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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理地標證

發布時間: 2021-03-03 22:19:23

❶ 關於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設計者的權益

××××××協會(機構)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是「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地理標志注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范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志注冊人)遞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志注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准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志注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地理標志注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2、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志注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志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 (地理標志注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志注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是「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志注冊人)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志注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志注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 (地理標志注冊人)許可,擅自在 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地理標志注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❷ 什麼樣的資質才可以獲得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認證

地理標志商標是一種商品名片,表示該商品是某一地區的自然人文等因素影響產生的。它的質量,特徵等標志都跟這一地區有關,是一種證明,用來作為特色產品的通行證,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和人文資源,保護地理遺產和特色產品,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要取得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的資質,需要證明某商品的特性與它的產地息息相關,受當地特定環境影響產生,才能申請認證。無形產權的商標認證,能夠讓消費者有效識別商品產地和質量,具有雙重的作用。

國家地理標志能夠有效保護商品的專有權,不僅為產家提供了宣傳,也為消費者帶來了參考。它的作用很明顯,申請國家地理標志要提前做好一系列准備,准備好注冊的一系列材料,可以找代理公司委託代理。申請的時候要做好一系列的檢測,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和質量檢測機構。

❸ 什麼是農產品國家地理標志認證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內主要取決於自容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❹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哪些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有:貴州茅台酒、宜賓五糧液酒、安溪鐵觀音、中寧枸杞、金華火版腿、宣威權火腿、龍井茶、文山三七、雲南普洱茶、山西老陳醋、庫爾勒香梨、紹興黃酒、陽澄湖大閘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鎮江香醋、陝西蘋果、煙台蘋果、贛南臍橙等。


(4)國家地理地標證擴展閱讀:

《保護規定內容》第二十一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於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准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

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❺ 什麼是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關的知識請大俠們說明一下,感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注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❻ 如何申請「國家地理標志げ貳背坪

目前,我國可以進行產品地理標志申請的部門主要有三個:國家工商總局版、國權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
 由於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幾乎都是你能夠產品,而農業部相對於以上兩個部門,在農業管理過程中對某地域特定產品的特殊品質、產品地域范圍的劃定、生產過程的監控等都更為熟悉,因此農業部門認為由其來執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對更高,引發的紛爭較好。2007年12月,農業部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並隨後開始接受申請並頒發了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截至2010年8月底,全國共有643件農產品獲得農業部登記注冊 。
 申請者可以向以上三個單位任意一家進行產品地理標志申請,三部門的認證結果具有相同的效力,申請人只需按照各部門流程規定,准備好充分的申請材料,均可順利進行地理標志申請,無須多部門重復申請。

❼ 如何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你好。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❽ 國家地理標志項目屬什麼級別

地理標志——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並進行地域專利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包括:一是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是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地理標志專門保護——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於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要對這樣的地理標志產品進行專門的保護,中國已有近千個地理標志產品受到專門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權——是指為國內法或國際條約所確認的或規定的由地理標志保護的相關權利。在法律層面上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不僅僅是對地理標志的一種技術上的鑒別和判斷,更主要的是注重對地理標識進行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明確附著在地理標志上的權利特點和權利內容,從而最終指導立法的方向。 地理標志歷來在各國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備受重視但又並未完全解決的問題,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方法也各有不同。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研究,目前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大致可分為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注冊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單獨立法保護三種保護方式。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❾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的使用申請

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專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屬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❿ 國家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區別

從申請的意義來說,他們是一致的。對於申請人來說有利於產地農業打造知名農產品品牌,提升產地農產品價值,對於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區域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實施品牌化管理戰略,有利於培育地方支柱農業產業,形成地域品牌。

從區別上說

申請人的區別:

  •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

  •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 從措辭上來說申請人是有一定區別,實際上也可以認為都是同一人。

    申請條件的區別:

  •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 1.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2.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3.在產品產地採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採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 農產品地理標志

  • 1.產品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總結一下,區別就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在命名上不一定需要體現地理區域名稱,而農產品地理標志則必須體現,另外農產品地理標志還要求該原材料的產地必須是在申請地,而國家地理標志對原材料的要求可以有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可以理解為,農產品地理標志是初級農產品,不能進行二次加工,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則有部分是可以進行二次加工的農產品。

    申請流程的區別:

  •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流程

    總結一下,就是審批對象的區別,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是有國家工商總局審核頒發的,而農產品地理標志則是由農業部審核頒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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