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立項程序
1.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應提交哪些資料
審查與批復文件;立項批復文件(或施工圖設計任務書);
勘查、可研、初設批復文件(或專家
評審復核意見)
2.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是否辦理用地手續
一般項目
不用辦理,因為地災防治項目和用地都歸國土部門負責,只是在
項目立項
之前,需要有
國土規劃
部門簽署符合規劃的意見,這些都只是程序問題,和用地實質上是否符合規劃沒多大關系。
3.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4. 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工程的投資估算及效益評估
12.4.1 投資估算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所包含的涉及實物工作量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①地質災害調查;②地質災害監測;③地質災害治理。
(1)地質災害調查投入
地質災害調查投資估算根據地質災害調查規劃所列的投資項目的實際工作量及其定額,採用如下公式計算:投資額=實施工作量×定額。其中實施工作量參考《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專項規劃》,定額參考「十五」期間開展的相關項目投入資金,同時依據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等有關標准測算。
地質災害調查規劃項目包括以下幾項:
1)全國第二輪(1∶25萬)的地質災害調查。投資額:
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萬地質災害調查。投資額:
3)應急處置工程:根據地質災害發生趨勢預測,規劃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每年按5處計,每處應急處置費用按800萬元計,其中,中央財政給予二分之一的補貼,則每年用於應急處置工程的費用中央投資2000萬元,地方投資2000萬元。
總投資中,除地方級搬遷避讓工程投資90.5億元由地方政府獨自承擔外,特大型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示範性治理工程項目、國家級搬遷避讓工程和應急處置工程,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其中中央政府承擔的投資總額為35.6億元,地方政府分攤的部分為61.8億元,上述3項地質災害治理投資總額為187.9億元。
12.4.2 減災效益評估
僅2004~2010年規劃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一項,國家和地方共投資27.2億元。根據以往治理經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護516.8億元的財產損失,可見減災效益顯著。
經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期內,中央政府投入經費總額為67.4億元。其中,地質災害調查投入15.7億元,地質災害監測投入16.1億元,地質災害治理投入35.6億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經費9.63億元。
通過效益分析,國家投入到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經費,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外,主要表現為對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更是無法估量的。因此,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5.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如何實施
要看你具體做的是什麼地質災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等都不一樣,
6. 地質災害治理設計需要什麼資質要求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於工業工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根據工程規模和資金不同,所需資質也不同。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6)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立項程序擴展閱讀:
影響或控制地質災害形成與發展的基礎環境和總體條件。它與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既存在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指的是造成地質災害的直接因素;地質災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響地質災害的更高層次的基礎條件。地質災害背景由兩個系列組成:
①以地球動力活動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核心的社會經濟背景。地質災害背景雖然不能直接決定一個具體災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但從宏觀上控制了一個地區一種或多種地質災害的成災程度和變化的總體趨勢。因此研究地質災害背景條件是進行地質災害宏觀評價的重要內容
地質災害勘查不同於一般建築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點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
(1)重視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調查,井從區域因素中尋找地質災害體的形成演化過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認識災害體的地質結構,從其結構出發研究其穩定性;
(3)重視變形原因的分析,並把它與外界誘發因素相聯系,研究主要誘發因素的作用特點與強度(靈敏度)。
(4)穩定性評價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有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現為較強的離散性,應根據災害個體的特點與作用因素綜合確定,進行多狀態的模擬計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適性的穩定性計算方法(也許並不存在),現有的方法都有較多的假定條件。
(6)勘查階段結束不等於勘查工作結束,後續的工作如監測或施工開挖常常能補充、修改勘查階段的認識,甚至完全改變以前的結論。因此,地質災害的勘查有者延續性特點,即使是非常認真詳細的工作,也不能過於希望畢其功於一役。
(7)地質災害勘查方法選擇是強讕應用經驗與技巧,尋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資,獲得最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能夠查明地質體的形態結構特徵和變形破壞的作用因襄t滿足穩定性評價對有關參數的需求,而不拘於一般的勘察規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設備越簡單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據地質災害體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勘查技術方法的效果綜合確定。
