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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02 20:29:14

地質災害評估合同要交印花稅嗎稅率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版,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權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根據您提供的合同名稱,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否繳納印花稅需要根據合同具體內容確認,無法通過合同名稱進行判斷,建議您持合同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確認或直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詳細咨詢。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定,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准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所以我理解,評估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更不屬於加工承攬、勘察設計合同,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⑵ 如果出讓地塊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怎樣在合同中告知

如果你確認出讓地塊曾有過地質災害,
那麼應在合同中註明:
「乙方明確表示已經了解了甲方告知的此地塊曾出現過地質災害事宜」
由於地質災害在目前科技水平上還不能明確預先警示,
所以只能告知已經出現過的地質災害,

⑶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簡介與啟示

李閩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統介紹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的概況以及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日本地質災害災後重建政策。在總結了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啟示與建議。

關鍵詞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啟示

1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概況

日本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一方面由於日本處於亞洲大陸的太平洋邊緣的接觸帶上,受大陸性氣候和海洋性氣候的雙重影響,日本幾乎每年都遭受台風、暴雨的襲擊,並遭受由此引發的各種規模的洪水災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於世界兩大最活躍的地震帶之一的環太平洋地震帶這樣一個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發時有發生。為了減輕各種自然災害,日本政府及相關事業團體和機關都各自製定了許多防災防禦和相關法律來預防和減輕災害。日本的災害防禦體制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積極的探索,在總結以往災害的經驗教訓基礎上,制定了許多相應的防禦措施,並在實際防災減災的活動中進行了反復修改和補充,從而形成如今一套較為完善的集災害預防、災害緊急響應、災後重建為一體的綜合性防災減災體制。

日本最初的防災體制,是以各部門根據各自的防災要求制定的適合本部門的災害對策和防災規劃為主的防災體系。這種防災規劃一般只限於本部門或本行業,一方面,在災害預防上,由於各自的責任不十分明確,各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和統一,相關的災害預防事業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實,相互間的防災規劃出現重復或相互推託的現象;另一方面,在災害發生,進行緊急救災搶險時,各部門大多各自為陣,使得災害情報不能迅速傳遞和匯集,同時又缺乏統一指揮,各種應急救災措施無法很好地實施,直接影響到救災搶險的順利展開。所以,實際防災減災的效果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每年仍然會因為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日本政府開始對原有的災害防禦體制進行反思,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災害防禦體制。於1961年11月頒布實施災害防禦基本法。災害防禦基本法是日本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應和災害後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災害防禦基本法頒布後,政府根據災害基本法的要求,設置了中央防災會議作為國家防災管理方面最高的權力機構,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了防災基本規劃作為全國的災害防禦基本規劃,各地方政府和相關政府機關則按照防災基本規劃的要求通過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災害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各自相應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中央政府在確保防災預算的前提下,各級政府和行政事業團體按照制定好的防災規劃積極開展治山、治水、水土保護等各種災害防治工作。從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為指導綱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區防災規劃為橫向規劃,各指定機關和公共事業團體制定的防災業務規劃為縱向規劃,貫穿各地區、涉及各領域的綜合性的災害防禦體制。通過這一整套防災體制的實施,日本的防災事業有了飛速的發展,國家和地區的災害預防、災害急救以及災後重建能力有了顯著提高。

2日本地質災害管理的組織結構

在災害防禦基本法中,對國家、地方政府、公共團體有關涉及災害對應組織以及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有明確的規定。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災害防禦體系。該體系具體表現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災會議體制,由中央防災會議制定全國防災基本規劃,並指導和推動地方政府的防災體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規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災會議,由地方政府防災會議根據防災基本規劃和中央防災會議的要求,制定本地區的防災規劃,並推動防災規劃的實施;災害發生時,災區地方政府設立災害對策本部,統一指揮和調度防災救災工作。中央政府則根據災害規模的大小,決定是否成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或緊急災害對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整個防災救災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2.1中央防災會議

