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3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Ⅰ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編制依據、主要地質災害點情況、地質災害威脅的主要對象和威脅范圍、地質災害發展趨勢、地質災害的重點防範期、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內容。編制方法如下:
(1)編制依據
說明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的法律依據,簡要概括本行政區內的地理特徵、地質構造特徵和氣象水文特徵。本部分可單獨立章,也可作為前言。
(2)主要地質災害點情況
說明上年度本行政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情況、採取的主要防災措施和取得的防災效果,以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的發展趨勢預測。
(3)地質災害威脅的主要對象和威脅范圍
結合本行政區地質災害調查(普查)的結果、地質災害發生的基本規律以及本年度地質災害發生發展趨勢預測結果等情況,確定本年度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威脅對象和范圍,並按照不同層級隱患點(預案點)的防災要求,編制隱患點防災預案。
(4)地質災害發展趨勢與重點防範期
地質條件改變、氣候變化、人為活動強度和方式的變化等因素影響地質災害發展變化趨勢。結合本年度行政區內的引發地質災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特徵,敘述不同區段的重點防範期。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分別敘述地方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交通、建設、水利、鐵道、旅遊、氣象、廣播電視、通信等相關部門的責任范圍。另外,應明確本行政區的主要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及組織實施單位。
(6)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具體確定進入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每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責任人和防災責任人,列出其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如本級方案不能確定,應註明由下一級防治方案確定。
Ⅱ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1.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1.1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1.2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1.3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和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1.4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由政府辦公廳、法制、監察、信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5 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2.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2.1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2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准、公開招標公告,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結果,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7)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公開招投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項目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8)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9)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程序、標准;
(10)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的依據、數量及調整情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1)行政機關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在線辦事的事項、條件、流程、登陸地址、咨詢電話、辦理結果等情況;
(1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3)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5)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6)徵收或者徵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處置和交易情況;
(17)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補償標准,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18)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況;
(19)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0)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招考、聘用信息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序和錄用結果;
(21)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2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府信息。
2.3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關於主動公開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2.4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2.5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6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7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2.8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3.公開的方式
3.1 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中國西安網站或本行政機關的互聯網網站上公開;
(2)定期公開發行政府信息專刊或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大廳、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
(5)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
(6)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7)其它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
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中國西安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2 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置閱讀障礙。對於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3.3 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告欄或查詢場所。
4.公開程序
4.1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4.2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本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中國西安網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採用以上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4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與自身相關的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並簽名或者蓋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4.5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1)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4.6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4.7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8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公開或者提供信息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9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4.10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按國家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5.監督與檢查
5.1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5.2 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監察局每年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市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網上政府信息公開的評估,考核結果將納入全市綜合目標考核體系。
5.3 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5.5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對申請人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4)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5)公開虛假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5.6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其他
