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意見書地質災害評估
⑴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三證的區別是什麼
用途、作用不同,法律依據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交通、規劃、用地、村建、環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門的許可,個人執行建設活動,在接受執法檢查時的施工依據。沒有此證的擬建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房,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徵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
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3、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法律依據方面: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3、施工許可證:《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1)選址意見書地質災害評估擴展閱讀: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1、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的申請,組織建築設計方案技術審查,當日向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2、各並聯審批部門收到《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簽署《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
3、中心規劃窗口收到並聯審批部門《建設規劃建築設計方案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查和施工圖紙審核。如方案需要修改,應提出修改意見,明確修改理由,項目申請人修改後重新報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項目業主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中心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申請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審查」、「氣象防雷設計審核」、「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審批」、「白蟻防治手續」等並聯審批事項的申報條件。
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告知項目業主一次性填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當天向消防、人防、氣象、市容、房管等並聯審批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辦理通知書》,並轉交有關申報材料。
5、各並聯審批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簽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抄告項目業主。
6、規劃窗口根據並聯審批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審核意見書》,4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項目立項
2、規劃選址。
3、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5、環境影響評價。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8、供應建設用地。
9、辦理土地登記。
三、施工許可證:
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4、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⑵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流程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有效預防、減輕或避免地質災害對未來工程設施及其運行環境直接危害和間接危害的一項主動防災措施。科學合理地開展此項工作,對發現項目建設區潛伏重大地質災害問題、提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和建議,以及指導建設項目安全實施和運營等方面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黃雅虹等,2007)。
為規范我國建設工程和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切實貫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國土資源部於2004年頒發了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及附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要求》),作為目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規范和依據。
(一)評估的任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任務包括:
(1)查明地質災害的類型、規模、分布特徵及其形成的地質環境條件和誘發因素;
(2)分析預測工程項目建設對地質環境的影響;
(3)評價工程建設是否誘發新的地質災害和工程本身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
(4)劃分地質災害危險區;
(5)進行建設用地適宜性評價;
(6)提出地質災害防治建議等(郭富贅等,2003)。
(二)評估對象及災種
《技術要求》規定,凡在全國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工程以及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均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需要提及的是:一旦受建設單位委託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無論場地是否跨越地方縣(市)地質災害調查劃分的所謂易發區和非易發區,均應進行評估。
圖2-2 常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流程圖(各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流程各異.以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為准)
需要評估的主要地質災害種類,《技術要求》中有明確的規定。總體可概括為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礦山采空塌陷)、地裂縫和地面沉降及不穩定斜坡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除地質災害外,還經常遇到一些環境地質問題需要討論,主要有活動斷層、岩溶、沖溝、淤泥、軟土和飽和砂土的液化等,一般情況下是將其納入到相關災害中進行討論。如岩溶問題可以並入到地面塌陷或地下水污染災害中討論;活動斷層、軟土、砂土液化等問題可並入到地面變形或不均勻沉降(陷)災害中討論(金德山,2004)。
(三)評估的基本要求
1.總體要求
(1)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在申請核准、備案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務院令第394號,國辦發[2001]35號)。
(2)在已進行過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處於已劃定為危險性大—中等的區段,還應按建設工程項目的重要性與工程特點進行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發[2004]69號)。
(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必須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國土資發[2004]69號)。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災種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礦山采空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和凍土沉陷等。