中央防災會議是日本防災方面最高的行政權力機構,由內閣總理大臣(日本首相)擔任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中央防災會議主要負責制定國家的防災政策,組織制定防災基本規劃並積極推進防災基本規劃的實施,同時負責協調各中央政府部門之間、中央政府機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機關之間有關防災方面的關系,協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

2.2地方防災會議

日本的地方防災會議指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次一級的市街村防災會議。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在都道府縣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別設置都道府縣防災會議和市街村防災會議。地方防災會議是地方政府的附屬機關,但它並不是單純的咨詢機關,必須按照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大綱,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地區防災規劃,並積極推進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如所在地區有非常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負責制定緊急救災措施方案,並積極推動緊急措施計劃的實施;都道府縣防災會議負責每年對地區防災規劃進行討論和審議,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改時,負責對地區防災規劃的修改,並審查該規劃是否與其他法律條文相抵觸等等。同樣,市街村防災會議則負責制定市街村防災規劃,並審查是否與防災基本規劃、都道府縣防災規劃以及防災業務規劃在內容上相抵觸。地方防災會議由會長和委員組成,會長由各地方行政長官擔任,委員會由會長任命的本地區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機關的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

2.3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

日本各級政府都根據災害防禦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災基本規劃的內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區防災規劃和防災業務規劃。但是,災害的發生往往並不會局限於一個行政區內,當已發生的災害或預測到可能要發生的災害波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為了更好地有效地進行相應的防災救災工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由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制定跨行政區域的「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積極推動該指定地區防災規劃的實施。在災害發生時,地方防災會議的協議會負責災害情報的收集和調查,制定災害應急規劃和推動災後修復、復興事業的實施。

另外,當重大災害發生時,認為依靠都道府縣—級政府機關已經不能充分地進行災害應急響應,而必須從國家方面進行綜合快速有效地推進災害應急對策的實施時,根據需要,並依照災害防禦基本法,內閣總理大臣可以臨時在總理府設立非常災害對策本部。同時,為了加強災區跟非常災害對策本部之間的聯絡,確立災害應急對策推進體制。

3日本地質災害防災規劃

地質災害防治事業,需要長期的龐大的財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進行了地質災害的防治事業,每年在這方面的財政預算達20%左右。為了更好地實施有關水土保護事業,日本各相關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業5年計劃、海岸事業5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5年計劃、下水道改造5年計劃、土地改良長期計劃等各種水土保護事業的5年計劃,並推行其順利實施。到現在為止,治山事業已經完成了8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7年開始到2003年的7年計劃;治水事業也從1960年開始,現在正在進行的也是從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計劃;海岸事業的5年計劃始於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個5年計劃;現在正在進行的是從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計劃;陡坡崩塌對策事業的5年計劃開始於1983年,到今年為止也將完成4個5年計劃。這些規劃的內容包括防止山體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業;河道改造事業;建設能調洪蓄水機能的水庫,減少洪水災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業;滑坡災害的防止和減輕的滑坡對策事業;陡壁崩塌防止對策事業;海岸侵蝕防止的海岸事業;下水道事業;農地、農業設施的防災事業;地面沉降對策事業,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質災害的災後重建政策

4.1災後修復事業

被損壞的公共土木設施、文教設施、農林水產業設施等國家、集體公共設施的修復由國家負責直接實施,或通過國家的重建補助費進行修復事業,以確保災後重建的順利進行,同時通過重建和復興,提高原有設施的防災性能。

1985年發生長野縣地附山的滑坡,是因為第三紀的凝灰岩層風化形成滑動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體長700m,寬500m,厚達60m、土方量達360萬m3,滑坡體阻斷了山腰下的收費公路,並毀壞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喪生。此後,長野縣有關部門進行了災後重建和滑坡體的治理工程。使得該地區不僅得到了恢復和重建,對整個滑坡體也進行防治加固,徹底改良了該區的地質條件,使其成為一個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區。而發生於新瀉縣的滑坡,滑坡體並不大,但造成5棟房屋毀壞,10人死亡,4人受傷的大災害。新瀉縣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經費,對滑坡場地進行了徹底治理,使該地區成了相對安全舒適的小區。

