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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質災害相關文件

發布時間: 2021-03-01 08:42:41

㈠ 國家出台的關於四川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一、財政政策 (一)努力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省和受災市(州)、縣(市、區)三級要整合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彩票公益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捐贈資金),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統籌安排,用於災區恢復重建。恢復重建期間,省直各部門在分配中央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時,要重點向受災嚴重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傾斜。(二)給予重災區過渡期財力補助。三年恢復重建期間,對受災嚴重且財政減收較大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給予過渡期財力補助,支持災區保障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三)統籌預算內投資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門基本建設投資,協調並調整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基本建設投資和結構,按照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優先啟動應急項目,先期安排與災區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四)整合省級現有貼息資金。整合省級現有的各項貼息資金,對恢復重建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公司)貸款、企業(公司)債券給予貼息或部分貼息。(五)減免災區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1.一次性免收證照工本費。對因地震災害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駕駛證、婚姻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土地登記證、老年優待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卡)、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各類職業(執業)資格證書、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工商(含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其工本費一次性免收,同時免收房屋產籍管理費等辦證查詢費。為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經營、恢復生產,對地震災區新建注冊的工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本費。2.減免部分重災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汶川、北川、青川、綿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縣、江油、彭州、茂縣、理縣、黑水、松潘、小金、漢源、崇州、劍閣共18個縣(市)免收因地震破壞需要災後重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地管理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河道砂石管理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其它受災地區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和本地實際情況,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對以上收費或其它需要減免的收費進行免收或減收,並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3.免收管理類和其他收費。免收收養登記費、集貿市場管理費;運輸帳篷、活動板房的車輛以及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的救災物資車輛,經鄉鎮以上政府統一組織運輸臨時轉移安置和集體返鄉災民的客車,憑救災物資調撥單和運管部門開具的派車單可免繳通行費。對環境檢測收費減半收取,免收重災區營運旅遊汽車客運附加費。二、稅收政策(六)落實國家已出台政策。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規定,省政府授權災區縣(市、區)政府批准,因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在3年內減征五至九成個人所得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稅減征80%。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天然氣除外)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徵應繳資源稅。(七)支持企業吸納就業。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800元。(八)調整重災縣營業稅起征點。三年恢復重建期間,重災縣(市)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九)減免因災損毀房屋有關稅收。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地震災害損毀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允許延期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稅款,可以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十一)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應急管理。1.地震前發生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無違反稅法行為的出口企業,經省國稅局批准,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於2008年12月31日前補齊相關紙質單證。2.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災損毀、滅失無法補辦的,主管稅務機關於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3.受災地區企業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等資料在地震災害中損毀、滅失的,將備案單證的損毀、滅失情況的書面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再補辦備案單證。4.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三、金融政策(十二)開啟綠色授信通道。制訂信貸支持計劃,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方面優先支持災區恢復重建,擴大二級(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屬分行的信貸審批許可權,簡化貸款流程,改善服務質量。(十三)增加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限額。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災區部分再貸款限額,並授權有關市(州)對新增限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切塊到縣(市)管理。增加再貼現限額,新增部分重災區再貼現窗口,授權其按有關規定辦理再貼現。新增成都、綿陽、德陽、雅安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限額,支持重災區城市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十四)創新信貸產品。針對不同的受災對象,制訂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安居工程和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等專項授信產品,並實行靈活的貸款方式。(十五)放寬機構准入條件。靈活調整災區機構准入政策,在網點重建和增設、遷址、高管任職資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十六)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整合工業、中小企業以及旅遊發展資金,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為災區中小企業和旅行社恢復重建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助。(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機構。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成都、德陽、綿陽等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鎮銀行股東增加資本金,積極發展適合災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十八)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和首發上市中涉及的災區土地、環評、項目審批等,提供直通車服務,由終審機構直接受理。四、國土資源政策(十九)確保恢復重建用地。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的城鎮、農村居民點用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產業項目用地新增的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由省根據各地實際預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災毀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劃進行整理。(二十)調整耕地佔補平衡方法。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原有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可以繼續使用,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縣(市)城鎮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掛賬,在三年內完成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銷掛賬。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准低限納入項目預算繳納耕地開墾費。(二十一)提高用地審批效率。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重建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直接上報省政府。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及增強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省進行用地預審的,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屬國家預審委託省審理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理並報國土資源部。