(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主要內容是:闡明工程建設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做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必須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的遙感影像、區域地質、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氣象水文等資料基礎上,進行地面調查,必要時可適當進行物探、坑槽探與取樣測試。
(7)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審查、備案後,方可提交立項、用地審批使用。
(8)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不替代建設工程和規劃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或有關評價工作。
2.評估的主要內容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在查明各種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規模和承災對象社會經濟屬性的基礎上,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其潛在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徵;(2)調查分析工程建設區或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現狀;(3)簡要分析評估對象在建設或運營過程中與地質環境相互作用的范圍、方式、強度與持續時間;(4)分析論證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設中和運營中加劇或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5)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6)給出建設場地工程建設地質適宜性的評估結論;(7)針對不同建設階段,提出防治地質災害的地質工作意見和防治地質災害的具體措施建議。
3.評估的程序和方法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野外調查和後期室內分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流程見圖2-3。
(1)野外調查方法:野外調查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以較低的成本投入,獲取較多的基礎資料並得到可靠的評價結果。因此,除採用一系列傳統方法收集、獲取相關基礎資料外,需充分利用已有的新技術和新方法,進行高效、可靠的資料獲取。如利用空間對地觀測的InSAR技術可快速獲取大范圍、高精度現今地面沉降信息,對傳統的水準測量結果進行補充和驗證;利用高解析度數字化航片或衛星圖像,可對區域活動構造跡象、滑坡泥石流潛勢等進行有效判讀,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室內分析研究:室內分析研究主要是在野外調查及觀測的基礎上對地質災害進行現狀分析、未來預測和綜合評估。
圖2-3 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程序圖
地質災害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常採用的方法包括:地質歷史分析法和工程地質類比法。此外,現狀評估有時也採用地質環境條件綜合判別法,而預測評估有時會採用多因素分析法等。由於地質災害評估工作一般投入的實物工作量較少,又與建設項目的選址階段相對應,而且評估工作的性質是指出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而不是解決問題。因此,評估的工作方法目前多以定性分析或半定量分析方法為主,較少採用定量計算的方法。如滑坡、崩塌、地裂縫、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包括斜坡及工程邊坡),一般採用地質類比法定性評估其穩定性;而對泥石流的穩定性多採用地質環境條件綜合評判法進行判定,或採用易發性量化指標半定量評估。地質災害綜合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方法較常見的有信息疊加法、多因素綜合判別法、模糊數學評判法和層次分析法等。
4.評估級別
依據建設項目重要性與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技術要求》將評估級別劃分為3級。凡重要建設項目,無論地質環境條件屬哪類,均劃為一級;較重要建設項目和一般建設項目的級別劃分是個難點,要根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確定評估級別。確定評估級別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1)按《技術要求》確定的建設項目重要性類別;(2)按《技術要求》確定的評估區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3)根據這兩個判別結果來綜合確定評估級別(黃雅虹等,2007)。
5.評估范圍的確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不應局限於建設用地和規劃用地面積內,應視建設和規劃項目的特點、地質環境條件和地質災害種類予以適當擴大,確定對工程項目有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的區域范圍,必要時可對直接影響范圍做重要評估,而對間接影響范圍做一般性評估(邢岩等,2004)。
地質災害的空間分布(從形成到成災)有點狀、線狀和面狀之分,如崩塌、滑坡可以相對理解為點狀;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為面狀;地裂縫為線狀。因此確定評估范圍時,除用地單位申請批復的面積外,要充分認識和預測不同災種從形成到成災可能涉及的空間。一般而言,對於滑坡、崩塌,其評估范圍應達到 「山坡有多高范圍就有多大」 的基本要求;泥石流災害要追索到泥石流形成區,必須以完整的溝道流域面積(包括沖洪積扇)為評估范圍;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的評估范圍應與初步預測的可能范圍相一致;具有線狀特徵的地裂縫,也應按預測的可能延展范圍作為評估范圍。對於預測確有困難的災害類型,評估范圍一般應大於現狀確定范圍的3~5倍。當然,評估范圍的確定離不開建設工程的實際布局(王得楷,2002)。
(四)評估報告內容要求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前言、評估工作概述、地質環境條件論述、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綜合評估和結論。其中,評估工作概述中涉及的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建議用列表的方式比較簡明,另外,應盡可能附一張清晰的、包含有建設用地位置、交通和評估工作實際材料(如鑽孔、物探線等)的示意圖。
1.地質環境條件
地質環境條件綜合分析是認識評估區基本環境特徵和分析地質災害形成環境,以及討論擬建工程環境效應的重要基礎。地質環境條件所涉及的內容包括: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層岩性,地質構造與區域地殼穩定性,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及人類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等。不能僅僅停留於環境現象或環境特徵的簡單羅列,而應緊密結合工程布局,突出與地質災害發育規律分析和危險性評估有聯系的環境要素或環境特徵,重視區域地質環境的研究,並從區域環境條件中分析地質災害體的演化過程和主要控制及誘發因素。為了給後續分析論證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撐和邏輯鋪墊,應以詳細描述的方式突出與地質災害發育規律分析和危險性評估有聯系的環境要素或環境特徵,而與地質災害發育規律分析和危險性評估無關的環境描述,要盡量簡略(金德山,2004)。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總體評價應用「復雜、中等、一般」 來定位。跨度大的復雜地區或環境地質條件分區、分段明顯的,可以用分段分片評價。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災害易發程度、危險程度和危害程度的綜合反映。其實質是對建設項目區,在地質環境現狀條件和未來工程活動條件下,地質災害的空間預測和成災可能性的預測,是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核心內容。
(1)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現狀評估除按《技術要求》的規定進行外,還應注意其著重點是對現有災害的分析和評述。分析和評述內容應包括:災害發育基本規律的歸納;代表性災點的重點剖析;各種災害(點)歷史危害情況、現實活動特徵及穩定狀況的評價(金德山,2004)。危險性一律用大、中、小描述,避免使用 「較」 字。
在現狀評估中如果沒有地質災害就不評估,切忌畫蛇添足;對現狀地質災害不發育,但工程建設和運行中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地區,可開展評估工作;對有液化發生的區域及地段,液化評估時要依據相應的國家規范,如區域性評估可按建築規范進行評估等。
