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程地質勘查規范
❶ 在什麼地方可以下到《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煤、泥炭地質勘查的目的和任務、階段劃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則,煤、泥炭資源/儲量分類條件和估算原則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3908-2002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
GB/T 50215-94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
GB50197-94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規范
GB/T 12719-91 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
3 煤炭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
煤炭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是為煤炭建設遠景規劃、礦區總體發展規劃、礦井初步設計提供地質資料。
4 煤炭地質勘查的基本原則
4.1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從勘查區的實際情況和煤礦生產建設實際需要出發,正確合理地選擇採用勘查技術手段,注重技術經濟效益。
4.2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以現代地質理論為指導,採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適應煤礦建設技術發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質勘查必須堅持「以煤為主、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原則,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護礦產資源,做好與煤共伴生礦的其他礦產的勘查評價工作。
5 煤炭地質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階段劃分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劃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
5.2 預查階段
5.2.1 預查應在煤田預測或區域地質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其任務是尋找煤炭資源。
5.2.2 預查工作程度要求
a) 初步確定工作地區地層層序,確定含煤地層時代
b) 大致了解工作地區構造形態
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層分布的范圍、煤層系數、煤層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類和煤質的一般特徵
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礦產情況
e) 估算煤炭預測的資源量
5.3 普查階段
5.3.1 普查是在預查的基礎上,或已知有煤炭賦存的地區進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確定勘查區的地層層序,詳細劃分含煤地層,研究其沉積環境特徵和聚煤特徵。
b) 初步查明勘查區構造形態,初步評價勘查區復雜程度。
c)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厚度和主要可採煤層的分布范圍,大致確定可採煤層煤類和煤質特徵,初步評價勘查區可採煤層的穩定程度。
d) 調查勘查區自然地理條件、第四紀地質和地貌特徵,大致了解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調查環境地質現狀。
e) 大致了解勘查區開發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煤的開采技術條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礦產賦存狀況。
g) 估算各可採煤層推斷的和預測的資源量。
5.3.3 在煤炭資源條件較差、地質條件較復雜只能提交普查報告的井田,在普查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構造形態和初期采區內的主要構造,詳細了解井田構造復雜程度。
b)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的層數、層位、厚度、結構及可采范圍,適當加密控制初期采區范圍內煤層的可采邊界。
c) 初步查明可採煤層的煤質特徵,基本確定煤類及其分布,詳細了解其他有益礦產的工業價值。
d) 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參照5.2.2.1條並按實際情況調整後確定。
e) 估算可採煤層的推斷的和預測的資源量。
5.4 詳查階段
5.4.1 詳查的任務是為礦區總體發展規劃提供地質依據。
5.4.2 詳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區構造形態,控制勘查區的邊界和勘查區內可能影響井田劃分的構造,評價勘查區的構造復雜程度。
b)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層數、厚度和可采范圍,基本確定可採煤層的連續性,控制主要可採煤層露頭位置,了解對破壞煤層連續性和影響煤層厚度的岩漿侵入,古河流沖刷、古隆起等,並大致查明其范圍,評價可採煤層的穩定程度和可采性。
c)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煤質特徵和工藝性能,確定可採煤層煤類,評價煤的工業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採煤層風化帶界線,評價可採煤層煤質變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基本查明主要可採煤層頂底板工程地質特徵、煤層瓦斯、地溫等開采技術條件,對可能影響礦區開發建設的水文地質條件和其他開采技術做出評價,初步評價勘查區環境地質條件。
e) 對勘查區內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資源作出初步評價。
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礦產賦存情況,做出有無工業價值的初步評價。
g) 估算各可採煤層的控制的、推斷的、預測的資源/儲量,其中控制的資源/儲量分布應符合礦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
5.4.3 在煤炭資源條件較差、地質條件較復雜只能提交詳查報告的井田,其詳細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構造形態和初期采區內的主要構造,對井田邊界構造應作適當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採煤層的層數、層位、厚度、結構和可采范圍,在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適當加密控制可採煤層的可采邊界,控制主要可採煤層的露頭位置。
c) 基本查明可採煤層的煤質特徵,確定煤類及其分布。
d) 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參照5.5.2.1條並按實際情況調整後確定。
e) 估算可採煤層的控制的、推斷的和預測的資源/儲量。
5.5 勘探階段
5.5.1 勘探的任務是為礦井建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提供地質資料。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對於擬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機械化程度較高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控制井田邊界構造、其中與礦井的先期開采地段有關的邊界構造線的平面位置,應控制在150米以內。
b) 詳細查明先期開采地段內落差等於和大於30米的斷層,詳細查明初期采區內落差等於和大於20米的斷層,對小構造的發育程度、分布范圍及對開採的影響作出評述。
c) 控制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的底板等高線,煤層傾角小於10度時,應控制初期采區內登高距為10米~20米的煤層底板等高線。
d) 詳細查明可採煤層層位及厚度變化,確定可採煤層的連續性,控制先期開采地段內各可採煤層的可采范圍,對厚度變化較大的主要可採煤層、應控制煤層等厚線。
e) 嚴密控制與先期開采地段或初期采區有關的主要可採煤層露頭為止,在掩蓋區,隱蔽煤層露頭線在勘查線上的平面位置應控制在75米以內,控制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的風氧化帶界線。
f) 詳細查明可採煤層的煤類、煤質特徵及其在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的變化,著重研究與煤的開采、洗選、加工、運輸、銷售以及環境保護等有關的煤質特徵和工藝性能,並做出相應的評價。
g) 詳細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評價礦井充水因素,預算先期開采地段涌水量,預測開采過程中發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評述開采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條件的可能變化,評價礦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徑。
h) 詳細研究先期開采地段和初期采區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頂底板的工程地質特徵,煤層瓦斯、煤的自燃趨勢、煤塵爆炸危險性及地溫變化等開采技術條件,並做出相應的評價。
i) 詳細調查老窯、小煤礦和生產礦井的分布和開采情況,劃出其采空范圍,對老窯的采空區應盡可能地控制、並評述其積水情況,詳細調查生產礦井和小煤礦的涌水量、水質及其動態變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礦產賦存狀況。
k) 估算各種可採煤層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資源量/儲量。
