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地質災害賠償
㈠ 地質災害,政府是不是應該有補償
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搬遷和搬遷補償
㈡ 人為引發地質災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依據《地抄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㈢ 開礦發生地質災害如何賠償土地使用人的經濟損失
第一就是要求恢復耕,第二就是地質災害時如果有作物損失的要求賠償,第三在地質災害治理恢復期間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
㈣ 有沒有關於地質災害如何賠償的法律規定
對於地質災害如果賠償,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如果是自然災害,則不內存在賠償,當地政府容或上級政府會對損失和重建給予適的的救濟與補助;如果是人為引發,則按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過錯推定、責任承擔的原則進行賠償。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僅有是關於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法規,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㈤ 發生地質災害應該怎麼補償清老百姓
地質災害的發生有較大的偶然性,當然也不排除人類的不適當工程活動所引發,本著回誰受益誰治答理的原則,首先要弄清楚災害發生的原因,如果是人為的不當工程活動所引發,且未採取適當的工程治理防護措施並造成人、財產損失,那理應由不當的工程實施主體善後。
㈥ 人為地質災害導致(地下開礦)原鄉鎮企業用地成為危險區的賠償問題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誰引發,誰治理」,因此這種因采礦引發的人為地質災回害,首先明確責答任主體,實際上責任主體即為礦山企業,即便礦權易主,新入駐的企業一樣要接納地質災害(和政府說脫手的除外)。明確了責任主體後,當事人就要通過當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國土局、安監局等)與礦山企業要求索賠,至於賠償金額按法律規定的以及當地的賠償慣例進行賠償,無法達成共識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致當事人:有一點可以肯定的就是礦山企業對你進行賠償,除非是目前礦山無主,這種情況下,只有政府「買單」了。
㈦ 地質災害搬遷補償
貴州省天柱縣遠口鎮磨山村吳展棟家受到地質災害 房屋受損 政府怎樣賠償
㈧ 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災害損失怎麼確定
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的規定,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內會產生行政治理容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並處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㈨ 有關人為的地質災害政府要求住戶搬遷應該補償多少金額
其實確實不合理,農民一旦離開了他們自己的土地,又沒有新的土地給他們種菜之類的,專他們真不知屬道能幹嘛,會幹嘛,這個是政府自己沒有做好,只想到自己的利益,沒有考慮到老百姓的生存問題。即使每人2.2萬也不多啊。
除非政府答應你們給房子住,並解決起碼一兩個人的就業問題,不然真不能活了。
樓主約好幾家幾戶聯名可以到政府溝通溝通,或者到市裡甚至省里上訴,不然太不公平了,窮的越來越窮,富得越來越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