4.2災害集資

對遭受災害的農林漁業者、中小企業經營者、低收入者,國家給予了優惠的貸款政策,用於他們的災後重建。

4.3災害補償及災害保險

國家對於受災的農林水產業者的災害損失,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另外,建立了完備的地震保險制度,災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險,在地震發生後國家地震再保險公司根據投保戶的受災程度給予理賠。

4.4稅的減免

國家制定了有關災民所得稅的政策和制度,根據受災程度的輕重,給予災民所得稅必要的減免或全部免除。對災民的子女就學等給予學費減免和適當補助。

4.5地方稅及地方債務

國家對於災區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支付特別上繳稅,或允許發行地方債。

4.6巨大災害的指定

對於被確認為巨大災害,在災害的修復重建時,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災害確認體系。

4.7復興規劃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為了確保災區民眾在災後盡快恢復生活和投入生產,同時,又不過分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日本政府建立了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由國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災害補助金,作為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並由成立的都道府縣會負責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當任何地方發生災害時,根據需要,受災的市街村政府通過所在的都道府縣政府向災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會館提出補助申請,基金會將按照相關政策制度,用基金運作的收入或國家災害補助金,對災區民眾給與生活補助,圖1為日本災民生產重建支援體制。

圖1災民生活重建支援體制

5可借鑒的經驗與啟示

日本地質災害管理體制特點:

(1)綜合性。其災害管理機構是一個綜合防災救災機構,對災害實施綜合管理。

(2)一元化領導。有一個權威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和協調指揮。

(3)權力與資金的相對集中。權威機構被賦與更廣泛的權力和具有可靠的資金保障。

(4)分級管理。各國均根據災害的規模、發展可能性、社會影響程度等把災害劃分為等級,並以此限定哪一等級的災害由哪一級別的指揮體系來實施抗災救災。

(5)重視災害的預防。開展全民防災教育,並設有研究部門對災害進行立法、規劃、規范、危險性分析、預防預測、應急預案、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等的研究。

(6)災害抗救過程協調一體化。採用矩陣組織模式,設立協調員將有關災害抗救部門之間的工作進行協調行動,發揮整體合力作用。

(7)有一個常設的防災救災機構。如防災中心,擁有先進的通信設備,豐富的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並在中心設有有關災害抗救部門的席位。

對我國地質災害管理的幾點啟示:

(1)逐步建立一個一元化領導的城市綜合減災管理體制。建立一個有權威性機構負責防災救災的組織進行協調和管理,使統一組織的災害管理工作一體化。

(2)加強地質災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設。強化和完善依法治災的管理和法制建設,明確各級政府以及主要災害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使災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3)實行災害管理分級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4級地質災害管理體制,建立社會和全民參與機制。

(4)增加防災救災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質災害科研的力度,營造防災救災的科研人才培養與科研成果儲備和共享機制。

參考文獻

[1]滕五曉等編著.日本災害對策體制.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

[2]李文藝等.國外城市災害管理的對比研究.當代建設,2001(5).

⑷ 地質災害治理是否需要辦理征佔用林地手續

.林地辦理
如礦山用地選址地為林地,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建設工程,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首先,應請相關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相關地類、林種等後,進行林勘報告的編制工作。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由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作出使用林地查驗報告,按報件要求組織上報工作。
其次,經林業部門批準的林地,林業部門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取得後向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報批批復後,林業部門發放林木採伐證件。
2.建設項目用地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主要是由於市、縣級人民政府來完成,包括土地徵收報批情況、農用地轉用情況及相關資料,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土地權屬情況匯總、土地地類匯總等、初步設計的設計批准文件、建設用地情況說明等。在審查時,對於地質災害易發生區,需要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並且做相關的備案說明,並且附有批復和審核文件。
另外,礦山建設單位要提供擬建項目佔地的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報告書,並與土地部門簽定一個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具體要由政府出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在「組卷」完畢後,會在5日內由相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並且還要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嚴格審核。
最後,批復下發後,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即開始組織實施,10日內進行公告,然後進行被征地單位的權利登記,進行補償。徵收土地行為完成後,土地變為了國有建設用地。這時,才涉及到你向當地政府申請用地。對於工業用地,若沒有兩個以上的用地單位同時競爭,礦山用地目前地方政府一般採用協議出讓的方式將土地出讓給具體的用地單位,並與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完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具體的土地用途和年限,這時,就可以拿到土地的使用權。