6.1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6.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6.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Ⅲ 西安市政府官方網站
網頁鏈接西安自市人民政府網站。
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年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09年,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反應迅速、措施得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時有力有效,得到國務院領導同志充分肯定。2010年地質災害防災形勢依然嚴峻,各地要始終堅持不懈地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各項防災工作,加強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國務院防災減災會議精神,現就做好2010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認識
各地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緒,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嚴峻形勢,充分估計地質災害防治的艱巨性、復雜性和不確定性。要清醒地認識到,受認知程度、工作精度和手段的限制,許多地質災害隱患點未被發現或未被正確認識。地質災害防範工作中還存在意想不到的情況,尚有空白點和遺漏點。因此,各地務必要把問題估計得更重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實一些,一刻都不能放鬆,絲毫都不能鬆懈。
二、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
領導重視是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前提。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屬社會公益事業,關系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保民生的大局。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抓好防災機構、人員、責任、措施、經費的落實,全面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安排部署、督促檢查,分管負責同志具體負責,把防災責任制貫穿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全過程,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領導幹部要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及時安排部署地質災害防範工作。
三、進一步強化能力建設
2010年,部將繼續大力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推進地質災害防治行政管理、事業支撐、應急處置、專家咨詢、中介服務「五條線」和鄉鎮國土所的評估、巡查、宣傳、預案和人員「五到位」建設。部將在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監測預警示範區建設、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地質災害詳細調查、專業監測儀器推廣、防治知識宣傳等方面,向「十有縣」、「五條線」和「五到位」建設工作突出的省份和縣市傾斜。各地要結合地方實際,按照部的統一部署,狠抓防災能力建設工作。
四、進一步強化重點時段工作
汛期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關鍵時段。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一是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和調查工作,在此基礎上,認真編制完成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二是堅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後復查、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制度;三是繼續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加密分析會商頻次,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在2009年取得突破性進展的基礎上,各地要計劃結合「十有縣」建設,繼續大力推動縣級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力爭覆蓋全國1640個山區丘陵區縣(市、區)。
五、進一步強化近期工作
近期我國先後出現多次寒潮冰雪災害天氣過程,新疆、內蒙古等部分地區出現歷史罕見雪災,冰雪融化和凍脹均可能引發地質災害;遭遇幾十年一遇旱災的西南地區,持續乾旱造成岩土體鬆散開裂,一旦遭遇強降雨,極易發生突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相關地區要提高防範意識,提前部署、早抓落實。要與氣象、交通、水利、工業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交流,一旦發生重大災情險情,積極按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應對防範工作。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要及時報送信息、趕赴現場,指導地方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
六、進一步強化重點地區工作
湖北、重慶兩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敏感性,在兩省(市)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長效機制的要求,做好庫水位漲落期間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汶川地震災區的四川、陝西、甘肅三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努力協調相關部門,在保質量、保安全的基礎上,加快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規劃。西南山區要重點關注強降雨引發的滑坡和泥石流隱患點。西北黃土地區要做好黃土塬邊緣崩塌、滑坡、溝口泥石流災害的防治。東南沿海地區要警惕台風帶來暴雨引發的地質災害。
七、進一步強化在建工程項目防災工作
近期以來,為應對金融危機、拉動內需新上馬的建設工程項目數量劇增、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進一步加劇。由於一些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防災意識薄弱、防災措施不落實而導致地質災害群死群傷事件在2009年較為突出。各地要進一步強化在建工程項目防災工作,要聯合和協調相關部門,通過公示、督查、告知等多種手段,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關於地質災害防治的要求,消除隱患,明確防災措施,確保安全。特別是位於高山峽谷的國家重點水利、交通等在建工程項目,更要加大工作力度,嚴防地質災害群死群傷事件的發生。要把在建工程項目防災工作作為2010年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點。
八、進一步強化應急反應能力
要把提升應急反應能力作為防災能力建設的重點。一是強化機構人員建設。繼續加強和完善各級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建設,充實各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隊伍。二是整合系統資源。各地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系統、行業的眾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人員、技術、設備,形成統一調配機制。加強演習演練,保證關鍵時刻拉得出、頂得上。三是利用社會資源。結合當地地質災害類型特點,通過購買、租用等多種方式,加強無人小飛機、無人飛艇、三維激光掃描儀等應急設備的配置和應用。四是利用2010年國家測繪局在全國推廣應用無人機航攝系統的機會,主動與省級測繪部門聯系,建立協調機制,實現重大地質災害事件發生後,能隨時調用無人機開展應急調查。五是建設地質災害應急平台。按照國土資源應急平台體系建設標准,整合已有資源和基礎,實現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遠程會商和應急指揮。
九、進一步強化信息報送
2009年,除極個別地質災害事件報送信息稍遲緩外,整體信息報送及時、准確。各地要進一步強化信息報送,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的基礎上,對於《國家總體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特別重大和重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向部報告。對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尚未抵達現場、無法核實的災情險情,也要將已掌握的情況通過傳真、電話等多種方式報部。對信息報送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不能及時報送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
十、進一步強化宣傳培訓
2010年,部將在全國開展基層國土所地質災害防治「五到位」培訓工作,各地要積極配合和支持這項工作。同時,各地要結合「防災減災日」、「地球日」、「土地日」的宣傳活動,組織印製地質災害防災避險宣傳畫和宣傳冊,在學校、村社、廣場等地區發放、張貼。通過開展貼近實際、簡便易學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普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提高全社會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能力。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進行精心謀劃和認真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探索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新觀念、新思路、新辦法。4月30日前,將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署情況、准備情況、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部環境司。
2010年,是「十一五」規劃的最後一年,是奪取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新勝利、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關系全局,意義重大。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務必團結協調,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努力把今年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
聯系人及電話:沈偉志6655832166558316(傳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Ⅳ 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3〕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武警黃金指揮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好《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現就做好2013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