5.5.2.2 對於擬建小型礦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據礦井建設的實際需要加以調整。
5.5.2.3 現有生產礦井為了擴大井田范圍,超出原已批準的地質報告的部分,其工作程度應視擴大區所處的井田部位,依據礦井改擴建設對擴大范圍的要求,由探礦權人與地質單位商定。
5.5.2.4 對於擬建中型以上機械化程度較高的露天礦,其勘查工作程度根據露天開採的特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復煤層按分煤層基本對比清楚。
b) 嚴格控制先期開采地段煤層露頭的頂底界面及煤層露頭被剝蝕後的形態,露天開採的最下一個煤層的露頭,其底板深度的誤差應控制在5米以內。
c) 詳細查明先期開采地段內落差達於10米的斷層,控制褶曲的產狀,褶曲軸部的標高應控制在10米以內。
d) 詳細查明各煤層的夾矸層數、厚度、岩性,對不能分層剝離的夾矸和在開采時可能混入煤中的頂底板岩石,均應了解其灰分、硫分、發熱量和真密度等質量特徵。
e) 基本查明剝離岩層中賦存的其他有益礦產,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其他礦產,應提出必要的地質資料。
f) 詳細查明露天開採的最下一個可採煤層頂板以上各含水層,以及煤層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層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質特徵,計算露天開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評價露天疏幹得難易程度。
g) 基本查明露天邊坡各岩層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學性質,詳細了解軟弱夾層的層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學特徵,評價影響邊坡穩定性的主要地質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剝離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學性質。
h) 先期開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資源/儲量比例,應比附錄E的要求提高10%。
6 煤炭地質勘查的控製程度
6.1 煤炭地質勘查工作必須根據地形、地址及物性條件,合理選擇和使用地質填圖、物探、鑽探、采樣測試等勘查手段。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區,均應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和配合下進行地質填圖。地質填圖的比例尺一般為:
a) 預查階段 (1:50000)~(1:25000)
b) 普查階段 (1:50000)~(1:25000),也可採用1:10000
c) 詳查階段(1:25000)~(1:10000),也可採用1:5000
6.3 凡地形、地質和物性條件適宜的地區,應以地面物探結合鑽探為主要手段,配合地質填圖、測井、采樣測試及其他手段,進行各階段的地質工作。
6.4 凡不適於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區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區,應在槽探、井探、淺鑽、地面物探和地質填圖的基礎上開展鑽探工作。
6.5 所有鑽孔都必須進行測井工作
6.6 預查、普查階段鑽孔中達到規定厚度的煤層應全部採取煤心煤樣,各種煤樣的采區及其測試項目,參考附錄F確定。
6.7 露天勘查的工作控製程度,根據露天開發建設的需要,一般應在露天初期采區范圍內採用平行等距剖面進行加密,其剖面間距可為同類型井田勘探階段先期開采地段基本線距的1/2。
7 煤炭資源/儲量分類及其類型條件
7.1 資源/儲量分類依據
7.1.1 可行性評價程度
可行性評價程度分為概略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種。
7.1.2 經濟意義
7.1.2.1 經濟的
其數量和質量是依據符合市場價格的生產指標計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的市場條件下開采,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等其他條件允許,即每年開採煤炭的平均價只能滿足投資回報的要求。
7.1.2.2 邊際經濟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其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於盈虧邊界,只有在將來由於技術經濟、環境等條件的改善或政府給予其它扶持的條件下才可變成經濟的。
7.1.2.3 此邊際經濟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或技術上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技術進步使成本降低後,方能變成經濟的。
7.1.2.4 內蘊經濟的
僅通過概略研究,作了相應的投資機會評價,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預可行性研究。
7.1.3 地質可靠程度
7.2 煤炭資源/儲量分類及類型條件
7.2.1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在地質可靠程度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煤層的厚度、結構已經查明,煤層對比可靠,可採煤層的連續性已經確定,煤類、煤質特徵及煤的工藝性能已經查明,岩漿岩對煤層、煤質的影響已經查明。
b) 煤層底板等高線以嚴密控制,落差等於和大於30米的斷層已經詳細查明
c)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勘探階段的控制要求
7.2.2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分類
7.2.2.1 可采儲量(111):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可采部分。勘查工作程度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證實其在計算當時開采是經濟的、計算的可采儲量及可行性評價結果可信度高。
7.2.2.2 探明的(可研)經濟基礎儲量(111b):同(1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
7.2.2.3 預可采儲量(121):同(1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只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儲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 探明的(預可研)經濟基礎儲量(121b):同(12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
7.2.2.5 探明的(可研)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11):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只有當技術、經濟等條件改善後才可變成經濟的。
7.2.2.6 探明的(預可研)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1):同(2M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只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礎儲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 探明的(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11):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必須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
7.2.2.8 探明的(預可研)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1):同(2S11)的差別在於本類型只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資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 探明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勘查工作程度已達到勘探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3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址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煤層的厚度、結構已基本查明,煤層對比可靠,可採煤層的連續性已基本確定,煤類、煤質特徵及煤的工藝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漿岩對煤層、煤質的影響已基本查明。
b) 煤層底板等高線已基本控制,落差等於和大於50米的斷層已經基本查明。
c)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詳查階段的控制要求。
7.2.4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分類
7.2.4.1 預可采儲量(122):勘查工作程度已達詳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預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開采是經濟的,估算的可采儲量可信度較高,可行性評價結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2 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同(122)的差別在於本類型是用未扣除設計、采礦損失的數量表述的。
7.2.4.3 控制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2M22):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詳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預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待將來技術經濟條件改善後可變成經濟的。