預測評估的側重點是在評估區疊加了擬建工程影響後,擬建工程和環境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程度的預測評價。一般情況下,按可能遭受地質災害的次序進行分災種危險性評估,而對於有些復雜工程也可按功能區分別論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是一種風險評估,所以應借鑒已有的同類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誘發或遭受地質災害的經驗,這將為在建工程的地質災害評估提供有效的信息,為地質災害的預測評估提供可靠的依據,減少預測的風險性。
(2)合理區分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綜合評估和最終結論主要是依據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結論而定。根據筆者的體會,在評估報告中往往易出現二者重復性大、重點不突出和結論不夠明確的問題。因此,處理好二者的關系十分重要。從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的內容看,二者的關系比較清楚:即現狀評估是預測評估的背景;而預測評估不但要緊緊圍繞工程布局和施工特點進行,而且還應與現狀評估結果相互疊加後,共同形成危險性預測評估的最終結論(王得楷,2003)。
3.綜合分區評估及防治措施
(1)綜合評估原則與量化指標: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應遵守「區內相似、區際相異、並置取大」 的原則。評估工作以說清問題為原則,其量化指標的確定可以以地質分析方法為主,定量評價為輔。如果資料充分,有條件的可進行定量分析評價。
(2)綜合評估內容: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包括:(1)危險性分區;(2)建設場地適宜性分區評估;(3)防治措施。這些內容應按區段評估,並配以相應的說明。
綜合評估的側重點是在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現有和潛在地質災害成災的可能性和成災後果的嚴重性,對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進行分區(或分地段、分工程部位)的綜合評估(金德山,2004)。
危險性分區可根據評估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價結果進行劃分,符合哪一級就劃為哪一級。如只有危險性大區和危險性小區,就沒有必要在它們中間再劃分一個危險性中區;又如只有危險性中區,就沒有必要再劃分一個危險性小區等。另外,要防止危險性分區隨意擴大或縮小化,如由於工程施工開挖造成邊坡失穩時,地質災害危險程度較重區將主要集中在工程沿線或僅限於河谷等特殊地帶,有時在進行危險性分區劃分時,往往可能將劃分范圍擴大到外圍,這樣是不合理的(邢岩等,2004)。
綜合評估應簡明扼要,只要把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的主要認識反映出來即可,避免對上述評估的簡單重復。對地質災害危險性大的或中等的,要提出防治地質災害的措施與建議;對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尤其是提出避讓或改變建設工程選擇的,要提出論證,並給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3)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與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是評估工作的目的,最終結論的得出應該建立在2個判據之上:一是地質災害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對此不能僅局限於災害對擬建工程影響的分析,還要考慮擬建工程對加劇和誘發地質災害的影響和對環境帶來的危害;二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難易程度,此評價既要考慮技術上進行防治的難易程度,還要考慮防治費用的投入及經濟上的合理性(金德山,2004)。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最終目的是防止地質災害發生,即獲得「防」 和 「治」 的具體措施。因此,選擇的工程防治技術類型越簡單,越易於實現越好,通常經濟實用的技術是應該首先推薦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工程項目除外);對於地質災害危險性大,現有經濟技術條件難以達到防治要求的場地,從「防」 的角度,應態度明確,堅決提出 「躲避」、「另選場地」 和 「局部改選」 的建議,不應遷就局部和地方利益,鑄成潛伏重大災害隱患工程的大錯(王得楷,2002)。
(五)評估報告評審要求與備案
評估報告完成後,需按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報告評審,評審完待評估報告提交委託單位後,還要對評估成果進行備案。
⑶ 土地預審需要什麼樣的評估報告
土地預審目錄
概述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報省預審另附:
報國務院預審應再附
辦理程序
主管部門
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令
預審管理辦法
預審保障合理用地預審的意義
行政約束力
概述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報省預審另附:
報國務院預審應再附
辦理程序
主管部門
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部令
預審管理辦法
預審保障合理用地 預審的意義
行政約束力
展開 編輯本段概述
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准、核準的必備文件,今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必須預審過關才能批准項目用地。
編輯本段辦理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2、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3、取得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 4、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5、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6、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編輯本段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立項文件【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審批項目);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准項目服務聯系單》(核准項目);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備案項目);或其他依據文件】。 3、規劃用地紅線圖(原件)或徵收(用)土地勘測定界圖(原件),建設項目區點陣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 4、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復印件); 5、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或備案項目申請報告; 6、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復印件); 7、已完成方案設計的項目需提供設計方案及總平圖;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項目所在位置地形數據光碟)。
報省預審另附:
1、項目所在縣市和受理預審申請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表; 2、標明項目用地范圍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 3、如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需涉及基本農田的,應出具項目所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4、如建設項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需涉及標准農田易位的,應附具縣級政府要求標准農田易位的請示和省農業廳審查同意該項目涉及的標准農田易位的意見。
報國務院預審應再附
: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2、建設項目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3、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的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同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與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的會議紀要; 4、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聽證會紀要。
編輯本段辦理程序
