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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編制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5 01:13:40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目前執行什麼標准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徵求意見稿)》,因為地區不一樣,所以各地區的地質情況不一樣,地災種類也有差別,經驗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進行工程建設、采礦活動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采礦活動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並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建議的活動。
在本省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設區市和縣級國土資源局(或礦產資源管理局、地質礦產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第二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及要求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三個級別。地質災害易發區按照《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9—2020年)》劃定的范圍執行。
第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內選址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可在現場踏勘後,綜合考慮項目對地質環境的破壞程度,確定是否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需提交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處於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書面意見;
雖處於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工程建設項目,但建設工程自身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也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和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主要礦種的礦山)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合並進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單獨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前款所指礦山建設項目不包括超出礦山開采許可證登記范圍選址建設的選廠、冶煉廠、尾礦庫等與礦山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無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或者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工程建設項目申請用地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工程建設項目在改變原評估確定的用途和規模時,應當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重建、擴建時,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規劃區,由項目業主或規劃管理部門自行選定具有相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評估。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
外省的單位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並到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
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程序
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以下簡稱「部頒技術要求」)。評估區范圍應與地質災害影響范圍一致,原則上在用地范圍或規劃區邊界基礎上外擴1000米。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具體流程是:地質災害評估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收集相關地質環境資料——現場踏勘——分析確定評估范圍及級別——資質和項目備案——進行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含簡單勘查)——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以下簡稱評估成果)——專家組評審——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建設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接受項目委託後,應當在1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評估單位資質、承擔項目人員、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等(詳見「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備案表」)。
評估項目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分別取得項目所涉及區域縣級國土資源局意見後,到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二級、三級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上述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是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場調查的主要人員。
第十四條 評估單位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自律,排除干擾,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開展調查和成果編制工作,保證提交資料真實、依據充分、結論明確、客觀公正的評估成果。
評估單位應組織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進行野外驗收(核查),對評估成果等成果進行內部把關,出具本單位初審意見。
評估成果中的項目負責人、編寫人員、審查人應當由本人簽名。
第四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審查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當經過具有地質災害防治資格的專家的技術評審,應當符合「部頒技術要求」及相關法規和規定,同時符合相關建設項目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由評估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級評估成果應有5—7名專家、二級評估成果應有3—5名專家、三級評估成果一般應有3名專家。
評審專家由評審組織者從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技術專家庫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中隨機抽取,確定一名評審專家組組長,並報告成果備案部門。
實行評審專家迴避制度,專家評審組中不得有本評估單位的專家或者與評估單位、建設單位和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應遵循獨立審查原則、客觀公正原則、科學原則。
技術評審由專家組組長召集評審會。評審專家應當認真查閱相關資料,對評估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技術審查。各審查專家必須出具署名的審查意見,並由專家組長提出專家組評審意見書,專家組成員共同簽名,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一級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總工程師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凡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一級評估成果總工程師未到評審會現場進行答疑的,專家評審組不得進行評審。重大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評估成果,評審專家應到現場核查。
專家評審組審查認為不符合要求的評估成果,須按評審意見及相關要求補做工作,然後重新組織評審。
第五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分級備案制度。一級評估成果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二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三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
跨設區市、縣(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的評估成果,報送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通過專家組評審後,評估單位應將評估成果及其成果備案表送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並在一個月內到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應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說明書)」及電子文檔1份。其中包含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評估委託協議書、專家組評審意見書,以及評估成果附件、附圖等。
2、「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表」(樣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裝訂在評估成果內),電子文檔1份;
3、評審專家個人署名的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以及相應的修改說明。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和單位資質備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的部門,必須對備案材料是否齊全,評估單位資質、評估人員資格、評審專家資格、審查程序、備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評估單位和建設(規劃)單位的承諾是否明確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後,受理備案的國土資源(礦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查。一級評估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抄報國土資源部備查。二級評估成果由市國土資源(礦管)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查。三級評估成果由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報省國土資源廳和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查。
備查材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電子文檔1份,備案登記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各1份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要妥善保管備案材料,建立評估成果備案登記台帳和信息資料庫,便於備案登記信息的檢查、使用、統計、匯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對評估成果質量終生負責,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質量直接責任人。
評估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後續服務制度。建立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評估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人的簽章必須真實。
禁止評估單位弄虛作假、變相降低評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經評審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對評估成果審查結論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對評估成果中地質災害危險性和建設項目的適宜性作出明確結論,並針對不同地質條件提出具體的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建議。
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評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據的防治措施建議或者防治措施建議模糊不清的成果,評審專家不得通過評審。否則,評審專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規劃單位應當按評估結論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為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出具書面意見(格式見附件3);
2、對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核查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在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表中對是否同意備案簽署意見;
3、對建設單位履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承諾進行監督,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地質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參與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以及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國土資發[2004]16號)同時廢止。