符合條件的單獨選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用地審批一律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審批。(二十二)妥善解決農民住宅用地。災區農村居民原宅基地已滅失或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另行選址建設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重新分配宅基地。確有必要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採取調整、互換方式解決。也可相對集中宅基地建設農民新村予以安置。(二十三)維護城鎮居民土地權益。城鎮居民原住房垮塌或嚴重受損,經法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應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建設(房管)部門應當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使用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在災後恢復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規劃條件的,應當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二十四)調整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式。省、市(州)、縣(市)要將災毀耕地復墾納入災後重建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復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災毀耕地進行災情評估,將受損耕地分為受損較輕、受損較重、受損嚴重3類,鼓勵農民自行組織復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及支付方式,根據國家批準的復墾項目資金,由有關部門制定。要加強災毀耕地復墾項目資金管理及審計監督,受損耕地評估分類及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當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辦法執行。(二十五)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應急排查巡查工作,重點對震前已有的地質災害進行復核,對地震新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詳細調查,及時提出防災避險措施;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不斷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各類安置點,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為恢復重建提供地質安全保障依據;開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應急勘查、排危除險以及綜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根據國家安排的資金組織實施。(二十六)辦理我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從即日起,辦理全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能源支持。五、產業扶持政策(二十七)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電子信息、裝備製造、能源電力、油氣化工、釩鈦鋼鐵、飲料食品、現代中葯、航空航天、汽車製造、生物工程、環保建材、商貿物流、旅遊等優勢產業,以及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對特色優勢產業企業給予技改、流動資金貸款支持。(二十八)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災區產業恢復重建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二十九)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重災縣(市)恢復重建工業區,不適宜發展工業的災區可建立「飛地產業」集中發展區。根據條件經按程序批准可增設或擴大部分省級開發區,重建項目原則上向園區、集中發展區聚集,逐步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發展區。(三十)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恢復重建期間,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六、工商管理政策(三十一)放寬市場准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和注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范圍。簡化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的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管理相關費用。(三十二)實施商標戰略。對災區已申請還未發布初審公告的商標注冊、農產品(000061,股吧)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以及涉及商標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商標確權事項,主動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優先受理、加快審理的請求。認定一批對災後恢復重建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災區企業商標為四川省著名商標。以災區內「百億工程」企業為重點,積極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推薦認定一批中國馳名商標。七、就業援助政策(三十三)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將地震災區的城鎮失業人員和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三十四)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在一定時期內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結合災後恢復重建,繼續開發一批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就業。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三十五)鼓勵使用災區勞動者。優先安排災區勞動者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對組織企業招用災區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災區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全程免費就業服務。災區企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政策,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各地企業吸納災區勞動者的,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三十六)組織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就業去向的災區城鄉勞動者實行免費定向培訓、訂單培訓;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的指定工種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三十七)支持災區外派勞務工作。對赴境外務工的災區勞務人員實行免費定向、訂單培訓和派出服務;對外派勞務企業給予補貼。(三十八)促進原籍災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先安排災區畢業生參與「三支一扶」計劃、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部隊在高校畢業生中錄取士官等國家項目,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和「大學生志願者服務西部計劃」,鼓勵災區畢業生在當地或異地從事基層工作。八、社會保障政策(三十九)實施失業救助。受災企業可在1至3年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因災停產、歇業並積極組織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職工培訓補助,並對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預先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帶動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創業補助。(四十)擴大養老保險支付范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規定的,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四十一)緩繳、核銷社會保險費。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單位及職工經批准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按規定予以核銷。(四十二)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凡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對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無生產條件的受災困難人員實施定期定量的臨時救助。繼續實施對「三孤」人員的救助政策,提高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標准。九、糧食政策(四十三)穩定災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災區省、市(州)、縣(市、區)糧食儲備,增加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地方各級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各級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糧食市場穩定。(四十四)支持災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糧庫應急維修資金,抓緊搶修受損糧庫。災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統籌考慮。(四十五)促進災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災區傾斜,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十、其他政策措施(四十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恢復重建。鼓勵外地企業在災區投資辦廠,興建各類服務設施。參與災區恢復重建的對口支援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規定全面享受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四十七)下放項目審核許可權。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簡化審核程序,有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並下放審核許可權,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為省級審批和核準的項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