受理→國土規劃科會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務所審查→審核、匯總→集體研究→用地預審公告(7天)→核發預審意見書→建立台帳、歸檔。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編輯本段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部、各市國土資源局
編輯本段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徐紹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預審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2008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3次部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准、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託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佔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託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佔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後,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預審保障合理用地
預審的意義
近日,國土資源部以第7號部長令的形式,發布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為什麼要制定這個《辦法》?它在規范和保障合理用地方面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應和約束力?《辦法》出台後,國土資源部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保證預審工作的順利進行? 問:國土資源部為什麼制定這個《辦法》?其出台有什麼特殊意義? 答:制定這個《辦法》是落實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重要舉措。《土地管理法》第52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23條又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制定這個《辦法》,就是要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具體說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 一是加強了建設用地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項目的選址定點、用地規模等進行審查,能有效地引導建設項目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防止建設用地盲目擴張,保護耕地,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二是加強了服務的功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保證項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過預審,參與項目的前期審查,及時掌握和了解建設項目用地情況。對合理的用地需求,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給予安排;對項目用地安排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和途徑,就能保證建設的順利進行。 問:《辦法》對預審機關是如何規定的?其重點在哪裡?具體應在哪個階段開展預審? 答:《辦法》規定了預審機關、預審原則、程序、時間和法律效力。規定預審工作由有批准立項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這是與以前發布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相銜接的。《辦法》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點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一是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二是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三是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四是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計列費用是否合理。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補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實質性的審查內容是規劃選址審查。預審作為一項管理手段,其意義就在於它通過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審查,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建設項目合理布局,防止建設亂鋪攤子、重復建設濫佔耕地,保證規劃目標的落實,從而保證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因此,項目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是預審審查的核心內容。項目用地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一般不得通過用地預審。 雖然用地預審並不最後確定項目用地規模,但是在用地預審階段,應對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地類進行大體審核,對明顯不合理的用地及時提出建議。用地預審不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勘測定界等用地審批階段審查的內容。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用地預審,也就是說,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建設單位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審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用地進行審查,並出具預審意見。此階段對建設項目用地安排提出審查意見,既能體現用地預審從源頭上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用地的意圖,也便於建設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項目用地進行調整。目前,有的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這就失去了用地預審的意義。而且,一旦項目用地未能通過預審,將給建設單位造成較大損失。因此,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必須准確把握預審的時機,這是充分發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作用的關鍵。
行政約束力
問:預審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是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用地申請的必備文件。為了保證預審工作真正發揮作用,《辦法》規定,建設用地報批時,必須附註土地部門的預審報告書。凡應預審而未申請的,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不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即使當地土地部門受理了這個用地申請,上級土地部門也將不接受這級土地部門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 此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辦法》都明確規定,建設用地項目無論是佔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土地,還是佔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都應實行用地預審。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項目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項目,申報用地預審的程序不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具體說,凡是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進行用地預審;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用地預審;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分別由項目所在地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用地預審。 