7.2.4.4 控制的次邊際經濟資源量(2S22):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詳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預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需大幅度提高礦產品價格或大幅度降低生產成本後,才能變成經濟的。
7.2.4.5 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
推斷的煤炭資源量在地質可靠程度方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煤層的厚度、結構與初步查明,煤層對比基本可靠,煤類和煤質特徵已大致確定
b) 煤層產狀已初步查明,煤層底板等高線已大致控制
c) 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普查階段的控制要求
7.2.6 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分類
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普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7 預測的資源量(334)?
勘查工作程度達到了預查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8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
8.1 煤炭資源量計算指標
8.2 各類型資源量計算塊段劃分的基本要求
8.2.1 劃分各類型塊段,原則上以達到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
8.2.2 跨越斷層劃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塊段時,均應在斷層的兩側各劃出30米~50米的范圍作為推斷的塊段。
8.2.3 小構造和陷落柱發育的地段,不應劃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地段。
8.2.4 露天勘查各級別塊段的劃分,不受初期采區內平行等距剖面加密的影響。
8.3 資源/儲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3.1 預查、普查階段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米,最大不超過1200米,只適於建小型井的地區一般為600米,最大不超過1000米。
8.3.2 煤類或煤的工業用途不同時應分別估算。
8.3.3 資源/儲量估算中所利用的各項勘查工程成果和基礎資料的質量應當可靠。
8.3.4 煤層傾角小雨60度時,在平面投影圖上估算資源/儲量,當傾角等於或大於60度時,則應在立面投影圖或立面展開圖上進行估算。
8.3.5 煤層傾角小於15度時,可以利用煤層的偽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積估算資源/儲量,傾角等於或大於15度時,則必須以煤層的真厚度和斜面積進行估算。
8.3.6 對煤層厚度的特厚點、變薄點或不可采點,均應分析其原因,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處理。
8.3.7 資源/儲量的估算方法和各項估算參數,都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8.4 有夾矸的煤層採用厚度的確定方法
8.4.1 煤層中單層厚度小於0.05米的夾矸,可與煤分層合並計算採用厚度,但並入夾矸以後全層的灰分、硫分應符合估算指標的規定。
8.4.2 煤層中夾矸厚度等於或大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時,煤分層應分別視為獨立煤層,分別估算資源/儲量,夾矸厚度小於煤層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層厚度均等於或大於夾矸厚度時,可將上下煤分層厚度相加,作為採用厚度。
8.4.3 結構復雜煤層和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當夾矸的總厚度不大於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以各煤分層的總厚度作為煤層的採用厚度,當夾矸的總厚度大於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按8.4.1條和8.4.2的規定處理
8.5 露天勘查煤層的夾矸和剝離物的估算
8.5.1 煤層夾矸的估算要求:
a) 各可採煤層應分別估算含矸率
b) 對煤層中厚度等於或大於1米的夾矸和小於1米的夾矸,應分別估算其含矸率
8.5.2 剝離物的估算要求
a) 按確定的露天邊界,分別估算第四系、煤層上覆岩層的剝離量。
b) 開采多煤層的露天礦,對煤層之間的剝離物,應單獨估算剝離量。
c) 按估算的剝離量與開採煤層的資源/儲量,估算出最大、最小及平均的剝采比。
9 煤層氣和其他有益礦產勘查工作
9.1 煤層氣和其他有益礦產的勘查,一般利用各種探煤工程進行,確有必要時也可布置部分專門勘查工程和測試研究工作。
9.2 各階段對煤層氣和其他有益礦產的勘查工作要求參照規定執行,評價指標應按有關礦中規定執行。
10 泥炭地質勘查
10.1 泥炭預查
依據區域地質資料和預測資料,進行初步野外觀測和極少量工程驗證,提出可供普查的地區。有足夠依據時可估算預測的資源量。
10.2 泥炭普查
10.2.1 目的
初步查明泥炭資源的分布、資源量和質量,為進一步詳細提供依據。
10.2.2 任務
10.2.2.1 初步查明區內泥炭的分布面積、礦層層數計其厚度、質量等情況。
10.2.2.2 初步了解泥炭賦存的地質、地貌及水文地質條件和泥炭的成因類型。
10.2.2.3 鈷酸腿短的和預測的資源量。
10.2.2.4 初步評價泥炭的開采利用技術經濟條件。
10.2.3 工作方法
10.2.3.1 收集資料:查閱前人有關工作成果,研究區域地質、水文地質等有關資料確定成礦遠景區。
10.2.3.2 訪問、踏勘、了解泥炭資源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情況。編制普查工作設計。
10.2.3.3 野外工作底圖。
10.2.4 勘查手段和施工要求
必須從地質目的和經濟效果出發,根據地質、地形及泥炭埋藏條件,礦層厚度選擇探礦工具和手段。
10.2.5 取樣和樣品分析
10.2.5.1 含礦面積小於0.5平方公里的礦點取一至三個,大於0.5平方公里的礦點不應少於3個,以確定泥炭質量及進行綜合利用初步評價為原則。
10.2.5.2 取樣方法:據具體情況可採用探坑刻槽或鑽孔取樣,並要做詳細的取樣紀錄。
10.2.5.3 樣品質量:現在沼澤中的裸露泥炭,濕樣質量不應少於2公斤,埋藏泥炭樣質量不應少於1公斤。
10.2.5.4 包裝與送樣:樣品包裝一般用塑料袋或其他不易污染的材料,樣品標簽放於兩層塑料袋之間並在外面貼上編號膠布。
10.2.5.5 泥炭樣品的采樣數量和一般分析項目:主要根據綜合利用評價的需要而定。
10.3 泥炭詳查
對普查圈定的詳查區通過大比例尺地質填圖及多種勘查方法和手段,比普查階段密的系統取樣,對詳查區泥炭資源作出是否具有工業價值的評價。
10.4 泥炭勘探
10.4.1 目的:在泥炭詳查圈出的范圍內詳細查明礦體的規模、儲量和質量,做出綜合評價。
10.4.2 任務:
a) 詳細查明泥炭分布范圍、面積和礦層厚度、層數及泥炭質量變化規律
b) 詳細查明泥炭賦存的地質、地貌及水文地質特徵,確定泥炭的成因類型和形成時代
c) 准確圈定礦體邊界,控制礦層變化,估算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資源/儲量。
d) 評價泥炭開采利用技術經濟條件
10.4.3 工作要求:
a) 地形地質測量選用地形底圖比例尺一般為(1:5000)~(1:10000)為宜,通過地質填圖基本查明礦區地層層序、言性組合、層位時代,觀察點密度以能基本控制地質體為原則。
b) 進行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補給,排泄條件,計算涌水量。
c) 工程網度一般要求按達到探明的資源/儲量標準的工程網度進行施工。
10.4.4 取樣方法和樣品分析,按自然分層或等距方式取樣,樣長一般不大於1米。
10.5 泥炭資源/儲量估算
10.5.1 泥炭品級和資源/儲量
10.5.1.1 泥炭品級取決於有機質的含量,分為有機質含量30%~50%的准泥炭和大於50%的泥炭兩個品級。
10.5.1.2 根據泥炭礦產資源本身的特殊性,其資源/儲量分類如下:
a) 探明的:是礦區開采設計依據的資源/儲量,其條件為:
1) 控制的礦體形狀、產狀及厚度變化,能准確圈定邊界
2) 劃分泥炭品級、掌握泥炭質量變化規律
3) 查明影響礦體儲量的夾層
4) 查明覆蓋層厚度,岩性和岩相變化
b) 控制的:是確定進一步部署勘探和制定泥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依據,其條件為:
1) 基本控制礦體形狀、產狀及礦層厚度變化、主礦體邊界必須由工程式控制制
2) 基本確定品級和質量變化
3) 對影響礦體較大的泥沙、腐木等夾層已查明
4) 初步了解覆蓋層厚度、岩性和岩相變化
c) 推斷的:為進一步布置地質詳查和礦山建設所探求的遠景規劃量,要求對礦體范圍、礦層厚度、產狀和質量有初步了解
d) 預測的:對具有賦存泥炭資源的地區經過預查,有足夠的資料、數據估算出的資源量
10.5.2 資源/儲量估算的一般規定
10.5.2.1 估算指標:泥炭有機質含量大於等於30%。
10.5.2.2 復雜結構礦體資源/儲量的估算,當夾層大於等於0.1米,應當剔除,並分層估算資源/儲量。
10.5.2.3 泥炭資源/儲量是按實際探得的資源估算的,估算不包括采空區。
10.5.2.4 估算單位以干噸(萬噸)計。
11 資料編錄、綜合研究和報告編制
11.1 對原始資料編錄工作的基本要求為如下四點:
a) 按勘查設計的要求和有關規程的規定,各種勘查工程的原始記錄和數據資料必須齊全、准確、真實、可靠
b) 對自然露頭和各種勘查工程所揭露的地質、水文地質現象,都必須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觀測、鑒定和描述、各種觀測、測量記錄資料,都應及時進行處理,解釋和整理
c) 原始資料編錄的工作程序、格式、內容、表達形式、術語等均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d) 各種原始記錄、原始編錄資料以及岩心、樣品、標本等實物資料,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原始資料檔案。
11.2 按照邊勘查施工,邊分析研究資料,邊調整修改設計的原則,對各種勘查技術手段所取得的資料均應進行及時且充分的分析研究和利用。
11.3 各階段地質報告的編制,原則上應按有關地質報告編寫規范規定的要求進行。
❷ 金屬非金屬礦產地質詳查勘探采樣規定及方法
一、規范的主要特點
