元,由四川省統籌使用;生態修復、地質災害防治和產業發展專項支持資金150億元,根據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由中央財政統借統還。同時,根據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綜合性財力補助,由四川省統籌安排,重點用於保障受災嚴重市(州)、縣(區)和鄉鎮政府運轉及社會事業發展需要。
四川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四川省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准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5.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川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四川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全國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的力度;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重點用於支持受災地區農房重建;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准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災前已經發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台、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具體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支持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業通過增發、發行公司債等形式實現再融資。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6.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五)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用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以及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准,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四川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其中,對於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手續;對於永久性用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實行占補平衡。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四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就業。四川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4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職工和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個體參保人員,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3年至2014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七)產業政策。
1.支持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2.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建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區域。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傾斜支持。
3.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支持受災地區實施優惠留存電量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用戶實行直購電試點。
4.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八)糧食政策。
適時充實受災地區糧食庫存,滿足受災地區市場需求。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確保受災地區市場穩定。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食庫維修重建。
(九)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龍門山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受災地區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備耕種條件的震損耕地,可按程序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5.按現行規定追加受災地區專項林木採伐限額100萬立方米。對因災受損嚴重的國家一級公益林進行清理採伐。
(十)其他政策。
1.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2.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由四川省自行審批。
3.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范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全面部署落實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導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等,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完善。四川省人民政府要結合受災地區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貫徹實施操作辦法。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並督促和指導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把加強監督檢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訂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

I.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的運行機制與資金籌措

9.10.1 運行機制

地質災害減災工程實行規范化管理。

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減災工程運行機制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按地質災害等級,由負責組織實施減災工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勘查(調查)結論提出治理方案;

2)報相應的人民政府批准;

3)資質審驗、工程招投標;

4)工程施工與質量監理;

5)工程完工驗收;

6)工程運營與治理效果監測;

7)項目經費決算審計;

8)工程竣工驗收;

9)資料匯交。

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由責任單位按災害等級將治理方案報轄區內相應級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關的資質證書。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專家必須具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證的資質。

9.10.2 資金籌措與使用

1)屬於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費用主要由地質災害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資治理;對造成嚴重影響的特大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區域性地質災害治理示範工程,實行以中央財政支出為主,省、地、縣財政配套資金的原則。

2)鐵路、公路、水利、礦山等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引發、准治理」的原則;工程建設階段的地質災害治理實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地質災害治理費用由相關部門從工程建設資金中支付;工程運營階段的地質災害治理費用由相關部門從工程運營的利潤中支付。礦山行業將逐步實行地質災害治理保證金制度。

3)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匹配資金必須到位。

4)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優先保證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根據本轄區內前五年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投入的平均費用,確定下一年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費用;汛期結束後,對剩餘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費用,根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安排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工程或搬遷避讓,使資金使用到最急需、最關鍵的地方,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作用。

5)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程費用,結合小城鎮建設和山區脫貧致富計劃,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資;國家級貧困縣境內的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程,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貼。

J.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簡介與啟示

李閩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統介紹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的概況以及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日本地質災害災後重建政策。在總結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啟示與建議。

關鍵詞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啟示

1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概況

日本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一方面由於日本處於亞洲大陸的太平洋邊緣的接觸帶上,受大陸性氣候和海洋性氣候的雙重影響,日本幾乎每年都遭受台風、暴雨的襲擊,並遭受由此引發的各種規模的洪水災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於世界兩大最活躍的地震帶之一的環太平洋地震帶這樣一個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發時有發生。為了減輕各種自然災害,日本政府及相關事業團體和機關都各自製定了許多防災防禦和相關法律來預防和減輕災害。日本的災害防禦體制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積極的探索,在總結以往災害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制定了許多相應的防禦措施,並在實際防災減災的活動中進行了反復修改和補充,從而形成如今一套較為完善的集災害預防、災害緊急響應、災後重建為一體的綜合性防災減災體制。