由於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是分批次報批的,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預審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直接向有權受理預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審申請。需要說明的是,受理預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下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審查意見,作為辦理建設用地預審的文件一並上報。 問:《辦法》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預審工作中的依法行政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辦法》在對建設單位的義務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特別規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預審工作中的責任:一是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二是應當從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批准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三是預審必須實行內部會審制度,第一次把會審制度上升為規章;四是應預審未申請預審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 問:隨著《辦法》的頒布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將全面推開,為保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順利推進,當前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全面推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當前應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工夫:一是認真學習《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做好用地預審宣傳工作。由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一項新工作,項目批准機關、建設單位對其意義和要求了解不夠,應採取各種手段,開展宣傳,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為項目批准機關、建設單位所了解和接受,促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是加強協調與合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涉及面廣,涉及到項目立項批准機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部門。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有利於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積極主動地做好服務工作,把管理寓於服務之中。 三是加強規章制度建設,要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剛剛起步,各地應加強研究,積極探索,並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不斷完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提高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水平。 四是要明確預審管理機構,確定預審管理人員。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快理順內部職能,盡早明確預審管理部門和人員,保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有專人負責。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從《辦法》頒布之日起,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辦理預審手續。未辦理用地預審先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須補辦用地預審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抓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審批工作,力爭做到按規定應預審的建設項目,依法辦理用地預審手續,真正發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從源頭上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用地的作用。
⑷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哪些內容
第一,介紹一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明確了建設用地的建設主體、土地使用性質、規模、位置、界限以及代征公共用地的性質、規模、位置和界限。建設單位據以辦理土地證、佔用手續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建築面積等。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建築紅線圖、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第二,介紹一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手續。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實行審批制或核准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於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辦理土地登記。項目單位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作用與注意事項。
1、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2、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效。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⑸ 國家投資的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什麼資料 甲方說還需要: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證,不知道是不是
不知道你是什麼項目,也不知道你是什麼角色,編制單位?
一般來說,有了用地計劃許可證及批文 ,就不需要選址意見書了,規劃許可證是在初步設計批復之後的
你上面說的,還需要環評批復、能評批復、地質災害評估
⑹ 什麼是土地級別
每個地方國土資源部門都會根據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對土地劃分等專級,並根據等級確定屬各類不同性質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綜合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基準地價。一級為最高,等級越高,價格越貴。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土地等別是制訂最低價標準的核心和基礎。該等別是根據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資源狀況、基準地價水平等因素,採用綜合評價法確定的,共分15個等別。
土地等別的劃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體現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土地利用差異。
(6)選址意見書地質災害評估擴展閱讀:
一等對應價是840元/平方米,二等對應價是70元/平方米,三等對應價是600元/平方米,四等對應價是480元/平方米,五等對應價是384元/平方米,六等對應價是336元/平方米。
七等對應價是288元/平方米,八等對應價是252元/平方米,九等對應價是204元/平方米,十等對應價是168元/平方米,十一等對應價是 44元/平方米,十二等對應價是120元/平方米。
十三等對應價是96元/平方米,十四等對應價是84元/平方米,十五等對應價是6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