《銅、鉛、鋅、銀、鎳、鉬礦地質勘查規范》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基本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特點表現在:
(一)類別劃分和名詞、術語的定義基本與國際慣例接軌
規范按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將礦產資源/儲量分為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三大類16種類型,每一類型一個編碼,便於不同類型的識別和數據的計算機處理與信息交流。名詞、術語的定義嚴謹、詞義確切,與國際慣例基本一致,便於國際交流。
(二)強化了礦產資源/儲量的經濟內涵
資源/儲量分類的依據是經過礦產勘查所獲得的不同地質可靠程度、相應的可行性評價及其得出的不同經濟意義。突出了可行性評價程度(特別是可研和預可研)及其得出的經濟意義在分類中的重要作用。
(三)取消了「各級儲量比例」的要求
規范對「各級儲量比例」再不作硬性規定,而是由投資者根據需要確定,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礦業市場發展的需求。對於各類儲量、基礎儲量或資源量的用途要求僅作了一般性規定,基本原則是探明的礦產資源應滿足礦山建設還本付息期所需的礦量;控制的礦產資源應達到礦山最低服務年限的礦量;推斷的礦產資源應滿足礦山遠景規劃的礦量。
(四)利用「類型系數」作為劃分礦床勘查類型的依據
本規范對礦床勘查類型的劃分,首次引入了「類型系數」的新概念,利用「類型系數」作為劃分礦床勘查類型劃分的依據,減少了人為的干擾因素,使礦床勘查類型的劃分從定性向半定量轉變。
(五)規范包含四個勘查階段的有關技術要求
規范對銅、鉛、鋅、銀、鎳、鉬礦的勘探、詳查、普查、預查工作均提出了相關的技術要求,而不僅是對某一階段工作提出了技術要求,以滿足多層次勘查和不同業主對地勘工作的需求。所以,稱為「地質勘查規范」。
二、礦床勘查類型與勘查工程間距
一般是先劃分礦床勘查類型,然後根據礦床勘查類型確定勘查工程(或叫探礦工程、采樣工程)間距。
(一)礦床勘查類型劃分
1.類型系數:通過對75個礦床勘查類型實例的研究,規范首次提出了「類型系數」的新概念。劃分礦床勘查類型和確定勘查工程間距時,應依據主礦體規模、形態及內部結構、礦床構造影響程度、主礦體厚度穩定程度和有用組分分布均勻程度等5個主要地質因素來確定。
為了量化這5個因素的影響大小,給每個因素賦予一定的值,即類型系數,根據5個地質因素類型系數值之和就可以確定是第幾勘查類型。在5個因素中,主礦體之規模大小比較重要,所賦予的類型系數值要大些,約佔30%;構造對礦體形狀的影響與礦體規模有間接聯系,所賦予的值要小些,約佔10%;其它3個因素各占 20%。
(1)礦體規模分為大、中、小型三類,其具體劃分及類型系數見表1。
表1 礦體規模劃分及類型系數表
礦體規模 類型系數 礦產種類 長度(m) 延深或寬(m)
大型 0.9 銅、鉬 >1000 >500
鉛、鋅 >800 >500
銀 >300
鎳 >400
中型 0.6
(0.3~0.6) 銅、鉬 300~1000 300~500
鉛、鋅 300~800 200~500
銀 150~300
鎳 200~400
小型 0.3
(0.1~0.3) 銅、鉬 <300 <300
鉛、鋅 <200
銀 <150
鎳 <200
由於礦體規模對勘查類型影響較大,小型礦體(<300m)和中型礦體(300~1000m)按長度不同應有不同的值:小型礦體長度<100m賦值 0.1,150~200m賦值0.2,>200賦值0.3;中型礦體長度300m賦值0.3,400~500m賦值0.4,>500賦值0.6。
(2)礦體形態復雜程度分為三類
A.簡單:類型系數0.6。礦體形態為層狀、似層狀、大透鏡狀、大脈狀、長柱狀及筒狀,內部無夾石或很少夾石,基本無分枝復合或分枝復合有規律;
B.中等:復雜程度屬中等,類型系數0.4。礦體形態為似層狀、透鏡狀、脈狀、柱狀,內部有夾石,有分枝復合;
C.復雜:類型系數0.2。礦體形態主要為不規整的脈狀、復脈狀、小透鏡狀、扁豆狀、豆莢狀、囊狀、鞍狀、鉤狀、小筒柱狀,內部夾石多,分枝復合多且無規律。
(3)構造影響程度分為三種
A.小型:類型系數0.3。礦體基本無斷層破壞或岩脈穿插,構造對礦體形狀影響很小;
B.中型:類型系數0.2。有斷層破壞或岩脈穿插,構造對礦體形狀影響明顯;
C.大型:類型系數0.1。有多條斷層破壞或岩脈穿插,對礦體錯動距離大,嚴重影響礦體形態。
(4)礦體厚度穩定程度大致分為穩定,較穩定和不穩定三種。各礦種不同穩定程度的厚度變化系數及類型系數見表2。
表2 礦體厚度穩定程度及類型系數表
礦產種類 穩定程度 厚度變化系數(%) 類型系數
銅 穩定 <60 0.6
較穩定 60~130 0.4
不穩定 >130 0.2
鉛、鋅 穩定 <50 0.6
較穩定 50~100 0.4
不穩定 >100 0.2
銀 穩定 <80 0.6
較穩定 80~130 0.4
不穩定 >130 0.2
鎳 穩定 <50 0.6
較穩定 50~100 0.4
不穩定 >100 0.2
鉬 穩定 <60 0.6
較穩定 60~100 0.4
不穩定 >100 0.2
(5)有用組分分布均勻程度,根據主元素品位變化系數劃分為均勻、較均勻,不均勻三種。各礦種有用組分均勻程度具體劃分及相應的類型系數值見表3。
表3 有用組分分布均勻程度及類型系數表
礦產種類 均勻程度 品位變化系數(%) 類型系數
銅 均勻 <60 0.6
較均勻 60~150 0.4
不均勻 >150 0.2
鉛、鋅 均勻 <80 0.6
較均勻 80~180 0.4
不均勻 >180 0.2
銀 均勻 <100 0.6
較均勻 100~160 0.4
不均勻 >160 0.2
鎳 均勻 <50 0.6
較均勻 50~100 0.4
不均勻 >100 0.2
鉬 均勻 <80 0.6
較均勻 80~150 0.4
不均勻 >150 0.2
注意:品位變化系數要用礦體單樣品位計算,而不是用單工程礦體平均品位。
2.礦床勘查類型劃分:礦床勘查類型劃分主要根據上述5個地質因素及其類型系數來確定,具體劃分為三種勘查類型:
第Ⅰ勘查類型:為簡單型,五個地質因素類型系數之和為2.5~3.0。主礦體規模大到巨大,形態簡單到較簡單,厚度穩定到較穩定,主要有用組分分布均勻到較均勻,構造對礦體影響小或中等。
第Ⅱ勘查類型:為中等型,五個地質因素類型系數之和為1.7~2.4。主礦體規模中等到大,形態復雜到較復雜,厚度不穩定,主要有用組分分布較均勻到不均勻,構造對礦體形狀影響明顯。
第Ⅲ勘查類型:為復雜型,五個地質因素類型系數之和為1~1.6。主礦體規模小到中等,形態復雜,厚度不穩定,主要有用組分分布較均勻到不均勻,構造對礦體形狀影響明顯到嚴重。
本規范把原來的4至5種勘查類型調整為3種。本規范的Ⅰ類型相當於原來的Ⅰ、Ⅱ類型;Ⅱ類型相當於原來的Ⅲ類型;Ⅲ類型相當於原來的Ⅳ、Ⅴ類型。
(二)勘查工程間距的確定
規范對勘查工程間距的確定,只提出了原則意見。勘查工程的布置,一般是以一定幾何形態的網格來控制礦體,並根據工程密度估算不同類別的資源/儲量;勘查工程的布置還應考慮不同勘查階段的銜接。
為了在實際工作中能有所參考,本規范附錄D之表D.4給出了3種勘查類型「控制的」資源/儲量的參考工程間距(見表4)。這些數據僅是經驗的總結,使用者必須結合礦床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工程間距。
表4 銅、鉛、鋅、銀、鎳、鉬礦床勘查工程間距參考表
礦 種 礦床勘查類型 控制的勘查工程間距(m)
沿走向 沿傾向
銅 Ⅰ 200~240 100~200
Ⅱ 120~160 100~120
Ⅲ 80~100 60~80
鉛鋅 Ⅰ 160~200 100~200
Ⅱ 80~100 60~100
Ⅲ 40~50 30~50
銀 Ⅰ 100~120 80~100
Ⅱ 60~80 40~50
Ⅲ 40~50 40~50
鎳 Ⅰ 160~200 100~160
Ⅱ 50~80 50~80
Ⅲ 40~50 40~50
鉬 Ⅰ 120~200 100~200
Ⅱ 80~100 60~80
Ⅲ 40~50 40~60
注意:1.工程間距沿傾向鑽孔指實際控制礦體的距離(斜距),坑道為中段高度;
2.同一勘查類型中工程間距視礦床規模及復雜程度擇優選用;
3.當礦體沿傾向變化較走向穩定時,工程間距沿礦體走向可密於傾向。
1.表4中未給出探明的和推斷的工程間距。探明的工程間距應在研究礦床自身特徵的基礎上,確定加密工程間距,不限於「控制的勘查工程間距」的二分之一,目的是確定礦體的連續性,使礦體連接無異議。推斷的工程間距,可以是不等間距的稀疏工程式控制制,其稀疏程度可以是「控制的勘查工程間距」的2-3倍。
2.勘查工程間距的確定與礦體五種主要地質因素 (規模、形態、厚度穩定程度、有用組分分布均勻程度、構造影響程度等) 有關。對於勘查工程數量較多的礦床,可運用地質統計學或其他數理方法確定最佳工程間距;對於一般的中、小型礦床,有類比條件時,運用傳統的類比法確定最佳工程間距;對於大型礦床,應進行工程間距試驗或不同勘查手段的工程驗證,以確定最佳工程間距。
3.勘查方法和手段的選擇應根據礦床類型和地形條件確定:一般I類型以鑽探為主,並用坑道進行驗證;Ⅱ類型和Ⅲ類型應以坑鑽結合對礦體加以控制,如果地形平緩,則以鑽探為主,地形陡峻則以坑道為主。
4.對於第Ⅲ勘查類型中極其復雜的小型礦床,無法探求控制的資源量/儲量時,可施行邊采邊探、探采結合的方法。
❸ 執行《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過程中常見的幾個問題
梁海軍 王獻忠 劉忠田
作者簡介:梁海軍,武警黃金第一總隊第三支隊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礦產儲量評估師。
地質勘查是一項探索性很強的科學實踐活動,其過程是運用地質科學理論與多種勘查技術手段對地質礦產各方面情況,進行反復觀察與研究,力求正確認識和反映其規律性。我們在實際的地質勘查工作過程中,執行的《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值得商榷。
1 勘查類型確定的問題
一個礦區勘探類型的確定要遵循從實際出發、追求最佳效益的原則,應依據影響礦床勘查難易的主要因素選擇勘查類型,一般將礦體規模、礦體形態復雜程度、內部結構復雜程度、礦石有用組分分布的均勻程度、構造復雜程度五方面作為主要地質因素。其劃分是以一條或幾條主礦體為主,隨地質工作程度的提高,認識的深化而不斷調整的動態過程。現行的《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按礦床地質特徵可將勘查類型劃分為簡單(Ⅰ類型)、中等(Ⅱ類型)、復雜(Ⅲ類型)三個類型,由於每個礦床的地質特徵往往不盡相同,甚至同一礦床的不同礦體或區段,其變化程度也各有區別,大多數情況下,影響勘查類型確定的多種地質變數因素的變化並不一定向著同一方向發展,以致其間出現多種勘探類型的組合,因此要以引起增大勘查難度最大的變數作為確定類型的主要依據。我們在普查報告的編制和審查過程中,主要是依據規范中規定的勘探類型來評價一個報告的勘查程度,針對每個礦床的實際勘探類型存在微小的差異,對於由於地質因素的復雜性,確定類型時允許出現某一類型偏復雜或偏簡單的過渡類型存在,使得地質勘查工作更加貼近地質工作實際。比如:我們在提交《黑龍江省漠河縣砂寶斯岩金普查報告》時,礦區內共劃分5條礦化蝕變帶,圈定5條工業礦體,其中主要礦體Ⅱ-1號提交控制的及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25 128kg,占礦區總資源量的81%,依據Ⅱ-1號礦體的礦體特徵、品位、厚度、斷層或岩脈對礦體的破壞程度,參照礦床勘查類型有關參數,砂寶斯礦區Ⅱ-1號礦體特徵除了厚度變化系數不穩定外,其他指標均符合Ⅰ勘查類型,但綜合考慮之後認為將勘查類型確定為Ⅱ類型偏簡單較為確切。