地質災害隱蔽性強、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動態變化大,防治難度大,我國地質災害點多面廣、威脅人員財產多,防治任務十分繁重。地質災害防治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和恢復地質環境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新的戰略高度。為此,各地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引,充分認識做好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以高度負責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扎扎實實做好防治工作。
二、認真履行防治工作職責
各地要切實履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能,積極推進本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盡快建立完善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安排部署、督促檢查,分管負責同志要深入一線,靠前指揮,確保地質災害防治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繼續加強防治機構建設
《決定》發布實施以來,防治機構建設取得重要進展。各地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繼續大力推動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技術支撐機構建設,盡快完善行政管理、事業支撐兩條線。特別是地質災害多發易發的省份,務必要在2013年全面建立省、市、縣三級地質災害防治機構,通過進一步充實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緩解當前防治人員不足與防治任務艱巨的矛盾。解決工作經費不足、技術水平落後等問題,努力提升防治機構管理和技術支撐能力。
四、加快落實防範治理任務
加快落實《決定》、《規劃》確定的任務落實。各地要積極推動本級財政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力度,確保詳細調查、專業監測、重要隱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工作經費,對群測群防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的補助。要按照規定報送本地區上一年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本年度計劃安排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申報2013年中央財政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的工程治理項目,原則上應完成勘查工作,並提交初步設計方案。
五、切實提升基層防治能力
基層能力建設是地質災害防治關鍵環節。部將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的基礎上,適時啟動地質災害防治高標准「十有縣」建設,從機構、制度、經費、監測、預警、評估等方面推動縣級防治能力建設。各地要認真總結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取得的經驗,通過相互交流和學習示範,繼續扎實推進基層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確實提升基層防災水平。
六、努力做好重點防治工作
各地要精心做好年度工作部署,明確防治重點災種、重點區位、重點時段和手段措施。一是汛前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堅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後復查,動態監控威脅人員財產安全隱患點變化情況。二是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掌握雨情、水情、震情,及時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及時派出專家指導和駐守。三是全面開展督促檢查,推動相關管理部門和防治主體落實防災責任和防治措施,特別是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做好生產和工程建設區域內的防治工作。四是三峽庫區、地震災區等,要將防治工作作為國土資源工作第一要務來抓,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
七、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各地要完善應急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專業技術隊伍和專家作用,積極主動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災情、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一是加強應急值守,及時掌握災情、險情、報送信息。二是做好應急處置,接到險情和災情報告後,要盡快趕赴現場,指導做好搶險救災工作。三是積極主動做好災情、險情調查評估工作,協助地方及時劃定危險區,撤離人員,盡力避免群眾和搶險救災人員二次傷亡。四是加強宣傳演練,使隱患點周邊群眾熟悉撤離信號、路線和避險場所。五是做好與武警黃金部隊等應急救援的溝通聯絡,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能力。
八、積極支持防治行業發展
積極推進建立地質災害防治中介機構,發揮其在行業監管、自律等方面積極作用。目前已經成立的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和部分地區省級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升防治技術水平和工程質量方面正逐步發揮作用。各地要大力支持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發展,積極推動建立省、市兩級地質災害防治中介機構,為中介機構和中介服務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指導,提升行業機構服務防治工作的能力。
201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貫徹落實《決定》和《規劃》的重要一年,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關系全局,意義重大。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務必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努力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得更好,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國土資源部
2013年4月1日
Ⅵ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今年以來,我國氣候極端異常,南方持續強降雨,部分地區地質災害多發頻發,群死群傷事件時有發生。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強地質災害隱患巡查和預警預報,及時轉移受威脅群眾,認真做好排險防治工作,強化應急搶險處置,落實各項防範應對措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進一步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形勢的嚴峻性
當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質災害多發易發期,特別是南方岩土體含水偏飽和、部分地區前旱後雨,西北地區黃土穩定性脆弱,三峽庫區水位明顯漲落,汶川、玉樹地震災區岩石破碎,再遇強降雨極易引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當前地質災害防治形勢的嚴峻性,深刻了解地質災害的隱蔽性、復雜性、突發性和破壞性,堅決克服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進一步細化、實化、深化各項防災措施,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各級政府要把防治地質災害作為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進一步部署和落實各項防範應對工作。
二、迅速開展地質災害隱患再排查
各地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組織開展「全國汛期地質災害隱患再排查緊急行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5號)的要求,重點針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城鎮、鄉村等人員聚集區,公路、鐵路等交通要道沿線地區和重大工程項目施工區等,在專業技術隊伍的指導和幫助下,依靠基層政府和組織,發動群眾迅速開展地質災害隱患再排查工作,確保不留死角。對發現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逐一登記造冊,落實防範和治理措施,納入群測群防工作體系。
三、進一步加強監測預警
對所有威脅群眾和重要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監測手段和方法,切實落實巡查人員和責任,並將防災負責人和監測責任人公開、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監測頻率,對重大隱患點實行24小時監測,一旦發生險情要及時發出預警。各地要重視和加強群測群防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裝備,組織廣大群測群防員上崗到位。同時,要關心他們的安全和生活。
四、強化臨災避險和應急處置
凡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基層政府和單位要迅速組織群眾轉移並做好安置工作,對危險區域要設置警戒線,防止群眾在轉移後擅自再次進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避免群死群傷事故發生。地質災害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時間組織相關部門和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強化技術指導,進一步組織開展災害點周圍的隱患排查,防止發生次生災害。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物資、資金、設備等各項應急准備工作。
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
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責任,特別是要加強縣鄉兩級責任制的落實,把責任層層落實到基層和人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並會同氣象部門加強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水利、交通、鐵道、建設、安全監管、旅遊、教育、電力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指導做好相關領域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巡查、監測預警和排危除險工作。
