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人文地理
⑴ 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
法規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調查條例
土地登記辦法
退耕還林條例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土地證書印製管理辦法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准法律適用
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政策類: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意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土地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於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關於清理各類園區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⑵ 農村土地流轉的三個維度
土地問題是農民最大的民生問題,涉及到農民最核心的利益。土地使用權流轉,本質上就是農民土地權利和利益的大調整。推進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其根本立足點就是要充分保障農民權益,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能漠視農民的存在以及他們的利益訴求,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一是要最大限度保障農民權益。土地流轉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依法保障農民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二是要最大限度尊重農民意願。30多年來,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基本遵循就是農民自願。把土地流轉的選擇權真正交給農民,真正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搞強迫命令、一刀切。對違背農民意願的土地流轉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和糾正。三是要最大限度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土地流轉是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土地是否流轉、形式如何選擇、價位如何確定,均應由農民根據市場變化「私人訂制」,要切實發揮好市場的作用。
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是當下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序流轉最基本的目標維度。一是要堅決落實中央關於農村土地流轉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發展和大力支持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二是要建立縣、鄉兩級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機構,健全覆蓋縣、鄉、村三級土地供需信息網路平台,暢通土地流轉信息渠道,即使那些農業勞動力轉移進城農戶和耕種有困難的家庭能夠及時找到土地流轉出路,又能讓想擴大經營的種植大戶、企業能及時找到有土地流轉意向的對象;既可避免耕地拋荒,又能獲得更多的流轉收益。三是要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嚴格准入制度,對不符合條件的工商企業禁止租賃和經營農地,設立土地流轉底線,禁止租賃農地「非農化」,禁止租賃耕地「非糧化」,以確保糧食安全。
土地制度改革是農村各項改革的關鍵和核心。因土地流轉而引發的土地糾紛也是地方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最頭痛的問題,一旦處理失當,就會激發矛盾,影響農村穩定。推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必須站在維護農村的高度科學考慮。一是要科學立法,創新農村法治體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長遠利益和農民現實需要的集體資產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各項權能,明晰產權歸屬,規范權利義務,確保農村土地流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的紅線,保住防止農民利益受損的底線。二是要加強土地流轉合同的科學化管理,推動土地流轉交易按合同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嚴肅處理土地流轉中侵害農民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同時,也要盡力避免種養大戶、農業投資企業在土地流轉中的政策風險、法律風險。三是要科學確定土地流轉規模。農村土地流轉規模要科學考慮新型城鎮化進程,科學考慮勞動力轉移規模,科學考慮農業科學技術進步水平,科學考慮農民管理水平,科學考慮農民接受程度,切不可人為設置經營規模指標,片面求快、求大,從而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流轉的社會風險,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⑶ 農村土地流轉形式主要有哪幾種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版或者其他權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五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上可知,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關於各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詳細解釋。
⑷ 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哪幾種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五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上可知,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關於各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詳細解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⑸ 農村土地流轉需要考慮哪幾個度
土地流轉中要特別注意因地制宜,尤其要防止出現一味追求規模越大越好的誤區。要支持各地根據資源稟賦、農業傳統、現代化水平,合理確定土地經營的適宜規模,防止一刀切。
第一個,是把握土地經營規模的「度」。
中央文件明確提出土地經營要「規模適度」,因此,全國各地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尋找到這個「適度」的具體坐標。這是因為,由於我國的耕地、水資源和人口的分布存在著巨大差異,為此,土地流轉中要特別注意因地制宜,尤其要防止出現一味追求規模越大越好的誤區。要支持各地根據資源稟賦、農業傳統、現代化水平,合理確定土地經營的適宜規模,防止一刀切。從世界農業經營模式來看,地廣人稀的北美農場規模較大,歐洲以中型農場為主,而人多地少的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以小型農場為主。出於如此的考慮,土地經營可以根據各地各種資源稟賦狀況,採取小、中、大三種規模形式。例如,在中心城市周邊的農場應以小規模為主,人多地廣的農業區應以中型農場為主,而在地廣人稀的糧食主產區可以大型農場為主。
第二個,是把握土地流轉租期的「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未來發展看,我國農村變化的速度將會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也會加快,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流轉的租期時間越長,不可知、不可控的因素也將越多。因此,總體上來講,目前土地流轉的租期時間不宜設定得過長,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發達地區,一般開始階段可以3-5年的短期租約為主,逐漸向10-20年的中期租約過渡,在棄耕比例較高的邊遠地區,可以允許30年左右的長期租約,但也要控制在適當比例內。
第三個,是把握土地流轉規范的「度」。
對於農村土地流轉,制定好發展規劃和操作規則,可以避免行政推動。總體上來講,要堅持引導而不強迫,支持而不包辦,更不能定任務、下指標、搞翻拍,一哄而上。同時,要對土地流轉方式進行必要的規范,例如,有的地方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統一格式的土地流轉授權委託書,再由村委會與土地經營者簽訂統一格式的土地流轉合同。在土地流轉之後,要注重不同經營主體扶持政策的協調。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應兼顧平衡,避免厚此薄彼。此外,還要建立相應的考核退出機制。對一定時期內考核不合格的;將經營土地轉包、轉租的;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轉費的,應該取消其土地經營者資格。
第四個,是把握外部因素介入的「度」。
外部因素的介入,主要是指行政力量和社會資本的介入。在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需要改變農村傳統的自然經濟模式,需要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當然也需要行政力量和社會資本的外部介入,但是,這種外部介入需要把握好一個「度」。從實踐角度來看,行政力量的介入,主要是要推動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社會資本的介入,主要是要推動農業的集約化程度。但二者介入的「度」,都必須充分尊重農業發展的規律,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尤其要確保在農民自願以及可接受的范圍內,以不發生強拆強遷和群體性事件為限。
第五個,是把握農田種植品種限制的「度」。
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在實現了土地流轉之後,由於新土地經營者的利益驅動,將有可能導致農田的種植品種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總體上的情況,收益比較低的糧食種植面積可能會進一步縮減,收益比較高的蔬菜瓜果和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將有可能不斷擴大,還會有一部分農田可能被改為經濟性林木種植。對於這種可能出現的新情況,需要在宏觀層面上把握好種植品種結構調整的尺度,對農田流轉以後的種植品種予以一定的要求或者限制,當然,既要考慮農田經營者的經濟利益,也要確保糧食和農產品供應的安全。對長周期經濟作物和林木種植,應該有明確的發展規劃或者予以非常嚴格的限制。
