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標志使用准則
⑴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登 記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公共標識基本圖案見附圖。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由農業部另行制定公布。
⑵ 為什麼「.商標」採取先注先得的原則
作為全球通用頂級域,「.商標」希望為全世界的商標權利人在互聯網上提供一個版可以保護、權表達和彰顯其商標品牌權利的有力工具。域名本身唯一性的特點,使得一個「.商標」只能由一個商標權利人注冊和使用。「.商標」的注冊規則要求域名注冊人必須持有合法的商標權利才能注冊和使用「.商標」,但由於商標採用不同國家和不同商品類別進行注冊管理,全球文字標識性完全一致的商標有很多,因此「.商標」在符合規則的注冊人間只能採用先來先得的原則
⑶ 全國哪個質監局在地理標志產品工作做的好
近年來,在質檢總局大力支持下,根據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的要求,按照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規定積極申報,一批具有江蘇地方
特色的產品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截至目前,揚州漆器、洞庭山碧螺春、南京雲錦、陽澄湖大閘蟹、東海水晶、鎮江香醋等40個產品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
護,另有4個產品通過國家質檢總局科技司組織的技術審查待批准。自1999年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實施以來,江蘇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取得良好的經
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地理標志產品已發展為各個地區重要的特色產業集群,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建立標准體系,發揮標准化的技術支撐作用。江蘇省將標准化作為保護和發揚地理標志產品傳統特色的重要手段,所以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江蘇省從建立標准體系入手,有序開展、逐步推廣。
首先,制定地理標志產品標准。根據GB
17924《地理標志產品通用技術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批准公告中的質量技術要求,在江蘇省質監局的指導下,由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牽頭,組織保護區內相關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進行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的研製,充分體現江蘇地理標志產品的特色,發揮產業的優勢,嚴把產品質量關,提升行
業門檻。江蘇省地理標志產品運用標准化手段,通過制定標准牢牢掌控行業的話語權,為江蘇特色產業發展謀求更高層次的發展空間。
其次,建立地理標志產品標准體系。全省各級質監部門,緊緊依託自身技術優勢,指導企業從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原料輔料、工藝工序
要求、全程質量控制到產品質量要求、檢驗檢測方法和包裝、標志、貯存逐個環節,均制定或採用相應標准,從而建立起由技術標准、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有機構成
的標准體系。
再次,貫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標准。質監部門積極幫扶保護區內企業對照地理標志產品標准體系要求,進行必要技術改造,完善各道工序工藝,實施規范化操作,標
准化管理,品牌化銷售。切實將地理標志產品和生產要求細化到產前、產中和產後,為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推進傳統產業發展,打下技術基礎。
搭建保護工作平台,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管。全省各申報單位根據保護區范圍,成立了以分管市(縣、區)長為組長,由政府辦公室、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
局、財政局、科技局、農業局、林業局、國土局、廣電局、氣象局、環保局、水利局等相關單位參加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申報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組織成員單位對申報產品的地理關聯性進行聯合調研,形成報告,以當地政府名義經省質監局初審後,向國家質檢總局申報。建立制
度。為了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和保護,質監部門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並以當地任命政府的名義簽署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著重
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成為對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有效補充,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按照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
各地政府制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各級質監局積極做好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推廣應用工作。分級管理。質監部門針對保護區
域,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分級管理。保護產品產地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區)質監部門管理。保護的產品產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級市質監局管理。省質監局負責
協調全省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全省各級質監部門均對本轄區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監督檢查,維護好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和聲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得到
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質監部門和權益方地理標志的三級長效保護機制。
發揮地理標志效應,著力推進地方特色產業的發展。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意義,就在於凸顯產品特色、推動地方特色經濟發展。這其中,大力彰顯地理標志的效應,是一項重要的措施。
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推進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東海縣水晶總儲量達30萬噸,石英儲量3億噸,是聞名中外的「水晶之都」。東海縣在獲得東海水晶地理標志產
品保護後,依託硅資源優勢,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硅材料產業集群,並建立國家級硅材料產業集聚標准化示範區,提高東海水晶的影響力和競爭力。自實施地理標志
產品保護以來,東海水晶及相關產業產值多年超過300億元,利稅超30億元。我省首個地理標志產品鎮江香醋獲得保護後,通過建立健全標准體系,實施全面標
准化管理,該地區3000噸以上規模的專業生產廠由原來3家發展到26家,行業年產量由不到10萬噸增加到30萬噸,價格平均提高16%,出口量增加
20%,香醋釀造已升級為鎮江地區重要的特色產業集群。
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促進傳統產業升級。興化質監部門針對興化香蔥的產業特點,引導企業與農戶結成對,形成公司加農戶的模式,讓農民的蔥田成為企業的
「綠色車間」,指導農戶按照地理標志產品標准規范生產,並實行訂單收購。全市香蔥的種植面積已達近1.5萬公頃,年產鮮蔥50萬噸,有120多家香蔥加工
企業,20萬人從事香蔥的生產加工,每年給農民帶來5億多元的收入,成為全國最大的脫水香蔥生產基地。洞庭(山)碧螺春茶在實施保護的基礎上,按照區政府
「延伸茶葉產業鏈,壯大發展茶經濟」的思路,積極引導和扶持骨幹企業成立茶葉股份合作社,開設專賣店,實施品牌連鎖經營。蘇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業有限公司
有了地理標志保護這道「護身符」後,公司已在全國10個城市有了33個代理商,設立了100多個網點銷售碧螺春茶葉,每年的銷售量有30%左右的提高,銷
售價格和規模也快速提升。
⑷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規范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的規范如下:
第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
公共標識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和麥穗、地球、日月圖案等元素構成。公共標識基本組成色彩為綠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條 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標志使用申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標志使用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後,標志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五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
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設計、製作,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第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送上一年度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匯總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標志使用協議樣式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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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西藍花」獲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臨海西藍花劃定的產地保護范圍是:臨海市杜橋、上盤、桃渚等3個鎮190個行政村,東至上盤鎮短株村,南至杜橋鎮新湖村,西至杜橋鎮洪家村,北至桃渚鎮荷花塘村。
⑸ 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准體系的建立涉及到哪些部門
。第二章申請及受理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或人民認定的協會和(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
第十條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有關地方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成立申請或認定協會、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出口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希望能幫助到你
⑹ 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控制技術規范》是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報的重要材料,具體規定了登記產品獨特自然生態環境、特定生產方式、產品品質特色等內容。
1 、地域范圍
2 、獨特自然生態環境
3 、特定生產方式
4 、產品品質特色及質量安全規定
5 、標志使用規定。
1
地域范圍
主要描述登記產品所在的具體地理位置、所轄村鎮、經緯度和區域邊界等。
相關信息應當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地域范圍相一致。
2
獨特自然生態環境
主要描述影響登記產品品質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獨特產地環境因子,如獨特的光照、溫濕度、降水、水質、地形地貌、土質等。
3
特定生產方式
主要描述影響登記產品品質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特定生產方式,如產地要求、品種范圍、生產控制、產後處理等相關特殊性要求。
4
產品品質特色及質量安全規定
主要描述登記產品由於獨特自然生態環境和特定生產方式等因素所形成的獨特感官特徵及獨特的內在品質指標。同時明確表明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註明遵照的行業標准或國家標准編號與名稱。
5
標志使用規定
明確表述地域范圍內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要求規范生產和使用標志,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注方法。
⑺ 有誰知道地理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根據《商標法》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襲護規定
第四章 標准制定及專用標志使用
第十七條 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 國家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准;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並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准。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第二十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
質檢總局審査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