(9)勘查隊伍是實現勘查目標、選擇合理勘查方法和優化勘查工作量的關鍵。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工作實體應在地質技術^才,勘查設備和室內分析試驗等方面具備條件,井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7.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原則與主要任務
9.5.1 實施原則
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與環境重大損失,治理費用遠小於預期損失值的災害體,應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實施治理工程。
1)開展對縣級以上城鎮和較大鄉鎮構成嚴重危害和威脅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優先考慮對國家公益性機構和組織(如機關、學校、醫院等)構成嚴重危害的重大地質災害點的勘查與治理;
2)有計劃地對威脅鐵路、電站、礦山及重要交通干線等國家基礎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的重大地質災害點實施治理;
3)對自然保護遺產、重要旅遊景點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影響巨大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實施治理;
4)對威脅人口1000人以上或預測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地質災害點優先實施治理;
5)根據地質災害發生的規律與發展趨勢,採用遠近兼顧、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的原則,治理前期以工程措施為主,先控制災害發展趨勢,治理後期以生物措施為主,通過地質災害治理,達到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土安全的目的。
6)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上一年度突發性地質災害的發生情況和未來趨勢預測,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和搬遷避讓工程項目,應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進行適時調整,並編入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9.5.2 主要任務
(1)突發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員大量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治理費用又遠小於預期損失值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實施治理工程。治理的重點地區是人口密集區、大中城市、風景名勝區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區。原則上完成對國家公益性機構和組織(如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及國家重大基礎建設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
1)完成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規劃項目500項,對目前發現的大型地質災害實施有效治理。
2006~2010年急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500處,每年平均需完成100處(項)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中央和地方投資比例原則上按照東部發達地區為1∶3,西部地區為1∶2。2006~2010年規劃完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投資為53.3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資16.11億元,地方財政投資37.25億元(表9.1)。
表9.1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及投資
2006~2007年完成129處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2007~2008年完成128處,2008~2009年完成123處,2009~2010年完成120處(詳細進度安排見附錄1)。
2)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治理示範工程。①完成黃土高原地區,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治理與水土保持相結合的治理示範工程3處。②完成西南山地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高易發區的治理示範工程3處。③完成閩、粵經濟發達地區花崗岩風化殼滑坡災害治理示範工程3處。④完成遼東丘陵山地泥石流災害綜合治理示範工程2處。⑤完成北京北山地區(雲蒙山)泥石流災害綜合治理示範工程1處。⑥選擇地面塌陷嚴重的城市2~3座,完成地面塌陷災害治理示範工程3處。⑦泥石流災害開發型治理示範工程4處:在雲南省和甘肅省,選擇威脅范圍大、危害程度高、造成大量土地無法利用的泥石流溝(流域)各2處,採取國家給予優惠政策和少量資金補助的方法,鼓勵企業、個人出資治理,據此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泥石流災害治理示範工程建設,探索市場經濟規律下地質災害治理與土地開發利用相結合、政府指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新途徑。⑧完成長江上游、黃河上游城鎮滑坡、崩塌、泥石流防治與生態恢復示範工程4處,提高綜合治理工程的效益功能,探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模式。
(2)緩變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完成汾渭盆地地裂縫災害治理工程。
2)完成天津、滄州地裂縫治理與地面沉降控沉綜合治理工程。
3)完成蘇錫常地區地面沉降控沉治理工程。
4)完成杭嘉湖地區地面沉降控沉治理工程。
8. 地質災害施工項目,項目經理需要什麼要求 為什麼有些項目只要水利建造師才能擔任項目經理
地質災害施工復項目經理首先需要制建造師至少是二級及以上的建造師才能擔任,現在要求嚴格可能至少要一級建造師的資格證,這是必要條件,其次,市政及道橋建造師偏重與工程建設而對地質災害了解不足,地質災害有其自然性和突發性,多數與水利工程息息相關,比如三峽工程的沿岸災害治理,比如滑坡泥石流的治理,從疏導和預防的角度考慮,鑒於此,一般地質災害施工項目都需要水利工程建造師來擔任項目經理,以便從整體出發解決問題。因為水利工程和災害工程在很大的程度上有相似性,有的工程直接就是二者合一的工程,比如大壩邊坡災害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等。所以地質災害施工項目才會有這樣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