2. 地質災害評估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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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相關法規有哪些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 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
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 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
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4. 什麼項目 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制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5.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有效期為多久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堅持不懈地搞好生態環境保護是保證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需要。為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特製訂本綱要。

一、當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狀況

(-)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1.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一定成績。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加大了生態環境建設力度,使我國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和改善。主要表現在:植樹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設和國土整治等重點生態工程取得進展;長江、黃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工程全面實施;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還草工程開始啟動;建立了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生態示範區建設穩步發展;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逐步完善。
2.全國生態環境狀況仍面臨嚴峻形勢。目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現在: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源頭的生態環境惡化呈加速趨勢,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濕地日趨萎縮,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江河斷流、湖泊乾涸、地下水位下降嚴重,加劇了洪澇災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區的超載放牧、過度開墾和樵採,有林地、多林區的亂砍濫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壞,生態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劇;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開發不當,導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全國野生動植物物種豐富區的面積不斷減少,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珍貴葯用野生植物數量銳減,生物資源總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漁業資源衰退,珊瑚礁、紅樹林遭到破壞,海岸侵蝕問題突出。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環境安全。

(二)當前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3.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重開發輕保護,重建設輕維護,對資源採取掠奪式、粗放型開發利用方式,超過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一些部門和單位監管薄弱,執法不嚴,管理不力,致使許多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屢禁不止,加劇了生態環境的退化。同時,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切實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與問題,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目標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4.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中心,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緊緊圍繞重點地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區推進,加強法治,嚴格監管,堅決打擊人為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保護和改善自然恢復能力,鞏固生態建設成果,努力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5.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並舉。在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徹底扭轉一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應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同步實施,把城鄉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一體化。
堅持統籌兼顧,綜合決策,合理開發。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近期與長遠統一、局部與全局兼顧。進行資源開發活動必須充分考慮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絕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責、利,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護生態環境。

(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
6.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是通過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生態環境破壞,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近期目標。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建設一批生態功能保護區,力爭使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的源頭區,長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區的重要湖泊、濕地,西北重要的綠洲,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及重點監督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得到保護與恢復;在切實抓好現有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的同時,抓緊建設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使各類良好自然生態系統及重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使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得到有效執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各類開發活動嚴格按規劃進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率有較大幅度提高;加強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全國部分縣(市、區)基本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遠期目標。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使重要生態功能區、物種豐富區和重點資源開發區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各大水系的一級支流源頭區和國家重點保護濕地的生態環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態系統得到重建與恢復;全國50%的縣(市、區)實現秀美山川、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30%以上的城市達到生態城市和園林城市標准。到2050年,力爭全國生態環境得到全面改善,實現城鄉環境清潔和自然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7.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8.對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以下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採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9.各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各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同級政府批准。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以地方政府為主,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可由省級政府委派的機構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國家統一規劃批建後,分省按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設應給予積極扶持;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保護與建設的監督。