日本最初的防災體制,是以各部門根據各自的防災要求制定的適合本部門的災害對策和防災規劃為主的防災體系。這種防災規劃一般只限於本部門或本行業,一方面,在災害預防上,由於各自的責任不十分明確,各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相關的災害預防事業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實,相互間的防災規劃出現重復或相互推託的現象;另一方面,在災害發生,進行緊急救災搶險時,各部門大多各自為陣,使得災害情報不能迅速傳遞和匯集,同時又缺乏統一指揮,各種應急救災措施無法很好地實施,直接影響到救災搶險的順利展開。所以,實際防災減災的效果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每年仍然會因為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日本政府開始對原有的災害防禦體制進行反思,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災害防禦體制。於1961年11月頒布實施災害防禦基本法。災害防禦基本法是日本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害後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災害防禦基本法頒布後,政府根據災害基本法的要求,設置了中央防災會議作為國家防災管理方面最高的權力機構,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了防災基本規劃作為全國的災害防禦基本規劃,各地方政府和相關政府機關則按照防災基本規劃的要求通過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各自相應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中央政府在確保防災預算的前提下,各級政府和行政事業團體按照制定好的防災規劃積極開展治山、治水、水土保護等各種災害防治工作。從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為指導綱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區防災規劃為橫向規劃,各指定機關和公共事業團體制定的防災業務規劃為縱向規劃,貫穿各地區、涉及各領域的綜合性的災害防禦體制。通過這一整套防災體制的實施,日本的防災事業有了飛速的發展,國家和地區的災害預防、災害急救以及災後重建能力有了顯著提高。

2日本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

在災害防禦基本法中,對國家、地方政府、公共團體有關涉及災害對應組織以及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有明確的規定。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災害防禦體系。該體系具體表現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體制,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全國防災基本規劃,並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的防災體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規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由地方政府防災會議根據防災基本規劃和中央防災會議的要求,制定本地區的防災規劃,並推動防災規劃的實施;災害發生時,災區地方政府設立災害對策本部,統一指揮和調度防災救災工作。中央政府則根據災害規模的大小,決定是否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或緊急災害對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整個防災救災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2.1中央防災會議

中央防災會議是日本防災方面最高的行政權力機構,由內閣總理大臣(日本首相)擔任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中央防災會議主要負責制定國家的防災政策,組織制定防災基本規劃並積極推進防災基本規劃的實施,同時負責協調各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機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機關之間有關防災方面的關系,協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

2.2地方防災會議

日本的地方防災會議指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次一級的市街村防災會議。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在都道府縣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別設置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市街村防災會議。地方防災會議是地方政府的附屬機關,但它並不是單純的咨詢機關,必須按照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大綱,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地區防災規劃,並積極推進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如所在地區有非常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負責制定緊急救災措施方案,並積極推動緊急措施計劃的實施;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負責每年對地區防災規劃進行討論和審議,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改時,負責對地區防災規劃的修改,並審查該規劃是否與其他法律條文相抵觸等等。同樣,市街村防災會議則負責制定市街村防災規劃,並審查是否與防災基本規劃、都道府縣防災規劃以及防災業務規劃在內容上相抵觸。地方防災會議由會長和委員組成,會長由各地方行政長官擔任,委員會由會長任命的本地區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機關的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

2.3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

日本各級政府都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但是,災害的發生往往並不會局限於一個行政區內,當已發生的災害或預測到可能要發生的災害波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為了更好地有效地進行相應的防災救災工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由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制定跨行政區域的「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積極推動該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在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災害情報的收集和調查,制定災害應急規劃和推動災後修復、復興事業的實施。

另外,當重大災害發生時,認為依靠都道府縣—級政府機關已經不能充分地進行災害應急響應,而必須從國家方面進行綜合快速有效地推進災害應急對策的實施時,根據需要,並依照災害防禦基本法,內閣總理大臣可以臨時在總理府設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同時,為了加強災區跟非常災害對策本部之間的聯絡,確立災害應急對策推進體制。

3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事業,需要長期的龐大的財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進行了地質災害的防治事業,每年在這方面的財政預算達20%左右。為了更好地實施有關水土保護事業,日本各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業5年計劃、海岸事業5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5年計劃、下水道改造5年計劃、土地改良長期計劃等各種水土保護事業的5年計劃,並推行其順利實施。到現在為止,治山事業已經完成了8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7年開始到2003年的7年計劃;治水事業也從1960年開始,現在正在進行的也是從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計劃;海岸事業的5年計劃始於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的5年計劃開始於1983年,到今年為止也將完成4個5年計劃。這些規劃的內容包括防止山體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業;河道改造事業;建設能調洪蓄水機能的水庫,減少洪水災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業;滑坡災害的防止和減輕的滑坡對策事業;陡壁崩塌防止對策事業;海岸侵蝕防止的海岸事業;下水道事業;農地、農業設施的防災事業;地面沉降對策事業,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質災害的災後重建政策