六、加大防災知識宣傳普及力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通過開展貼近實際、簡便易學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全面普及預防、辨別、避險、自救等地質災害防治應急知識,提高幹部群眾的臨災自救和互救能力。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立警示牌和宣傳欄,及時向受威脅群眾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明確險情發生後撤離轉移的路線和避讓地點。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Ⅶ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1〕9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以下簡稱 《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將 《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進一步細化和分解,組織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形成部門間密切協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並組織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措施,確保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 (國發 〔2011〕20 號)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開展隱患調查和動態巡查
(一)加強調查評價。以縣為單元在全國范圍全面開展山洪、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重點提高汶川、玉樹地震災區以及三峽庫區、西南山區、西北黃土區、東南沿海等地區的調查工作程度,加大對人口密集區、重要軍民設施周邊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價力度。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山洪地質災害調查和評價、做好調查成果綜合集成工作,具體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調查評價; 水利部負責組織山洪災害調查評價)
(二)強化重點勘查。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和村莊、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及飲用水源地,隱蔽性強、地質條件復雜的重大隱患點,要組織力量進行詳細勘查,查明災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並逐點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重大隱患點勘查,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落實重大隱患點監測防治措施)
(三)開展動態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經常性巡迴檢查,對重點防治區域每年開展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後核查,及時消除災害隱患,並將排查結果及防災責任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省、市兩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級人民政府隱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對基層難以確定的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等加強督促指導)
二、加強監測預報預警
(四)完善監測預報網路。加快構建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預報會商和預警聯動機制。對城鎮、鄉村、學校、醫院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人口密集區上游易發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峽谷地帶,要加密部署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專業監測設備,加強監測預報,確保及時發現險情、及時發出預警。(國土資源部、氣象局、水利部負責建立監測預報會商、信息共享和預警聯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五)加強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進一步完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簡訊、電話、宣傳車和電子顯示屏等各種媒體和手段,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重點加強農村山區等偏遠地區緊急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並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通知等方式,將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遞給受威脅群眾。(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高群測群防水平。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幹部和骨幹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引導、鼓勵基層社區、村組成立地質災害聯防聯控互助組織。對群測群防員給予適當經費補貼,並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群測群防員等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其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應急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民政部、氣象局等負責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制定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員防災技能培訓)
三、有效規避災害風險
(七)嚴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要嚴格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國土資源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林業局、氣象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與監管,開展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監測評估。(環境保護部、林業局、水利部、農業部、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要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氣象局、林業局、能源局等分別負責)
(八)快速有序組織臨災避險。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要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遇台風、強降雨等惡劣天氣及地震災害發生時,要組織力量嚴密監測隱患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測群防組織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群眾安全轉移,並在原址設立警示標志,避免人員進入造成傷亡。在安排臨時轉移群眾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對災害隱患進行安全評估,落實監測預警等防範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加強指導)
(九)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群眾。要加強對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並為搬遷群眾提供長遠生產、生活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林業局等加強支持、指導)
四、綜合採取防治措施
(十)科學開展工程治理。對一時難以實施搬遷避讓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各地區要加快開展工程治理,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隊伍作用,科學設計,精心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治理項目的支持和指導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加強支持、指導和監督)
(十一)加快地震災區、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在全面開展地震影響區地質災害詳細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抓緊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好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妥善解決二、三期地質災害防治遺留問題,重點加強對水位漲落引發的滑坡、崩塌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三峽辦加強支持、指導)
(十二)加強重要設施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對交通干線、水利樞紐、輸供電輸油 (氣)設施等重要設施及軍事設施周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及時採取防治措施,確保安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電監會、能源局等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加強指導監督)
(十三)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各地區要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農業、安全監管、林業、氣象等相關部門,統籌各方資源抓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山洪災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尾礦庫隱患治理、易災地區生態環境治理等各項工作,切實提高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水平。要編制實施相關規劃,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氣象局等加強支持、指導)
適當提高山區城鎮、鄉村的地質災害設防標准。(國土資源部負責)
(十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縫防控機制。建立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責任制,完善重點地區地面沉降監測網路。(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