(二)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
10.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1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全流域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採的流域和地區,應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開采,做到采補平衡;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繼續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大氣水資源;對於擅自圍墾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還湖還水。通過科學的監測評價和功能區劃,規范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建築、工業廢料,進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別是重點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確保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氮、磷嚴重超標地區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徵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並實行「佔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於佔用面積。加強對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建設線路和施工場址要科學選比,盡量減少佔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強非牧場草地開發利用的生態監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並加強對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復耕。
13.森林、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好森林的生態效益;要切實保護好各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林草資源災害性損失;加大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區、草原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生態功能的提高。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採對林草植被的破壞。
發展牧業要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載過牧。嚴重超載過牧的,應核定載畜量,限期壓減牲畜頭數。採取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嚴格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積極開發秸稈飼料,逐步推行舍飼圈養辦法,加快退化草場的恢復。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要因地制宜調整糧畜生產比重,大力實施種草養畜富民工程。在農牧交錯區進行農業開發,不得造成新的草場破壞;發展綠洲農業,不得破壞天然植被。對牧區的已墾草場,應限期退耕還草,恢復植被。
14.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殺、採集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活動。嚴厲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嚴格限制捕殺、採集和銷售益蟲、益鳥、益獸。鼓勵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育。加強野生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逐步劃定準采區,規范採挖方式,嚴禁亂采濫挖;嚴格禁止採集和銷售發菜,取締一切發菜貿易,堅決制止在乾旱、半乾旱草原濫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類野生葯用植物。切實搞好重要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遊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護。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
15.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遊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加強重點漁場、江河出海口、海灣及其他漁業水域等重要水生資源繁育區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上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環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區域採石、采砂、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嚴格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把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庫、沿海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已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
17.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的開發必須明確環境保護的目標與要求,確保旅遊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科學確定旅遊區的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線路,使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遊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遊開發,嚴格管制索道等旅遊設施的建設規模與數量,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旅遊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和科學處置。

(三)生態良好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
18.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要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保證這些區域的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不被破壞。在物種豐富、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壞的地區,應抓緊搶建一批新的自然保護區。要把橫斷山區、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邊境山地、浙閩贛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雙版納、海南島和東北大小興安嶺、三江平原等地區列為重點,分期規劃建設為各級自然保護區。對西部地區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物種和生態系統分布區,特別是重要荒漠生態系統和典型荒漠野生動植物分布區,應搶建一批不同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19.重視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在城鎮化進程中,要切實保護好各類重要生態用地。大中城市要確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綠地和生態用地,深入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加強城市公園、綠化帶、片林、草坪的建設與保護,大力推廣庭院、牆面、屋頂、橋體的綠化和美化。嚴禁在城區和城鎮郊區隨意開山填海、開發濕地,禁止隨意填占溪、河、渠、塘。繼續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和工業污染源治理,切實加強城鎮建設項目和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積極推進環保模範城市和環境優美城鎮創建工作。
20.加大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力度。國家鼓勵和支持生態良好地區,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發揮示範作用。進一步加快縣(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步伐。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努力推動地級和省級生態示範區的建設。

四、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要把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各部門對本行業和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的責任制落到實處。明確資源開發單位、法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獎罰制度。對於嚴格履行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於失職、瀆職,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要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納入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各級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確保投入與產出的合理性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22.積極協調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進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與監督工作,計劃、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和建設等部門要加強自然資源開發的規劃和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在國家確定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的基礎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的生態環境重點保護與監管區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體系。西部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搞好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放在優先位置,確保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順利實施。
23.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級政府要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鼓勵科技創新,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在生態環境保護經費中,應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預警制度,加強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的預測預報。
24.建立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各地要抓緊編制生態功能區劃,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健康發展。制定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發展計劃時,應依據生態功能區劃,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影響問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植樹種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設等重大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不利影響的項目,必須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與資源開發和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檢查驗收。對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應嚴格評審,堅決禁止。

(二)加強法制建設,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5.加強立法和執法,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抓緊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監管制度。
26.認真履行國際公約,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濕地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維護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的權益,承擔與我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國際義務,為全球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國外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發展。
27.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能力。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教育、專業教育,積極搞好社會公眾教育。城市動物園、植物園等各類公園,要增加宣傳設施,組織特色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進一步加強新聞輿論監督,表揚先進典型,揭露違法行為,完善信訪、舉報和聽證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實現祖國秀美山川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6. 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是指地質災害危險源危險區范圍及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回
地質災害危險答性評估包括三個方面:
①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
對建設場地評估區范圍內的已有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現狀評估。
②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對擬建工程建設活動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危險性預測評估。
③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
危險性綜合評估=危險性現狀評估+危險性預測評估。
編制評估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分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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