4.1災後修復事業

被損壞的公共土木設施、文教設施、農林水產業設施等國家、集體公共設施的修復由國家負責直接實施,或通過國家的重建補助費進行修復事業,以確保災後重建的順利進行,同時通過重建和復興,提高原有設施的防災性能。

1985年發生長野縣地附山的滑坡,是因為第三紀的凝灰岩層風化形成滑動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體長700m,寬500m,厚達60m、土方量達360萬m3,滑坡體阻斷了山腰下的收費公路,並毀壞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喪生。此後,長野縣有關部門進行了災後重建和滑坡體的治理工程。使得該地區不僅得到了恢復和重建,對整個滑坡體也進行防治加固,徹底改良了該區的地質條件,使其成為一個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區。而發生於新瀉縣的滑坡,滑坡體並不大,但造成5棟房屋毀壞,10人死亡,4人受傷的大災害。新瀉縣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經費,對滑坡場地進行了徹底治理,使該地區成了相對安全舒適的小區。

4.2災害集資

對遭受災害的農林漁業者、中小企業經營者、低收入者,國家給予了優惠的貸款政策,用於他們的災後重建。

4.3災害補償及災害保險

國家對於受災的農林水產業者的災害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另外,建立了完備的地震保險制度,災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險,在地震發生後國家地震再保險公司根據投保戶的受災程度給予理賠。

4.4稅的減免

國家制定了有關災民所得稅的政策和制度,根據受災程度的輕重,給予災民所得稅必要的減免或全部免除。對災民的子女就學等給予學費減免和適當補助。

4.5地方稅及地方債務

國家對於災區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支付特別上繳稅,或允許發行地方債。

4.6巨大災害的指定

對於被確認為巨大災害,在災害的修復重建時,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災害確認體系。

4.7復興規劃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為了確保災區民眾在災後盡快恢復生活和投入生產,同時,又不過分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日本政府建立了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由國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災害補助金,作為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並由成立的都道府縣會負責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當任何地方發生災害時,根據需要,受災的市街村政府通過所在的都道府縣政府向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會館提出補助申請,基金會將按照相關政策制度,用基金運作的收入或國家災害補助金,對災區民眾給與生活補助,圖1為日本災民生產重建支援體制。

圖1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

5可借鑒的經驗與啟示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

(1)綜合性。其災害管理機構是一個綜合防災救災機構,對災害實施綜合管理。

(2)一元化領導。有一個權威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和協調指揮。

(3)權力與資金的相對集中。權威機構被賦與更廣泛的權力和具有可靠的資金保障。

(4)分級管理。各國均根據災害的規模、發展可能性、社會影響程度等把災害劃分為等級,並以此限定哪一等級的災害由哪一級別的指揮體系來實施抗災救災。

(5)重視災害的預防。開展全民防災教育,並設有研究部門對災害進行立法、規劃、規范、危險性分析、預防預測、應急預案、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等的研究。

(6)災害抗救過程協調一體化。採用矩陣組織模式,設立協調員將有關災害抗救部門之間的工作進行協調行動,發揮整體合力作用。

(7)有一個常設的防災救災機構。如防災中心,擁有先進的通信設備,豐富的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並在中心設有有關災害抗救部門的席位。

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幾點啟示:

(1)逐步建立一個一元化領導的城市綜合減災管理體制。建立一個有權威性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進行協調和管理,使統一組織的災害管理工作一體化。

(2)加強地質災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設。強化和完善依法治災的管理和法制建設,明確各級政府以及主要災害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使災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3)實行災害管理分級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4級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建立社會和全民參與機制。

(4)增加防災救災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質災害科研的力度,營造防災救災的科研人才培養與科研成果儲備和共享機制。

參考文獻

[1]滕五曉等編著.日本災害對策體制.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

[2]李文藝等.國外城市災害管理的對比研究.當代建設,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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