實行地面沉降與地下水開采聯防聯控,重點加強對長江三角洲、華北地區和汾渭地區地下水開采管理,合理實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範區,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縫進一步加劇。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劃定地面塌陷易發區、危險區,強化防護措施。(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負責)
制定地下工程活動和地下空間管理辦法,嚴格審批程序,防止礦產開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設以及地下空間使用不當等引發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縫等災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林業局負責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制定、完善有關規范標准和技術規程;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等部門和單位制定地下空間管理辦法)
五、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十五)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加快組建專群結合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專業設備,形成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進一步修訂完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嚴密、科學的應急工作流程。建設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加強必要的生活物資和醫療用品儲備,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有關各方協調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民政部等加強支持、指導)
(十六)強化基層地質災害防範。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熟悉情況的優勢,大力支持和推進鄉、村地質災害監測、巡查、預警、轉移避險等應急能力建設。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的巡迴檢查,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市、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要安排專人盯守巡查,並於每年汛期前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等相關部門加強支持、指導)
(十七)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加強綜合協調,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範等應急處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健全保障機制
(十八)完善和落實法規標准。全面落實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易發區要抓緊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規規章,健全地質災害防治法制體系。抓緊修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危險性評估與風險區劃、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規范標准,完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危險性評估等技術要求和規程。(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推動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 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制定相關規范標准,完善相關技術要求和規程)
(十九)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專業監測、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加大資源整合和經費保障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加強支持、指導)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力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負責)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防治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務、職稱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國土資源部負責)
(二十)加大資金投入和管理。國家設立的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用於開展全國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實施重大隱患點的監測預警、勘查、搬遷避讓、工程治理和應急處置,支持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科普宣教和培訓工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和群測群防員補助資金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安排用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同時,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專款專用。各地區要探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一)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國家和地方相關科技計劃 (基金、專項)等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防治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加強對復雜山體成災機理、災害風險分析、災害監測與治理技術、地震對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等方面研究。積極採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衛星通信、遙感遙測等先進技術手段,探索運用物聯網等前沿技術,提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勵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指揮、救援關鍵技術裝備的研製,推廣應用生命探測、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鑽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進適用裝備,提高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理論和技術方法。 (科技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通過相關科技計劃、基金和行業科研專項等對地質災害防治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進行支持; 科技部、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研究、技術裝備研製應用以及對外國際交流合作。有條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二)深入開展科普宣傳和培訓教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地質災害識災防災、災情報告、避險自救等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定期組織機關幹部、基層組織負責人和骨幹群眾參加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學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教育和技能演評價等方面的研究。積極採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衛星通信、遙感遙測等先進技術手段,探索運用物聯網等前沿技術,提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勵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指揮、救援關鍵技術裝備的研製,推廣應用生命探測、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鑽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進適用裝備,提高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理論和技術方法。(科技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通過相關科技計劃、基金和行業科研專項等對地質災害防治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工作進行支持; 科技部、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各方面力量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研究、技術裝備研製應用以及對外國際交流合作。有條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二)深入開展科普宣傳和培訓教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廣泛開展地質災害識災防災、災情報告、避險自救等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地質災害易發區要定期組織機關幹部、基層組織負責人和骨幹群眾參加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學學生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教育和技能演練; 市、縣、鄉級政府負責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區地質災害情況,切實增強災害防治及搶險救援指揮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宣傳普及和培訓。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培訓; 教育部負責將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中小學學生防災演練)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二十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建立完善逐級負責制,確保防治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到實處。地質災害易發區要把地質災害防治作為市、縣、鄉級政府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負責人任職等談話的重要內容,督促檢查防災責任落實情況。對在地質災害防範和處置中玩忽職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行政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