⑸ 有沒有關於地質災害如何賠償的法律規定

對於地質災害如果賠償,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果是自然災害,則不內存在賠償,當地政府容或上級政府會對損失和重建給予適的的救濟與補助;如果是人為引發,則按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過錯推定、責任承擔的原則進行賠償。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僅有是關於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法規,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同是否要交稅

必須交,一定要交

⑺ 求一地質勘查單位同政府簽訂的框架協議具體內容與格式

為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充分發揮地質工作在XX市社會公益事業、區域經濟建設中的的基礎性、先行性作用,促進XX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XX市人民政府與XX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簡稱省地礦局)經友好協商,同意在XX市地質資源開發和地質技術服務領域中加強合作,並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XX市優勢礦產資源勘查中加強合作。雙方利用現有的地質成果資料,合作開展XXX—XXX、XXX—XXX、XXXXXXX等成礦帶鎢錫金銻鐵錳鉛鋅多金屬和XXX盆地煤、石膏、水泥灰岩等非金屬優勢礦產資源勘查,開展老礦山深邊部資源勘查,爭取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和新發現。
二、雙方在XX市地熱資源和水資源勘查中加強合作。在收集已有地下水資源和地熱能資料的基礎上,重點對XX—XX深大斷裂XX段地熱和淺層地溫能資源進行調查評價及開發工作,利用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方法重點開展XX市岩溶石山缺水地區水資源調查與勘查,力爭發現可供開發的地熱能和水資源。
三、雙方在旅遊地質資源、優勢土地資源調查與開發中加強合作。加大對XX市岩溶、高山台地、峽谷地貌等旅遊地質資源的調查評價與開發,為XX市旅遊地質資源開發創造條件。積極推進XX市多目標區域農業地質地球化學調查,重點對XX市富含營養有益元素的優質土地資源和宜農土地資源進行調查,為XX市農業生產布局、大宗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等方面提供基礎資料。
四、雙方在地質災害和土地污染防治中加強合作。在XX市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勘查、治理、防治與應急處理和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評估、重金屬污染土地生態修復工程等方面,省地礦局積極提供地質技術服務。
五、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進行合作。XX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市、區)政府支持省地礦局在本所管轄區域內進行地質勘查項目的礦權登記,並在辦理上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礦業權、土地、林地、防火、環保、社會治安等問題,為合作項目創造良好的野外施工環境;積極爭取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支持,多渠道增加財政資金投入;搭建政府主導的投融資平台,引導社會資金對合作項目投入。省地礦局為合作提供現有基礎資料和技術支持,並給予優惠,配合XX各級政府和礦山企業爭取國家、省地勘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用於合作項目。
六、合作期間,項目承擔單位對所獲得的資料及最終成果負有保密義務,合作形成的地質資料由雙方共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和提供給社會利用。合作形成的地質成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雙方商定處置意見;實行市場化運作的項目,按照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
七、成立由雙方有關人員參加的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合作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具體合作工作的落實、實施,由XX市國土資源局和省地礦局指定的技術單位XXXXXXXXXXXXXXX承辦。資源勘查和技術服務的具體項目由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合作周期為2010年至2015年。雙方在合作期間不斷積累經驗,為今後長期合作機制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礎。
九、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協議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協議壹式捌份各執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XX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XX市人民政府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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