2 資源量品位低於最低工業品位的問題
我們在資源量估算時常常遇見資源量品位低於最低工業品位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礦床工業指標應該是一個動態指標,因為投資、市場需求、管理、技術能力和開採的技術條件等外部條件是可變的,可是在實際的地質勘查工作過程中,我們還依然參照《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附錄E的指標執行,估算一個勘查階段所探獲的礦產資源/儲量,一個礦區在提交勘查階段報告,進行資源/儲量估算時,確實存在著一個礦體中有一小部分塊段的品位大於邊界品位而低於最低工業品位的情況,這些礦塊在實際開采時,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也可能被礦山所開發利用,因此,在金礦的預查和普查階段僅使用《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附錄E中推薦的大於邊界品位指標估算資源量即可。比如:我們在提交《黑龍江省漠河縣砂寶斯岩金普查報告》時,5條礦體中有8個礦塊的品位低於最低工業品位,但均高於邊界品位,估算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1643kg,礦石量794 723噸,平均金品位2.07×10-6,占總資源量的5%。這類資源量依據規范無法歸類,經專家討論對於這幾個礦塊所計算的資源量也列入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總表中,一並備案。
3 工程間距的問題
工程間距是指相鄰勘查工程式控制制礦體的實際距離。其間距主要依據勘查類型和勘查階段來確定,即依據礦體的整體規模,並結合主要因素確定工程間距,由於每個礦床形成的地質條件各異,尤其是每條礦體沿走向和傾向的變化也是不一致的,不同地質可靠程度、不同勘查類型的勘查工程間距要適應其變化;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多元化,針對每條礦體的規模、形態、品位以及其他內部因素各異的礦床,按照統一的工程間距開展實際地質勘查工作可能不合適,勘查時應依據礦床的自身特點「量體裁衣」,視實際需要而定,並在施工中結合地質工作程度適時進行調整,確定合理的工程間距。但是,在對岩金普查報告審查的過程中,評估機構是嚴格依照《岩金礦地質勘查規范》附錄中的要求,把工程間距作為驗收礦體控製程度的標准進行考核,他們大多是在確定礦區的勘查類型後機械地按詳查階段的工程間距抽稀至1/2,對達不到這一標準的認為其礦區的工程部署不盡合理,個別地段需要補做地質工作,這與岩金普查規范中要求的「以最適宜的投入,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的出發點相悖。規范中明確要求普查階段主要是對預查階段圈出的礦化范圍,用稀疏的槽、井探和淺鑽等工程對礦(化)體進行較全面的揭露和取樣,在證實有工業礦體存在的情況下,用少量的鑽探或坑探工程對其深部進行控制。初步查明礦體在地表的規模、形態和有用組分分布情況,初步了解礦體的延伸情況,圈定詳查區,進行經濟評價的概略研究,估算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提交普查地質報告,作為詳查工作和礦山遠景規劃的依據,礦體的圈連可以存在多解性,因此,建議在普查階段不宜按照工程間距進行系統控制,大致查明礦體賦存的基本情況即可。
❹ 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分類
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分為國家標准和規范、行業協會標准和規范、企業標准和規范三類。
一、國家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
我國的礦產勘查一直實行國家標准和規范。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21世紀初以前,我國礦產勘查的運行,從機制和體制上,主體上都保留了從原蘇聯學來的模式。即由國家財政承擔礦產勘查的費用和風險,礦產勘查和礦產開發在體制上分離,在經濟效益上不相關。用國家下達計劃的方式控制全國的礦產勘查活動,在礦產勘查開發上,國家像一家獨資的大型礦業公司,政府作為礦產勘查的唯一「投資者」,理所應當由政府來制定礦產勘查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在這樣的模式下,就產生了一個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這個技術規范體系,從地質填圖、原始編錄、資料整理、報告編寫到按礦種劃分的地質勘查規范,以及物化探、遙感、測量、鑽探、坑探、采樣、加工、化驗無所不包。這個技術規范體系是地勘單位和設計部門的共同語言,也是計劃部門立項、建設礦山的依據。勘查技術人員只需對這個規范體系負責,各級管理部門也只需用這個規范體系來驗收勘查成果。嚴格按照勘查規范作業,是地質勘查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基本素養,但也對勘查地質人員的創造性有所抑制。在國家作為礦產勘查唯一出資人的時代里,這種情況無可厚非。有意或無意違背礦產勘查國家標准和規范作業的,輕者返工,報告通不過,重者視為違法。在過去,有的地質人員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由於執行礦產勘查任務的地勘單位和地質勘查技術人員,無需做礦床的經濟評價,只需按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規范實施,加上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規范剛性大,執行者無權修改,就可能造成有的礦床勘查程度過高或過低,這也是造成儲量平衡表上呆礦數量大的原因之一。
我國礦產勘查規范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基礎性地質技術標准
例如,火成岩、沉積岩、變質岩的岩石分類和命名方案,1:50 000區域地質圖圖例,這些都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准。又如固體礦產勘查原始地質資料編錄,包括各類地質記錄表格的格式,固體礦產勘查報告格式(封面、附圖、圖簽的樣式尺寸都有統一規定)。這些是原地質礦產部的部頒標准。
2.礦產勘查技術標准
例如,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國家標准。分礦種的,如鐵錳鉻礦地質勘查規范、銅鉛鋅銀鎳鉬礦地質勘查規范、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等。礦產地質勘查規范對勘查各階段的目的任務、勘查地質研究程度、勘查控製程度、勘查工作質量要求、礦產勘查資源/儲量分類及類型條件、礦產資源/儲量計算都有明細要求。對勘查類型的劃分、勘查工程間距、樣品加工縮分系數、不同類型礦石的分析項目都作了細致的規定。有些規定和市場經濟的思路不同,如劃分礦床的大中小型,根據規范,以礦石量或金屬量的重量或體積的數量為標准。找到和探明大中小型礦床的數量,也是衡量地勘單位成績的最主要依據。開發一個低品位、采選條件差的50萬噸儲量「大型銅礦」的經濟效益,可能不如開發一個高品位、易采選的3萬噸儲量的「小型銅礦」。但找到大型礦床的功勞大、找到一個小型礦床的功勞小是肯定的。現行的規范標准,不討論礦床的礦石或金屬的成本競爭地位,預計帶來多大的利潤,並且不作為勘查業績的考核指標。
3.勘查技術方法規范
這類規范的特點,一是數量大,分類細。例如物探中使用的地面高精度磁測、時間域激發極化法、電阻率測深法、直流充電法等,地質礦產實驗室測試如礦物氣液包裹體測溫、孢粉分析、熱電性能測試等使用的方法,都有全國統一的部頒技術規范。像孢粉分析的采樣,對采樣方法、采樣間距、樣品重量、送樣包裝等,都以部頒文件做了明細的規定。二是技術標准由政府文件頒發,相對固化,難以跟上技術的進步和市場的變化。例如現在廣泛應用的岩心鑽探規程,缺失空氣反循環鑽探,妨礙了這種重要的低成本、快速勘查方法在全國的推廣。又如取心鑽探規定,礦層、礦化帶的岩礦心的採取率一般不得低於75%,這不能為國際上商業性礦產勘查和開發的投資者所接受。
當前,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資源補償費項目、財政補貼項目及中央和地方勘查基金項目,仍按國家頒布的標准和規范實施。除外資勘查企業外,國內大量的礦產勘查投資者,也使用現行的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原因之一是我國實行勘查資質制度,投資者一般沒有資質,請國有地勘單位施工,習慣上就只能按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實施。投資者初入礦產勘查行業,沒有企業標准,在這個問題上,國內的礦產勘查投資者,尚沒有話語權。尚未形成有權威的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業內認可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目前在中國,商業性礦產勘查的技術標准和規范,仍是政府頒布的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因為全國統一的勘查技術規范和標准已為業內熟悉,本書不再介紹這些規范和標准。
在市場經濟國家,實質上不存在由政府機構頒發的礦產勘查技術的國家標准或規范。為什麼有的赴國外的地質考察報告又介紹了諸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政府機構的技術標准呢?這里存在一個認識的誤區。如原澳大利亞礦產資源局頒布的資源量/儲量分類系統,其目的是為地質調查所和政府研究機構評價國家資源家底和資源潛力用的,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背景數據。這一技術標准並不用於商業性礦產勘查。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政府機構的地質調查所,有地質填圖的技術標准,礦產勘查公司並不一定採用這樣的技術標准。對勘查的技術方法,政府和行業協會都不制定技術標准和規范。而我們有些認識誤區,是把用於政府公益性目的的技術標准和用於商業性目的的技術標准混為一談了。
二、行業協會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
在市場經濟國家,礦產勘查是商業性行為,不存在由國家統一編制發布的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為了保障礦產勘查公眾投資者的利益,規范礦業權轉讓的礦產勘查市場秩序,建立交易的共同語言,降低交易成本,由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礦產勘查的行業技術標准和規范。有權威的行業協會制定的標准和規范,為證券交易所、證監委、投資公司、銀行所接受。例如:澳大利亞采礦冶金協會頒布的儲量/地質報告標准(VALMIN)。
加拿大礦業冶金協會(CIM)頒布的主要的技術標准有:
——礦產勘查實施指南。對獨立勘查地質學家、地質概念、質量控制、勘查方法、資料收集、地質記錄、資料確認、鑽探、采樣、樣品制備、分析測試、資料解釋、地質報告等均做了詳細規定。
——礦權評估標准和指南(CIMVal)。
——礦產資源量/儲量計算標准。對煤、鉀鹽、金剛石、鈾、工業礦物有特別規定。
加拿大找礦開發者協會(PDA)頒布有E3勘查階段環保標准。
三、企業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
對於大型礦業公司和非上市的私公司,礦產勘查的風險由公司承擔,公司自行確定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程。有的公司一直從事斑岩型銅礦的勘查與開采,具有豐富的技術經驗積累。在勘查開發斑岩型銅礦時,會選擇較稀勘探網度,選礦試驗也有所簡化。如有一家礦業公司,在勘查開發生產密西西比河谷型鉛鋅礦(MVT)上,擁有先進的技術和豐富的經驗,他們在對密西西比河谷型鉛鋅礦勘查和可行性研究上,就會採用相對簡單的企業技術標准。有的礦業公司要求降低采礦的風險,在預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階段,則以較密的勘探網度,計算儲量。為了降低勘查成本,項目主任地質師可以決定測制礦區地質圖的內容。不同公司的技術資源不同,風險控制理念不同,管理習慣和方法不同,企業文化不同,所採用的礦產勘查技術標准和規范也不同。
❺ 有關礦產地質勘查、報告編寫與評審驗收的幾點粗淺體會
杜紹先
作者簡介:杜紹先,原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副局長,總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礦產儲量評估師。
地質工作的目的,是研究查明工作區地質構造、礦產資源、水工環(即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情況,為人民生活、國家工農業建設提供基礎地質資料。本文僅就礦產地質勘查、報告編寫和評審驗收方面經常出現的問題,談些粗淺的體會,供閱者參考。
1 礦產地質勘查
1.1 認真執行運用規范
礦產地質勘查規范,是地質勘查中必須遵守的具體規定。它既是工作設計的依據,也是成果審查驗收的基本要求。新中國成立後原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曾幾次組織煤炭、冶金、地質、石油、化工等部門,開展對地質勘查和礦山建設的調查研究,著手編制礦產地質勘查規范,並在實踐中也曾進行過及時修改、頒發。迄今對40多種大宗主要礦產都編寫了規范,並經過批准執行。如金屬礦產方面有鐵、錳、鉻、銅、鉛鋅、鎢、鉬、鎳、鋁、岩金、砂金、汞、鈾、稀有金屬、砂礦、耐火粘土,非金屬方面有硫、磷、石墨、硼、螢石、硅灰石、菱鎂礦、高嶺土、石膏、硬石膏、玻璃硅質原料、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雲岩等,能源礦產有煤、泥炭、石油、天然氣,對一些暫不能作規范執行,則作暫行規定執行。對一些雖有勘查經驗等,但無生產礦山,資料不多的礦產暫未編寫。這些礦產地質勘查規范,對指導勘查工作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
1.2 礦產勘查階段劃分
對礦產勘查階段的劃分過去比較混亂,歷經多次變化,例如1987年以前,煤炭部門劃分為預查、普查、詳查、精查四個階段;冶金部門劃分為普查、評價、勘探三個階段;地質部門劃分為初步普查、詳細普查、初步勘探、詳細勘探四個階段;建材、化工、核工業等部門,有的劃分為三個階段,有的劃分為四個階段,名稱也不盡相同。1987年,經全國儲委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並以全國儲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發布的《礦產勘查階段劃分的暫行規定》統一劃分為普查、詳查、勘探三個階段。2001年,國家質量技術局發布的《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范總則》又統一劃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
1.3 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用簡單的四句話來概括,就是初步了解、大致查明、基本控制、詳細探明。預查就是根據資料分析,野外踏勘,少量工程驗證,初步了解區內有潛力的遠景區,為地區經濟發展提供資料;普查就是在上述有潛力的遠景區內,開展地、物、化、遙和取樣工作,對礦化潛力較大地區作出大致查明,並作概略研究評價,圈出詳查的范圍,為發展地區經濟提供基礎資料;詳查是在普查圈出的詳查范圍內,使用各種勘查方法手段,進行系統取樣工作,對地質構造,礦體的品位厚度、產狀、形狀、規模做到基本控制,通過預可行性研究,圈出勘探區范圍,為制定礦山總體規劃、項目建議提供資料;勘探是在詳查圈定具有工業價值的勘探區,加密各種工程和取樣,詳細探明礦體的數量、質量、空間位置、開采技術條件,並進行可行性研究,為礦山建設生產規模、開采方法,選冶工藝等提供資料。
這四個階段是互有聯系,工作要求程度各有不同。如經前一階段工作結果證明無進一步工作價值即可停止。地質工作的基本程序應該是由已知到未知,由地表到地下,由稀到密,由淺到深。
1.4 地質勘查中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1)勘查中要嚴格注意各項工作質量,按照規范、規程要求進行,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不要等到最後再來處理。
(2)要注意對礦床中礦石物質組分的研究,(包括有益有害組分)對礦床要注意綜合勘查,綜合評價,防止單打一,造成以後返工補課。
(3)要注意對礦石的選冶性能及時進行研究,普查可以和其他礦床類比,詳查就應該采樣做初步可選性試驗,勘探應做詳細可選性試驗。如發現為難選礦石,則應重點先解決選冶問題再做進一步工作,避免造成勘查結束後礦床不能利用,形成呆礦。
(4)要注意開采技術條件研究,特別是水文地質工作,過去曾發生勘探完後為大水礦床,難以開發利用。
2 報告編寫
地質勘查報告是耗費大量資金和時間而獲得的成果,是勘查隊伍全體職工辛勤勞動的結晶,是礦山生產建設設計的依據,是科研或教育的基礎材料,一定要重視這項最終成果,積極組織力量,認真編好報告。根據以結報告中常出現的問題,提出以下注意事項:
(1)報告名稱應簡明清楚,主要包括三個要素:即地名、礦種、階段。例如××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自治縣)××礦區××礦(鐵礦、銅礦、鉛鋅礦、磷礦……)普查(詳查、勘探)報告。若為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就寫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2)閉坑報告或生產礦山核實報告要注意生產和勘探的對比,不僅是資源/儲量的增減對比,還要注意地質構造、礦體的產狀,形態等的變化,用生產實踐檢驗勘探成果,總結經驗,提高對礦床的認識,以指導找礦和生產。
(3)關於地質工作及質量評述,不能只籠統地說,合格或基本符合規范規程要求,或達到良好,優秀等。而缺乏反映質量的具體數據,例如鑽探工程質量,礦心採取率有高有低,不能只講平均達到多少,應按六項指標綜合考慮,質量差的鑽孔是孤立零星分布還是成片分布,是在高段儲量或在低段儲量范圍內,以考慮其影響程度。采樣化驗質量,應將內外部檢查數量列表,並說明合格率情況,有否存在系統誤差。
(4)資源儲量估算,首先要附有正式批准工業指標的文件,這是圈定礦體礦塊的依據,要按工業指標圈定連接礦體、合理外推。結合礦體的產狀,勘探方法,選擇合適的儲量估算方法,正確確定各種參數,包括礦體的厚度、品位、面積、體積、體積質量(體重)等,如有特高品位要做處理,努力做到估算的資源儲量正確可靠。
在儲量估算方面經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原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1989年5月10日第二期儲委工作簡報轉發了《金屬礦產勘探報告審批經驗交流簡報》。後經各省(直轄市)儲委討論,認為比較好,行之有效,1991年原國儲局發文改為暫行規定,迄今仍有重要參考價值。
(5)文字報告編寫都有統一的報告編寫提綱,要按提綱進行,論述力求簡明扼要,要讓讀者一看就明白,為了達到此目的報告中應多用小圖小表配合敘述,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認識,特別在報告編成後,要不同人反復檢查校對,防止出現錯誤,或錯漏字很多。
(6)如果是生產礦山資源儲量核實報告,首先要闡明核實的目的,核實區的范圍,許可證邊界拐點,地理坐標,面積及有效期。本次估算資源儲量截止時間、和過去最近一次批准上表的資源儲量對比情況,即最近一次核實上表的儲量,扣除開采量(包括損失量),是否有新增儲量和本次保有儲量列表對比,如有差異要說明原因。
(7)報告附圖附件,在報告編寫提綱中也有要求,當然結合實際情況,也可有增減。注意的是圖例要齊全,圖中線條要清楚,不同類別顏色要有區別,總而言之,圖面要清晰,讓人一看就清楚。
3 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工作
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確保對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礦山建設生產的順利發展,必須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審認定,在評審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3.1 資源儲量報告評審的特點
它和工農業產品的評審驗收不同,工農業產品的檢查驗收,可以藉助於度量衡如長度、質量、面積、體積等,看得見、摸得著,而儲量報告的評審驗收,只有工程質量,物、化探測定等具體數據。地質探礦主要是利用對礦體少數揭露控制點的情況,去推斷判定大部分未知礦體情況,對整個礦體而言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最多是地表或坑道里看到一部分,但不是整體。而且一個礦體與一個礦體不同,所以審查驗收主要是分析和研究其規律性,判定已知點的代表性和勘探控製程度,這就需要聘請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來全面評審。
3.2 評審報告的原則
必須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不能搞關系,講情面,要公開、公平。過去儲委在高指標浮誇風、設計革命搞「三邊」(邊勘探、邊設計、邊施工)時期,為了堅持審批原則,也曾受到許多攻擊誹謗,說儲委是「管、卡、壓」。是「攔路虎」,「絆腳石」……,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在事實教訓面前,證明儲委為國家的資源儲量把好質量關是正確的,這一工作不能可有可無。
3.3 審查資源儲量報告的幾個關鍵性問題
根據以往經驗教訓,審查報告中必須抓好以下問題。
(1)地質研究程度,對地層、構造是否清楚,過去有的礦層是向斜誤認為是兩層礦;另如對成礦有利或破壞礦體的斷層研究不清,這些都影響礦床資源儲量的估算。