㈡ 四川省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否有地方規范,目前執行的最新規范是什麼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依據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源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專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屬》(國土資發〔2004〕69號)實行,具體收費標准如下:

註:報告評審費為:一級評估2.0萬;二級評估1.5萬;三級評估1.0萬。

㈢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回廳以川國土資發201169號印發,答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和入庫、項目實施、項目招投標及比選、竣工驗收、附則7章38條。該《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即廢止。

㈣ 四川省 地質災害評估 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復國國家發展和制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辦公廳、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管理辦法意見的函》發改辦價格[2006]745號這個文件有相應的標准!!!

㈤ 四川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單位名單

2013年:
16、四川四川得圓岩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17、四川中節能建設工程設計內院有限公司

2010年:
18 四川 成都容興蜀勘察基礎工程公司
19 四川 四川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 四川 四川煤田地質一三七總公司
21 四川 四川蜀都地質工程勘察院
22 四川 四川蜀康地質勘察工程公司

2005年:

57
四川
四川省冶金地質勘查局604大隊
2005423001

58
四川
四川省冶金地質勘查局水文工程大隊
2005423002

59
四川
攀枝花市康特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2005423003

60
四川
四川省川西南地質勘察工程公司
2005423004

㈥ 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地質災害防治

第十九條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地區編制。
第二十條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質災害現狀進行調查,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在危險區邊界應設立明顯標志,並予以公告。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從事各類生產和建設活動,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禁止采礦、伐木、開荒、削坡、取石、取土、堆放渣石、棄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地質環境破壞、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接受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排與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用於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和防治。
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治理工作,受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治理。
人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誘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治理,並承擔相應的地質災害治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地質災害治理設計規范,並按規定程序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應經方案的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建設項目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方案並組織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的工程竣工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㈦ 四川省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最新依據是什麼

目前新的技術要求沒有出來,正在制訂之中.
現在還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及其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㈧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㈨ 為什麼四川省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專家表示

印度板塊向亞洲板塊俯沖,造成青藏高原快速隆升。高原物質向東緩慢流動,在高原東緣沿龍門山構造帶向東擠壓,遇到四川盆地之下剛性地塊的頑強阻擋,造成構造應力能量的長期積累,最終在龍門山北川——映秀地區突然釋放。 逆沖、右旋、擠壓型斷層地震。發震構造是龍門山構造帶中央斷裂帶,在擠壓應力作用下,由南西向北東逆沖運動;這次地震屬於單向破裂地震,由南西向北東遷移,致使餘震向北東方向擴張;擠壓型逆沖斷層地震在主震之後,應力傳播和釋放過程比較緩慢,可能導致餘震強度較大,持續時間較長。 是淺源地震。汶川地震不屬於深板塊邊界的效應,發生在地殼脆——韌性轉換帶,震源深度為10千米——20千米,因此破壞性巨大。
專家表示,全球7級以上地震每年18次,8級以上1-2次。我國受印度板塊和太平洋板塊推擠,地震活動比較頻繁。張國民說,從大的方面來說,汶川地震處於我國一個大地震帶--南北地震帶上,中部地區的中軸地震帶位於經度100度到105度之間,涉及地區包括從寧夏經甘肅東部、四川西部、直至雲南,屬於我國的地震密集帶。從小的方面說,汶川又在四川的龍門山地震帶上。因此,這里發生地震的幾率較高。
據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張國民介紹,這次汶川發生地震是我國大陸內部地震,屬於淺源地震,其破壞力度較大。張國民說,地震可按照震源深度分為淺源地震、中源地震和深源地震。淺源地震大多發生在地表以下30公里深度以上的范圍內,而深源地震最深的可以達到650公里左右。其中,淺源地震的發震頻率高,佔地震總數的70%以上,所釋放的地震能占總釋放能量的85%,是地震災害的主要製造

㈩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回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1]69號答
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2011年第13次廳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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