第六個,是把握農田產出和修養比例的「度」。
我國連續十幾年的糧食增產,對保障我國的糧食供應和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農田地力下降的問題,也需要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目前,我國農田特別是大中城市周邊的農田,普遍急需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和修養,以提高這些地區的農田地力。可以設想,一旦快速實現大比例土地流轉集中,承包方將可能不遺餘力地加強對土地的使用和榨取以獲得更多的收益。為此,應對不同地區農田流轉設定不同的底限,在大中城市周邊,應設立農田輪換修養制度;在一般地區,應實行農田定期修養制度。
第七個,是把握經營性土地佔比的「度」。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尤其是集體經營性土地的外部介入方,主要看中的是農村土地可產生的經營性收益,一旦實現了土地流轉,原先的農民宅基地和農村原有的集體經營性土地限制將可能被不斷突破。例如,類似目前這種大規模的「小產權」房現象,如果控制不當將有可能遍地開花。為此,應該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在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農村的大前提下,對於大資本、大規模的土地承包商或服務商,應該實行非常嚴格的「進入前承諾」制度,並設定嚴苛的懲罰性規定。
第八個,是把握由土地流轉引發的人口流動的「度」。
改革開放以來,巨量的農村勞動力向城市流動,為我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當前,一方面由於不斷加劇的「城市病」以及特大型城市人口規模的控制,表明我國農村人口向城市單向流動的速度將逐漸減緩。另一方面一旦因土地流轉速度過快、力度過大而引發人口流動的急劇變化,將有可能引發城鄉社會秩序的急劇變化。為此,對進入土地流轉市場的大資本、大公司,需要予以一定的農村人口安置責任限定。
⑹ 農村土地流轉幾種主要模式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願的原則,簽訂流轉合同並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⑺ 董國強的發表論文
來1.社會保障隊家庭人力資本數量自的影響機理(《西北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一作者2.陝西省農村土地流轉遲緩的供求影響因素與機制探析(《人文地理》2010第4期),第一作者3.物業稅改革對住宅價格的影響機制(《寧夏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第一作者4.新時期高標准化人才流失的經濟學分析(《西北大學高教發展研究》2009年第1期),獨立5.試論如何推進高校黨風廉政建設(《西北大學高教發展研究》2008年第7期),獨立6.新時期高校師資隊伍建設面臨幾種關系的思考(《西北大學高教發展研究》2008年第3期),獨立7.構建和諧校園與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思考(《西北大學高教發展研究》2007年第6期),獨立8.創新理念創新制度全面推進師德建設(《西北大學高教發展研究》2007年第1),第一作者
⑻ 農村土地如何流轉,你真的懂嗎
日前由農業部制定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正式印發。《規范》從交易主體、交易條件、交易品種等多個方面對土地流轉市場運行提出了規范。
《規范》指出,4類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流轉: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三)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規范》對流入方進場交易特別提出,集體在組織統一流轉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時,要有書面委託書;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時,要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規范》指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
(三)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規范》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以依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規范》要求, 流出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託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託書;
4.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3.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5.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及作價依據、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6.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參照以上情形,按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規范》要求, 流入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流入申請(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等內容);
(三)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准機構准予流轉交易的證明;
(四)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規范》要求,流出方和流入方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簽署流轉交易服務協議,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
⑼ 在農村,土地流轉基本有這幾種方式
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共有7種:
1、土地轉包:指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轉包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將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於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親戚朋友,請人代耕只是口頭打個招呼,因此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2、土地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已在非農產業就業並有比較穩定收入的農戶自願放棄承包地,一般採用這種轉讓方式,轉讓必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讓。
3、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土地轉包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組織農戶同其他集體所有制組織農戶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4、土地互換。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人人有份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微調。該種調整改變了原有的權利分配,涉及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因此,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5、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聯合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該條有兩個基本含義:第一,入股應在承包戶之間進行,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工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入,是農戶以入股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取經營回報的投資。
6、反租倒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的經濟補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單位。
7、託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託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經營管理,託管雙方簽訂協議,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一定的費用。託管期間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協議中明確由託管方履行。
⑽ 農村土地流轉的意義有五點,你知道嗎
農村土地流轉,即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包括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本文所指的是狹義上的專土地流轉即農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具體來說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好處:
第一,增加農民收入。農民的土地可以變成資本,無力耕種或離開農村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可以通過流轉土地獲得補償,直接增加收入。
第二,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決「有田無人種」的土地拋荒問題,整合閑置的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
第三,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利於部分農村勞動力從土地上分離出來,從事其他行業,促使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既解決了農村閑置勞力就業又推進城鎮化進城。
第四,推進了農業產業化進程。吸引更多元主體的資本進入農村,按照市場需求合理進行產業布局,同時有利於農村基礎設施改善,為農業產業化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