(2)工程式控制製程度,確定的勘探類型是否合適?工程間距是否控制住礦體的產狀、形態、厚度、品位變化情況,這都影響礦床資源儲量數據的正確和可靠程度。
(3)勘探工作質量,如坑、鑽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樣化驗有無問題,內外部檢查如何?是否存在誤差,這也都影響資源儲量的估算結果。
(4)礦石的選冶性能試驗結果如何?將來能否開采利用?如東川氧化銅礦、墨江硅酸鎳礦、袁家村鐵礦,雖已提交勘探報告,但選冶工藝未解決,礦山不能開采利用。
(5)開采技術條件如何?如河北司家營鐵礦,是大水礦床,開采困難,勘探了也不能利用。
(6)礦床開發經濟技術條件如何?是否做過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要作出將來礦山開采經濟效益的評價。
(7)資源儲量估算,是否有正式批准下達的工業指標?選擇估算方法是否合適?各項參數的確定是否正確?礦體的連接外推是否合理等。
在報告評審中抓住了以上問題,基本上評審通過的報告是可靠的,因為上述問題都是關繫到報告質量,也是影響礦床資源儲量和礦山能否開采利用的主要問題。
❻ 礦山地質和工程地質勘查我該怎麼選
主要看你以後想在那種環境下工作,
礦山地質
主要就是常駐礦山,下井多,野外時間長,但工作內容比較單一,工勘的話有牽涉的面就比較廣了,不過是簡單地質,路橋、建築等等都需要工勘,內容多樣,環境多樣。
❼ 非煤礦山工程地質勘察的要求由什麼法規規定
如下:
①《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②《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③《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50223-2008)
④《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⑤《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50123-1999)
⑥《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試驗時需要)
⑦《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
⑧《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⑨《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⑩《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 87-2012)
⑾《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規程》(JGJ72-2004)(高層勘察需要用到)
⑿《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50025-2004)(濕陷性黃土地區勘察用到)
⒀《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2012)
❽ (一)《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主要特點
總則技術內容分五部分:礦產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礦產地質勘查工作、可行性評價工作、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及類型條件、礦產資源儲量估算,並附有3個附錄。修訂後的《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代替了1992年發布的GB/T13908—1992《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范總則》、GB/T13688—1992《固體礦產詳查總則》、GB/T13687—1992《固體礦產普查總則》。
其主要特點是:
第一,它規定了新分類標准中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勘查階段的目的、任務和各項技術要求,並規定的礦產地質勘查最終目的是:「為礦山建設設計提供礦產資源儲量和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所必需的地質資料,以減少礦山開發風險,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這一規定具有經濟含義。
第二,設置了關於礦產地質勘查工作內容的規定。
第三,規定普查階段的目的在於對已知礦化區作出初步評價,對有詳查價值地段圈出詳查區范圍;普查中用數量有限的取樣工程,不要求進行系統控制。
第四,礦床勘查類型按礦床地質特徵劃分為三類:簡單類型、中等類型和復雜類型,同時由於地質因素的復雜性,允許存在過渡類型。設置了按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分類,遵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相統一、突出重點的原則,分為3類9型,強化對開采技術條件的勘查要求。
第五,根據客觀地質規律的要求,不同地質可靠程度、不同勘查類型的勘查工程間距,視實際情況而定。不限於加密或放稀一倍。預查階段可用極少量工程驗證,普查階段用有限的取樣工程式控制制,詳查階段用比普查階段密的系統取樣工程式控制制,勘探階段用在系統工程式控制制基礎上的加密工程式控制制。
第六,規定了不同勘查階段相應可行性評價結果和相應估算的資源儲量的用途。普查階段,研究有無投資機會,是否值得轉入詳查;詳查階段,為是否進行勘探決策、礦山總體設計、礦山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提供依據;勘探階段,為礦山初步設計和礦山建設提供依據。不設置不同地質可靠程度的資源儲量比例。另外,對詳查階段勘查結果的用途,也作了靈活的規定。如對礦石的加工選冶性能進行試驗和研究的規定中提出:直接提供開發利用時,試驗程度應達到可供設計的要求。
第七,規定了可行性評價三階段的具體工作要求。
第八,資源儲量分類嚴格按照國家標准GB/T 17766—1999《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執行。在詳細規定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的條件時,明確了三種經濟意義的具體標准。
第九,提倡和推廣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資源儲量估算方法。明確地質統計學方法和SD法在確定工程間距、估算資源儲量中的應用。
❾ 固體礦產規范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發 布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固體礦產地質勘查的目的任務、勘查工作、可行性評價工作,礦產資源/儲量類型條件、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等。
本標准適用於固體礦產地質勘查各階段的總體工作部署;可作為評審、驗收固體礦產地質勘查成果的總要求;也是制定各類(種)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規定、指南的總原則;還可作為礦業權轉讓、礦產勘查開發籌資、融資、股票上市等活動中評價、估算礦產資源/儲量的依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766—1999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
3 礦產勘查的目的任務
礦產勘查最終的目的是為礦山建設設計提供礦產資源/儲量和開采技術條件等必需的地質資料,以減少開發風險和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固體礦產勘查工作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4個階段。
3.1 預查是通過對區內資料的綜合研究、類比及初步野外觀測、極少量的工程驗證,初步了解預查區內礦產資源遠景,提出可供普查的礦化潛力較大地區,並為發展地區經濟提供參考資料。
3.2 普查是通過對礦化潛力較大地區開展地質、物探、化探工作和取樣工程,以及可行性評價的概略研究,對已知礦化區作出初步評價,對有詳查價值地段圈出詳查區范圍,為發展地區經濟提供基礎資料。
3.3 詳查是對詳查區採用各種勘查方法和手段,進行系統的工作和取樣,、並通過預可行性研究,作出是否具有工業價值的評價,圈出勘探區范圍,為勘探提供依據,並為制定礦山總體規劃、項目建議書提供資料。
3.4 勘探是對已知具有工業價值的礦區或經詳查圈出的勘探區,通過應用各種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種采樣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為礦山建設在確定礦山生產規模、產品方案、開采方式,開拓方案、礦石加工選冶工藝、礦山總體布置、礦山建設設計等方面提供依據。
4 礦產勘查工作
4.1 礦產勘查內容
包括勘查區地質、礦體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礦石加工技術性能和綜合評價等。
4.1.1 勘查區地質
搜集、研究與成礦有關的地層、構造、岩漿岩、變質岩、圍岩蝕變等區域地質和礦區地質資料,對砂礦床還包括第四紀地質及地貌特徵。
地層:應劃分地層層序、岩性組合、岩相分帶,確定含礦層位。對沉積礦產應研究含礦層的岩性組合、物質組成以及沉積環境與成礦關系等。
構造:應對控制或破壞礦床的主要構造進行研究,了解其空間分布、發育程度、先後次序及分布
規律等。
岩漿岩:對與成礦有關的岩漿岩應了解或查明其岩類、岩相、岩性、演化特點及其與成礦的關系等。
變質岩:對變質礦床應了解或研究變質作用的性質、強度、影響因素、相帶分布特點及其對礦床形成或改造的影響。
圍岩蝕變:應了解或研究礦床的圍岩蝕變種類、規模、強度、礦物組成、分帶性及其與成礦的關系。
4.1.2 礦體地質
礦體特徵:應研究或控制礦體分布范圍、數量、規模、產狀、空間位置及形態、相互間關系及氧化帶(風化帶)的范圍等;研究圍岩、夾石的岩性、產狀、形態等;研究成礦後斷層對礦體的破壞情況,找出礦體的對比標志,使其合理地有依據的連接。
礦石特徵:包括礦石物質組成和礦石質量特徵。
礦石物質組成:包括礦物組成及主要礦物含量、結構、構造、共生關系、嵌布粒度及其變化和分布特徵;應劃分礦石自然類型,礦石的蝕變和泥化特徵,並研究各類型的性質、分布、所佔比例及對加工、選冶性能試驗的影響。
礦石質量特徵:包括礦石的化學成分,有用組分、有益和有害組分含量、可回收組分含量、賦存狀態、變化及分布特徵;依據礦石的工藝性質及當前生產技術條件,劃分礦石工業類型和品級,不同類型變化規律和所佔比例,非金屬礦產及固體燃料礦產,可據用途要求選擇測定項目,用以確定該礦產的類型、品級。
4.1.3 開采技術條件
水文地質條件研究:調查礦區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確定其匯水邊界;查明含(隔)水層的分布、含水性質、構造破壞與含水層間的水力聯系情況,主要構造破碎帶、岩溶發育帶與風化帶的分布及其導水性,主要充水含水層的含水性及儲水性、與礦層(體)的相對位置、連通其它含水層及地表水體和老窿水的情況,地下水的水頭高度、水力坡度、徑流場特徵與動態變化,地表水體的分布、水文特徵、連通主要充水含水層的可能途徑及其對礦床開採的影響;確定礦床主要充水因素、充水方式和途徑,建立水文地質模型,結合礦床可能的開拓方案,估算礦坑開拓水平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礦區總涌水量。
調查礦區及其相鄰地區的供水水源條件,結合礦山排水對礦山供水問題及排供結合的可能性進行綜合評價,指出礦山供水水源方向。缺水地區,應對礦坑涌水的利用價值進行評價。
工程地質條件研究:研究礦床開采區礦體及圍岩的物理力學性質,岩體結構及其結構面發育程度、組合關系,評價岩體質量,調查影響礦床開採的不良工程地質岩組(風化層、軟弱層、構造破碎帶)的性質、產狀與分布特徵,結合礦山工程需要,對露天采礦場邊坡的穩定性或井巷圍岩及溶(熔)腔的穩固性作出初步評價,指出可能發生工程地質問題的地質體或不良地段。
環境地質研究:研究區域穩定性,礦區內歷次地震活動強度及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老窿的分布范圍、充填情況,在可能的情況下,圈定老窿(采空區)界限。查明礦區內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地熱等自然地質作用的分布、活動性及其對礦床開採的影響,調查礦區存在的有毒(砷、汞……)、有害(熱、瓦斯、游離二氧化硅等)及放射性物質的背景值,對礦床開采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評價。
預測礦床疏干排水影響范圍,對影響區內的生產、居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對生態環境、風景名勝區可能構成的危害作出評價,提出防治意見。
結合採礦工程,對礦床開采可能引起的地面變形破壞(地面沉降、開裂、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范圍,采選礦廢水排放對附近水體的污染進行預測和評價,對采礦廢石的堆放與處置、利用提出建議。
適於水溶、熱熔、酸浸、鹼浸、氣化開採的礦床以及多年凍土礦床,應針對其勘查的特殊要求開展工作,具體要求在礦產分類規范中予以明確。
4.1.4 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
根據試驗的目的、要求、程度、其成果在生產實踐中的可靠性,礦石加工選冶試驗可分為可選(冶)性試驗、實驗室流程試驗、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半工業試驗、工業試驗5類。
非金屬礦產的選礦加工技術試驗是為了獲取某些物理的技術工藝性能或特殊要求。
煤的選礦加工技術試驗主要是通過篩分、浮沉及工藝性能試驗,了解煤的可選性及加工工藝特性。
試驗工作應根據礦產勘查階段、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具體要求按有關規范執行。
4.1.5 綜合評價
在勘查主礦產的同時,對於達到一般工業指標要求、又具有一定規模的共生礦產或伴生的其它礦產,應進行綜合評價。對同體共生礦,應綜合考慮,整體勘查,運用綜合指標圈定礦體;對異體共生礦,應利用勘查主礦產的工程進行控制,其控製程度,視具體情況確定。
應據地質條件、產出特徵、共伴生關系、價值大小、需求程度、開發利用的可能性等條件,對市場適銷對路、經濟價值較大、並能同時開採的共生礦,尤其是位於首采地段或露采境界內的共生礦,應加強綜合評價。對伴生礦產,據經濟價值和經濟效益,確定其評價程度。
4.1.6 放射性檢查
一般礦產應做放射性檢查,對於放射性礦產,在各勘查階段均應按規范要求開展放射性測量工作。
4.2 礦產勘查的控制要求
4.2.1 勘查類型確定和劃分
劃分勘查類型是為了正確選擇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確定勘查工程間距,對礦體進行有效的控制和圈定。
應根據礦體規模、礦體形態復雜程度、內部結構復雜程度、礦石有用組分分布的均勻程度、構造復雜程度等主要地質因素確定勘查類型。
礦床勘查類型確定應以一個或幾個主礦體為主,對於巨大礦體也可根據不同地段勘查的難易程度,分段確定勘查類型。
按礦床地質特徵將勘查類型劃分為簡單(Ⅰ類型)、中等(Ⅱ類型)、復雜(Ⅲ類型)3個類型。由於地質因素的復雜性,允許有過渡類型存在。
按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分類:應遵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相統一、突出重點的原則,將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類型分為3類9型。即開采技術條件簡單的礦床(1類)、開采技術條件中等的礦床(Ⅱ類)、開采技術條件復雜的礦床(Ⅲ類),除I類只有I型外,Ⅱ、Ⅲ類中又按主要影響因素分為4型,即以水文地質問題為主的礦床(Ⅱ-1、Ⅲ-1型),以工程地質問題為主的礦床(Ⅱ-2、Ⅲ-2型),以環境地質問題為主的礦床(Ⅱ-3、Ⅲ-3型)和復合型的礦床(Ⅱ-4、Ⅲ-4型),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4.2.2 工程間距確定原則
工程間距是指最相鄰勘查工程式控制制礦體的實際距離,其間距應根據反映礦床地質條件復雜程度的勘查類型來確定。首先要看礦體的整體規模,並結合其主要因素確定工程間距,即使是分段勘查,也要從整體規模人手。不同地質可靠程度、不同勘查類型的勘查工程間距,視實際情況而定,不限於加密或放稀一倍。當礦體沿走向和傾向的變化不一致時,工程間距要適應其變化;礦體出露地表時,地表工程間距應比深部工程間距適當加密。
工程間距通常採用與同類礦床類比的辦法確定。也可根據已完工的勘查成果,運用地質統計學的方法或用SD法確定,見附錄C(提示的附錄)。
由於礦床的形成條件各異,勘查工程間距的確定應充分考慮礦床自身特點,並應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調整。各礦種(類)勘查規范可制定相應的參考工程間距要求。
4.2.3 工程布置、施工原則、控製程度
工程布置:應根據礦體地質特徵和礦山建設的需要,參考同類礦床勘查的經驗進行。一般情況下,地表應以槽井探為主,淺鑽工程為輔,配合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深部應以岩心鑽探為主;當地形有利或礦體形態復雜~極復雜、物質組分變化大時,應以坑探為主配以鑽探;當採集選礦大樣時,也可動用坑探工程;對管條狀和形態極復雜的礦體應以坑探為主。若鑽探所獲地質成果與坑探驗證成果相近,則不強求一定要投入較多的坑探工程,可以鑽探為主配合坑探進行。坑探應以脈內沿脈為主,當沿脈坑道未能揭露礦體全厚時,應以相應間距的穿脈配合進行。
施工原則:應按照由已知到未知、由表及裡、由淺入深、由稀到密的原則進行,基準孔、參數孔、沿走向和傾向的主導剖面應優先施工。各階段工程布置應考慮後續勘查和開發工作的銜接。
控製程度:首先應控制勘查范圍內礦體的總體分布范圍、相互關系。對出露地表的礦體邊界應用工程式控制制。對基底起伏較大的礦體、無礦帶、破壞礦體及影響開採的構造、岩脈、岩溶、鹽溶、泥壟、泥柱、老窿、劃分井田的構造等的產狀和規模要有控制。對與主礦體能同時開採的周圍小礦體應適當加密控制。對擬地下開採的礦床,要重點控制主要礦體的兩端、上下界面和延伸情況。對擬露天開採的礦床要注重系統控制礦體四周的邊界和采場底部礦體的邊界。對主要盲礦體應注意控制其頂部邊界。對礦石質量穩定、埋藏較淺的沉積礦產,應以地表采樣工程為主,深部施工少量工程以驗證礦石質量。
4.3 礦產勘查各階段要求
4.3.1 預查
全面收集調查區內的地質、礦產、物探、化探,遙感、重砂、探礦工程等各種有關信息及研究成果,並運用新理論新方法進行深入的綜合分析研究。
對有希望的地區,應選擇幾條路線,進行比例尺為1 : 50 000或1 : 25 000的路線地質踏勘,輔以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井選擇有代表性的異常進行Ⅱ~Ⅲ級查證,圈出可供普查的礦化潛力較大地區。
對發現的礦(化)點或經類比認定為礦引起的異常及有意義的地質體進行研究,與地質特徵相似的已知礦床從基本特徵、成礦地質條件等方面進行類比、預測,必要時可投入極少量工程進行追索、驗證,採集測試樣品。
尋找的礦產與地表(下)水關系密切時,應收集、分析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為開展下步工作提供設計依據。
應圈出預測礦產資源范圍,當有估算資源量的必要參數時,可以估算預測的資源量。
4.3.2 普查
通過1∶25 000~1∶5 000比例尺的地質填圖和露頭檢查,對區內地質特徵的查明程度應達到相應比側尺的精度要求,成礦地質條件達到大致查明程度。
通過1∶l0 000~1∶2 000比例尺地質填圖和有效的物探、化探、遙感、重砂等方法手段及數量有限的取樣工程,大致控制主要礦體特徵,地表要用取樣工程稀疏控制,深都要有工程證實,不要求系統工程網度;大致查明礦石的物質組成、礦石質量,並進行相應的綜合評價。對物探、化探異常進行Ⅰ~Ⅱ級驗證。
大致了解開采技術條件,包括區域和測區范圍內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對開采條件簡單的礦床,可依據與同類型礦山開采條件的對比,對礦床開采技術條件作出評價;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床,應進行適當的水文地質工作,了解地下水埋藏深度、水質、水量以及近礦圍岩強度等。
對已發現的礦產,應與鄰區同類型已開采礦山,從礦石物質組成、主要礦石礦物、脈石礦物、結構構造、嵌布特徵、粒度大小、有害組分及影響選治條件等因素進行全面的對比,並就礦石加工選冶的性能作出概略評述。對無可類比的或新類型礦石應進行可選(冶)性試驗或實驗室流程試驗,為是否值得進一步工作提供依據。對飾面石材還應作出「試采」檢查。
依據普查所獲得的地質礦產資料及國內、外市場情況,進行概略研究,研究有無投資機會,是否值得轉入詳查,並採用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量。
❿ 礦山地質和工程地質勘查的區別
工程地質復主要搞制工民建 主要去建築設計單位地質勘探主要搞礦產資源勘查。
礦山地質是指礦床經過地質勘查證實具有工業價值之後,在擬建或已建礦山范圍內,為保證和發展礦山生產所進行的全部地質工作。礦山地質是從礦山基建、生產直至礦山關閉等不同階段的各項地質工作的總和或總稱。
工程地質勘察是為查明影響工程建築物的地質因素而進行的地質調查研究工作。所需勘察的地質因素包括地質結構或地質構造: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土和岩石的物理力學性質,自然(物理)地質現象和天然建築材料等。這些通常稱為工程地質條件。查明工程地質條件後,需根據設計建築物的結構和運行特點,預測工程建築物與地質環境相互作用(即工程地質作用)的方式、特點和規模,並作出正確的評價,為確定保證建築物穩定與正常使用的防護措施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